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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虎怎么打——看已故副省长"受审"

2017-06-24 御史鉴 御史鉴


2017年6月21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已死亡)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申请,利害关系人任瑞媛、袁野到庭参加诉讼。

检察院的指控: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载明:2001年至2011年,任润厚担任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涉嫌受贿人民币198.505549万元;涉嫌贪污人民币69.16738万元;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共计折合人民币1209.900337万元及部分外币、物品。任润厚于2014年9月30日因病死亡,提请法庭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没收

人死还能被审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依据以上规定,任润厚本人当然不能再作为被告人出庭接受审判并被处以刑罚了,当然不存在"人受审"了。

人死了,贪的赃就不追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称“刑诉法”)第二百八十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本条所指“贪污贿赂犯罪”,不仅指贪污罪、受贿罪和行贿罪等具体的几个罪名,而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规定的14个罪名的统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的规定,下列14个贪污贿赂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可以没收: 

(一)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犯罪案件;

(二)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犯罪案件;

在以上14种犯罪中的违法、犯罪所得的财富,不能因犯罪人已死而不再追究,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失,便宜了相关人等,所以,审的是"财产"。

犯罪人逃了、死了,谁参加诉讼?

“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新闻中提到的作为利害关系人到庭参加诉讼的任瑞媛、袁野,"御史鉴"没能在网上搜索到其身份,推测可能是任润厚的女儿及其他亲属。

违法所得怎么追缴?

“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没收可以停止或改变吗?

“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审理后怎么处理?

“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审判结果可以提出异议吗?

“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终审之后,将由法院按照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向任润厚违法所得财产的持有人、占有人、保管人等执行,收归国库。



跑了、死了——贪的赃也要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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