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郭文贵行为的法律剖析
随着法院对郭文贵旗下“盘古氏、政泉控股、河南裕达置业”等公司法人及其多名高管所犯的“骗取贷款罪,骗购外汇罪”的宣判,检察院对其所犯的“职务侵占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起诉,及可信媒体的深度挖掘、报道,郭文贵及其团伙的违法犯罪行径逐渐大白于天下了。
本号(御史鉴)对可靠消息进行汇总后,依“刑法”的规定,并结合曾亲自办理过的多起“黑社会案件”的经验,认为郭文贵团伙已涉嫌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类犯罪,郭文贵为组织、领导者,即“黑老大”。
黑社会性质组织类犯罪
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一)(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具备以上四个特征的犯罪团伙、组织,即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是其本质特征,其成员则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
二、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下面依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对郭文贵团伙作深入的剖析。
一、郭文贵团伙的组织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会有一些约定俗成的纪律、规约,或明确的规定;成员之间形成经济上的依附,或基于公司、企业内部的管理而形成制约关系,或以亲属关系为纽带形成组织关系。
一、组织、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1、郭文贵:(逃往美国)与马建等结成"政商同盟",以其旗下的"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及"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为工具、载体和掩护,并利用马建、张越执掌的国安和政法大权,在金融资本和房地产市场纵横驰骋,所向披靡,任意巧取豪夺,打压对手踢除绊脚石,形成了成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郭处于领导、指挥地位,是当然的组织者、领导者。
2、马建:(被查办中)ANQUAN部原副部长,与郭共建"政商同盟",15次以上亲自出马或动用ANQUAN部17局力量,助郭文贵打击商业对手、疯狂摄取房地产、金融利益,摆平司法追究,逃脱法律制裁,所起作用巨大,应属于地位和作用仅次于郭文贵的组织者、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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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人:(如存在将会陆续曝光)。
二、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张越:(审判中)河北省政法委原书记,两次以上动用政法力量帮助郭文贵打击不服从郭领导的曲龙,在北京警方拒绝立案的情况下,动用河北警力查办曲龙,致其获刑入狱;助郭以16亿元低价取得了民族证券34亿元股份,对郭唯命是从。
2、赵大建: (被调查中)郭的军师,民族证券前董事长,助郭以16亿元成本获得了民族证券34亿元股份;深度介入郭文贵和北大方正之争,致方正集团CEO李友被带走调查。
3、高辉:ANQUAN部某处原处长,多次助郭打击对手,助郭抓捕其对头曲龙并致曲入狱;助郭抓捕首都机场前董事长张志忠,致郭顺利收购民族证券的股份。
4、其他人:(将会陆续曝光)。
三、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二者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郭文贵团伙中有以下三类:
(一)负责攫取财富的成员:
1、吕涛:政泉控股的常务副总。
2、杨英:政泉控股的财务总监。
3、曲龙:原天津华泰公司董事、中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助郭侵夺华泰4亿元资金,并挪用资金归郭个人使用。
4、高嵩、马楠、程秀华:均系盘古氏公司的高管,助郭侵夺华泰资金4亿元。
5、马成,张新成、郭丽杰、肖艳玲:均为原裕达公司高管:助郭40余次从7家银行骗取贷款和承兑汇票共计人民币14.95亿元。
(二)负责暴力犯罪的成员:
1、郭文存:郭文贵六哥,将黄峥从广州骗至北京盘古酒店,交由赵广东等人对其实施人身搜查、殴打,逼迫黄峥删帖并写下悔过书。
2、赵广东:盘古酒店保安部经理,在郭文贵授意下,指使人员在济南机场将许照辉劫持至盘古酒店,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50多小时;另拘禁黄峥。
3、必然存在的其他人员:具体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及其它暴力犯罪时,需要较多的人员才能实施,郭不可能亲自动手,所以较多听命于郭文贵、郭文存、赵广东等人的保镖、保安类“打手”肯定存在。
(三)保护伞:
1、马建:早期的保护伞,后来转化成组织成员、领导者。
2、张越:早期的保护伞,后来转化成组织成员、积极参加者。
3、王有杰:(以受贿罪判处死缓)郑州市委原书记,最早帮助郭文贵发家。
4、石发亮:(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河南交通厅原厅长,助郭低价获得巨额国资。
5、项俊波:(被调查中)农行原董事长,助郭骗取32亿贷款。
6、宋建国:(以受贿判处无期徒刑。)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长,助郭违法取得盘古大观的广告屏的审批。
7、孟会青:(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收受郭文贵贿赂655.98万元,帮助郭文贵取得"天津华泰"的控制权。
(四)其他成员:
1、马成、胜瑞刚:盘古氏公司职员,受郭指使销毁全部会计账目,对抗纪检部门调查。
2、裕达、政泉和盘古酒店的大量秘录人员:录制腐败官员的不雅录像,供郭敲诈使用。
3、助郭转移财富和外逃的人员:郭一人无法实施,一定有多人帮助其。
4、国安部及17局的涉案人员:至少12次受马建指使,以国安事由为名,假公济私帮助郭文贵。
5、其他人:(待陆续曝光。)
二、郭文贵团伙的经济特征
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不仅包括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还包括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一般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通过介入社会经济生活来攫取不法利益,不仅是组织发展壮大的必要手段,也是其反社会性的具体表现。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认定为具备经济实力特征。
