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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浮校长日书千字文91——什么是公德
罗浮山的行为目标
学做道德人之“什么是公德”
到现在开始,进入到了“德智体群”目标的分析,在罗浮山国学院附属学校构建并实现这四体目标时,也是来自易经的智慧,那就是“一阴一阳之谓道”,由“行”而生的“四体”,就是“四象”的“德智体群”,就是“德智”的内因与“群体”的外因,就是阴与阳。而在德里面,也有“公德”的“阳”与“私德”的“阴”的结合。
公德,是公共道德,是人在社会生活与社会交往中体现出来的道德品质,相对来说,是阳德;私德,是个人修养,是人的内在品质,也自然流露在与人相关的活动过程中,相对来说,是阴德。
“公德”大致平衡为三个基本层次:
一是仁爱:善行构成人的内在本质。陈来先生将儒家的仁论发展为现代的“仁学”,并建立了一种“仁学本体论”的体系,他指出“仁”“有多种表现形式,在伦理上是博爱、慈惠、厚道、能恕,在感情上是恻隐、不忍、同情、,在价值上是关怀、宽容、和谐、和平,万物一体,在行为上是互助、共生、扶弱、爱护生命等。”,这也是再说,“仁”里面有爱,有着人与人之间的发自内心的爱的维系。李泽厚先生则有着更为具体的描述:“孔学特别重视人性情感的培育,重视动物性(欲)与社会性(理)的交融统一。我以为这实际是以‘情’作为人性和人生的基础、实体和本源。它即是我所谓的‘文化心理结构’的核心:‘情理结构’。”仁者爱人,在孔子的教育思想和人生哲学里,“仁爱”是最大的贡献,直接带来了中国人家国天下的生命信仰。
但是,孔子显然是不为宗教的,他所倡导并践行的“仁”的思想,为中国浓笔重墨地写下了“情感”的本源,无论是“道德”、“天命”还是由此延伸出来的众多对人生在世的道德规范,“仁爱”是永远也绕不过的公德本体,孔子近百次谈到“仁”,其中一次说:“里仁为美。择不处仁,焉得之?”最美的道德是据于仁道,而且“仁道”是能够在一个公共的场合体现出来的,这就是作为公德的“仁爱”为先。
对学生来说,一生的道德基础就是“讲仁爱”,这种“仁爱”之德是面对人生人世的根本基点,在罗浮山国学院附属学校,同学们之间构成了一种合作共美的道德关系,生生之间的相互关爱构成了一种了不得情感文化。在其中一周周末的班级小组展示中,二年级的一位小同学登台准备演讲,但是因为稍显紧张,半天说不出话来,本来是竞争对手的1年级、3年级、4年级、5年级同学们,异口同声地喊起了“加油、加油”,人与人之间的仁爱之情荡漾在竞争的会场上,每一个同学就在学校的道德教育平台上生长着这样了不起的“仁爱”传承。
二是礼让:谦谦君子的行为规范。礼就是礼,让就是让,为什么中国人的公共道德里面要把“礼让”结合在一起,这是有深意的,孔子的学生有子说:“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这里的“和为贵”是以“恰到好处为贵”(李泽厚)也可以理解为“乃在人群间予以种种调融”(钱穆),更重要的是曾仕强教授说的:礼的运用,以从容不迫为可贵。曾教授特别强调:礼的后面,经常加上一个“节”字,成为“礼节”。意思是礼多往往令人怀疑,还不如有所节制。来得合理。
那么,孔子是怎么看待礼的呢?林放问礼之本。子曰:“大哉问!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这里说的很清楚,内在的情感道德要比外在的礼更重要。特别是在这样一句中,子曰:“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君子笃于亲,则民兴于仁;故旧不遗,则民不偷。”这里的“无礼”指的是“不当”或者“过度”的“礼”,而不是完完全全没有“礼”的意思。所以,“礼节”与“礼让”是一体的对于“礼”的判断,也构成了中国人不同与西方,特别是不同于韩国、日本外在修饰的彬彬有礼的状况,是在中国文化传统里最重要的“礼之用”的价值。
在罗浮山国学院附属学校的道德教育目标里,将“礼让”最为社会公德的核心之意,意在强调一个合理、有度的礼让的教育,核心在于学生行为目标是受心理感受支配自然选择而不是外在的强制形态。由此可以想到,在学校开学之初,受制于社会期望值的过高,老师们往往愿意强化某一种、某几种基本的礼仪,学校也曾经邀请礼仪培训师来培训师生的礼仪,然而,在教学现场的亲身感受告诉我,这种训练后的礼仪里恰恰缺失了“公德”。原因何在?是没有“入乎心,发乎情”,“文质彬彬”的境界是远远超越于“彬彬有礼”的,超越的在于“让”,是源于社会公德里的换位思考、推己及人的再现。
三是守法:贯穿古今中外的平衡观。合情、合理、合法,中国人的文化传统里面将此三者结合起来,构成了一个圆融融通的理法平衡观。儒家学说里面重要的“王道”思维,强调合情合理,法哲学思想,包括《管子》中的“霸道”思维显然更多地强调合法守序。黑格尔认为:“法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这里面至少传递出三个信息,其一,法是因人而存在的,是因人的意志才有了“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其二,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每一个人都有自由意志,所以法应当是每个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其三,法的本质是自由,是为了自由而存在和具有意义的。
看来,法则的前提应当是人,应当是人的自由,那么,道德呢?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是同一的,用康德的话来说:“如果一种行为与法律的法则一致就是它的合法性;如果一种行为与伦理的法则一致就是它的道德性。前一种法则所说的自由,仅仅是外在完成的自由,后一种法则所说的自由,指的却是内在的自由,它和意志活动的外部运用一样,都是为理性的法则所决定的。”法则与道德在内涵或本质上都是以自由为实体和规定性的,只不过是指“外在实践的自由”,而道德则是“内在的自由。”法则与道德在内在本质上的同一性,让我更清楚地认识到脱离人的自由谈及法则是没有意义的,而自由则也是一种意志的体现和道德的体现。从中国文化来看,即便是在“百家争鸣”的时代,儒家的道德、法家的律令、老庄的无为都是一种相互补充,而内在于老百姓心目中的,是在自然状态下的“守法”可能。
在此,我们从学校对公共道德法则角度出发,没有过渡到一般意义的强制、约束层面,而是引申到了自由的问题上,人的本质是自由的,但是自由也是有层次的,用叔本华的观点来说,人类的自由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自然的自由、智力的自由和道德的自由。”而道德的自由是一种自由意志的体现,是自由的意志决定的,是人在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中所体现的自由。所以,罗浮山的道德教育,特别是公德教育是“法治”教育的自由典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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