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必备】贪污、贿赂类犯罪数额、情节、量刑标准表(修正一)
一、贪污罪(刑法383条、271条2款)
一、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50万元)(1款1项) | ||||
数额较大 | 3万元≤数额<20万元 | |||
其他较重情节 | 1万元≤数额<3万元 |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 ||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 ||||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 ||||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 ||||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 ||||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
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罚金≤犯罪数额二倍)或者没收财产 | ||||
数额巨大 | 20万元≤数额<300万元 | |||
其他严重情节 | 10万元≤数额<20万元 | 同(一)至(六) | ||
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50万元≤罚金≤犯罪数额二倍)或者没收财产(1款3项) | ||||
数额特别巨大 | 300万元≤数额 |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50万元≤数额<300万元 | 同(一)至(六) | ||
四、死刑(1款3项) | ||||
300万元≤数额+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 ||||
五、死缓(1款3项、3款) | ||||
符合死刑条件并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 ||||
六、终身监禁(4款) | ||||
符合死刑条件,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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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贿罪(刑法383条、163条3款)
一、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款1项) | ||||
数额较大 | 3万元≤数额<20万元 | |||
其他较重情节 | 1万元≤数额<3万元 | (一)多次索贿的 | ||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 ||||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同“贪污”(二)至(六) | ||||
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款2项) | ||||
数额巨大 | 20万元≤数额<300万元 | |||
其他严重情节 | 10万元≤数额<20万元 | 同上(一)至(四) | ||
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款3项) | ||||
数额特别巨大 | 300万元≤数额 |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50万元≤数额<300万元 | 同(一)至(四) | ||
四、死刑(1款3项) | ||||
300万元≤数额+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 ||||
五、死缓(1款3项、3款) | ||||
符合死刑条件(四)并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 ||||
六、终身监禁(4款) | ||||
符合死刑条件(四),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
注:1、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算受贿数额。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3、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认定。 | ||||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388条之一第1款)
一、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犯罪数额二倍) | |||
数额较大 | 3万元≤数额<20万元 | ||
其他较重情节 | 1万元≤数额<3万元 | (一)多次索贿的 | |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 |||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同贪污罪(二)至(六) | |||
二、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犯罪数额二倍) | |||
数额巨大 | 20万元≤数额<300万元 | ||
其他严重情节 | 10万元≤数额<20万元 | 同上(一)至(四) | |
三、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数额特别巨大 | 300万元≤数额 |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50万元≤数额<300万元 | 同上(一)至(四) | |
四、行贿罪(刑法第390条)
一、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犯罪数额二倍)(第1款) | |||||
入罪标准 | 3万元≤数额 | ||||
1万元≤数额<3万元 |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 ||||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 |||||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 |||||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 |||||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 |||||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 |||||
二、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犯罪数额二倍)(1款) | |||||
情节严重 | 100万元≤数额<500万元 | ||||
50万元≤数额<100万元 | 同上(一)至(五) | ||||
其他严重的情节 | |||||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100万元≤造成经济损失数额<500万元 | ||||
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犯罪数额二倍)或者没收财产(1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500万元≤数额 | ||||
250万元≤数额<500万元 | 同上 (一)至(五) | ||||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 |||||
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 500万元≤造成经济损失数额 | ||||
四、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并具有如下情形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款) | |||||
犯罪较轻 | 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 ||||
对侦破重大案件(重大案件: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起关键作用 | 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 ||||
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 |||||
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 |||||
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 |||||
有重大立功表现 | |||||
五、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刑法390条之一第1款)
一、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犯罪数额二倍) | ||||
入罪标准 | 3万元≤数额 | |||
1万元≤数额<3万元 |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 |||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 ||||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 ||||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 ||||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 ||||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 ||||
20万元≤数额 |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单位犯罪】 | |||
二、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犯罪数额二倍) | ||||
情节严重 | 100万元≤数额<500万元 | |||
50万元≤数额<100万元 | 同(一)至(五) | |||
其他严重的情节 | ||||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造成经济损失数额:100万元≤数额<500万元 | |||
三、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犯罪数额二倍) | ||||
情节特别严重 | 500万元≤数额 | |||
250万元≤数额<500万元 | 同(一)至(五) | |||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 ||||
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 造成经济损失数额:500万元≤数额 | |||
六、挪用公款罪(刑法384条1款、272条2款)
一、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款) |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进行非法活动 | 3万元≤数额 | |||||
数额较大 | 进行营利活动/ 超过三个月未还 | 5万元≤数额 | |||||
二、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384条第1款) |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情节严重 | 进行非法活动 | 100万元≤数额 | ||||
50万元≤数额<100万元 |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 | ||||||
50万元≤数额<100万元 | 不退还 | ||||||
其他严重的情节 | |||||||
进行营利活动/ 超过三个月未还 | 200万元≤数额 | ||||||
100万元≤数额<200万元 |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 | ||||||
100万元≤数额<200万元 | 不退还 | ||||||
其他严重的情节 | |||||||
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1款) |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数额巨大 | 进行非法活动 | 300万元≤数额 | 不退还 | |||
进行营利活动/ 超过三个月未还 | 500万元≤数额 | ||||||
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163条1、2款)
一、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数额较大 | 6万元≤数额<100万元 |
二、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
数额巨大 | 100万元≤数额 |
八、职务侵占罪(刑法271条1款)
一、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数额较大 | 6万元≤数额<100万元(受贿罪、贪污罪的二倍) |
二、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
数额巨大 | 100万元≤数额(受贿罪、贪污罪的五倍) |
九、挪用资金罪(刑法272条1款)
一、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进行非法活动 | 6万元≤数额<200万元(挪用公款罪的二倍) | |
超过三个月未还 | 数额较大 | 10万元≤数额<400万元 |
进行营利活动 | ||
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
进行非法活动 | 数额巨大 | 200万元≤数额 |
超过三个月未还 | 400万元≤数额 | |
进行营利活动 | ||
进行非法活动 | 数额较大不退还 | 6万元≤数额 |
超过三个月未还 | 10万元≤数额 | |
进行营利活动 |
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164条)
一、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犯罪数额二倍) | |
数额较大 | 6万元≤数额<200万元(行贿罪数额的二倍) |
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犯罪数额二倍) | |
数额巨大 | 200万元≤数额(行贿罪数额的二倍) |
(由重庆宋彬彬律师初整理,本号重新修正、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