郭文贵团伙聚敛的财富:
1、敲诈、侵吞、天津华泰控股4亿元。
2、通过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骗取贷款和承兑汇票14.95亿元。
3、骗取农行贷款32亿;骗购外汇1350万美元。
4、挪用民族证券资金20.5亿元。
5、通过中泰信托卷走融资资金10亿元。
6、骗取工商银行贷款5亿元。
仅凭以上6起犯罪,所获赃款和非法所得即达87亿元。在2014年的“胡润富豪榜”上,郭文贵家族排名第74位,财富总值为155亿元。
可见郭有雄厚的经济实力维持组织运转,收买人员实施违法犯罪,如行贿、逃避打击、外逃等。据媒体报道,郭在美国高价聘几十名保镖,花天酒地,挥金如土,并重金买通“美国之音”等媒体造谣惑众,还搞了一个庞大的顾问、律师团以图自保,若不是已经转移走了巨额赃款、黑金,是无法支撑的。
三、郭文贵团伙的行为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有组织性、暴力性和胁迫性是该类犯罪的主要特征,但有时也会采取一些“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做生意”、“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郭文贵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
1、骗取贷款、骗购外汇罪: 由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及其高管吕涛、解洪淋、杨英(已判决,大连市)等实施。
2、骗购外汇罪:由被告人吕涛、解洪淋使用伪造的凭证和单据实施。
3、职务侵占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已在大连市提起公诉。
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由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及职员实施。
5、强迫交易、行贿、挪用资金、非法拘禁等罪:司法机关办理中。
6、强奸罪:媒体报道至少有盘古氏公司董事办秘书丁某、陈某、张某等三人多次被郭文贵强奸,据丁某称,郭文贵与多名盘古氏公司高管、秘书都长期“保持性关系"。在与郭存在上下级隶属、管理关系,及连张越都畏惧的郭的淫威之下,可以肯定多数人不会是自愿的,郭强奸犯罪的被害人肯定远超过三名。
7、非法拘禁罪:剥夺、限制黄峥、许照辉的人身自由。
8、行贿罪:郭能“攻城掠地,所向披靡”,行贿应该是制式标配武器,惯常犯罪;项俊波的32亿元救命贷款,王有杰、石发亮的数亿元大礼包,宋建国、北京某副市长的天价法外开恩,均不会是搞慈善;马建、张越等早期均是先帮郭办事,事后收受其钱财,还属于受贿,后期深度参与到郭团伙违法犯罪的全过程中,再分到钱财就属于组织内分赃了;马建已供认收受、分得了6000万元;张越受贿1.58亿元,其中有多少是郭所给,判决时自会明了。
仅以上8项所涉罪名即已达12个之多,具体犯罪事实数量则会远超12起,将来肯定还会有较多的新罪名和新犯罪事实公诸于众。
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一般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对公众形成心理强制,破坏社会正常生活秩序,或破坏正常经济秩序,形成非法垄断或经营;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帮助形成保护伞,称霸一方。
郭早期以做生意起家,期间即一直伴随着违法和犯罪行为,后遇“贵人”(据传为港商夏平)而发达,积聚了一定经济实力,前期攀上了马建、张越、项俊波、王有杰等腐败官员做保护伞,后期则将马建和张越等逐渐纳入了组织之内,直接供其驱策,也间接控制了马建所掌握的ANQUAN部门的特殊权力和张越所掌握的河北省政法力量,利用其掌握的经济实体和控制的人员为平台和工具,聚集了腐败官员、公司职员、打手、兄弟等大量人员,形成了严密的、分工明确的组织,骗取、侵夺了巨额国家财产和公民财富;并控制舆论,欺压、残害群众;对竞争对手或合作伙伴进行公然侵夺、构陷、勒索,走上了以商弄权,以权庇黑、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商与黑齐头并进之路,财富爆炸式增加,个别地区、部门的国家安全和政法力量都沦为其鹰犬,肆意违法犯罪而能不被追究,势力跨行业、跨区域存在,逐渐在北京地产界、金融界,天津、河南商界、金融界内,造成重大影响,形成了一定程度和范围的非法控制。
郭文贵团伙的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属于半显半隐、大隐隐于朝模式,有别于一般常见的以公开打打杀杀、暴力犯罪为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是发育层次之高、模式之成熟、规模之大、实力之强、危害之烈,本号(御史鉴)认为能相提并论的,也只有四川"刘汉团伙"了。
综上所述、所论,郭文贵团伙已完全具备了刑法所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特征,郭就是一个高级黑老大,挟其天生的狡猾与狠辣,利用腐败官员的贪婪与无底线, 构织一个黑色金权帝国, 若不是因十八大以来的铁腕反腐,查办腐败官员时将其顺势带出、曝光、查办,他才不得不逃往国外,其组织将可能继续”坐大做强“,危害将不可想象。
郭逃往美国后,不断通过一些不友华媒体大肆造谣以攻击国内反腐败大势,意图将其“普通刑事犯罪者”身份转化成"异见人士"、"受迫害者",达到"搅浑水"、"扮可怜"的目的,借以向西方反华、仇华势力纳”投名状“、乞“保护伞”,以图挟洋自重,对抗祖国的通缉(国际刑警组织已发出了“红色通缉令”)与法律惩罚,其无赖作派不过是“欺国家以方”,我可以违法犯罪,国家不能查我,查我即是打压,我可以造谣诽谤国家,国家却不能“以我之道、还施我身”。可正如《环球时报》所说:“郭文贵以其腐败掮客和受益者之身,把矛头指向中共反腐大业,并为马建等大大小小的腐败分子鸣冤叫屈,可以说犯了当下中国从上到下的“众怒”。保卫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的成果,是中国全党和全社会的坚定、共同意志,通缉郭文贵是这种意志的体现之一。”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p0023fe40nr&width=500&height=375&auto=0 现在的郭文贵不过是另一个“赖昌星”,赖在国外赖了12年,终究被遣返回国受审,在国家更加强大的实力和坚定的反腐败意志面前,郭绝对不可能同样也逃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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