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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了2亿的地铁站,建在了农田里?

Melody 秋凌景观设计
2024-08-30

  

浙江宁波地铁3号线一期贯穿宁波城市南北,其中有这样一个站点:高塘桥站,此站点于2019年6月30日投入使用,已开通近四年,有A、B、C、D四个出入口,但实际发挥作用的只有B口。

 

高塘桥地铁站工程建设公示

  

  地铁安检人员说:“A口也是可以进的,但也要走到这边(B口)进站。C口和D口那边没开,那边路不通,我们那边是隔了一条河,开了人家也过不来。”即使在工作日下班高峰期,在这个地铁站上下站的乘客也不多。AB口和CD口中间有一条施工围挡,目前只有B口出来向西有一条小路通往宁姜公路,而东侧则是围挡,仍是一条“断头路”。站点西侧是菜地和大片荒地,周边杂草丛生,站点东侧,映入眼帘的是一大片金色的麦田。

 

▲ 从高塘桥地铁站C口向东望去是一大片麦地和居住区

  去年12月,有网友曾在领导留言板上给浙江省领导留言反映此问题。留言网友询问,地铁站为何会修在农田里?为何站点已建成多年,周边配套道路仍未开修?到底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透露,高塘桥站至和顺家园段,按照规划有一条路,但由于站点所在位置及周边区域为永久基本农田,导致这条路一直修不起来。相关负责人介绍:“大概是在2014年、2015年的时候选址,那个时候永久基本农田还没有那么严格,后来可能永久基本农田也越来越严格了,不是省级或者国家级的重点工程,是不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相当于土地调不出来了,这一片到目前为止还是永久基本农田为主的,所以说它这条路上不了,出入口就没法用,出来就是农田。”

 

▲ 波3号线高塘桥站周边是麦地和荒地



  我国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和使用,相关法规早有约束。宁波地铁3号线高塘桥站在规划选址时,明知是基本农田,为何还要把地铁规划在这里呢?
  轨道交通项目是重大的基础设施项目,按我国目前基本的建设程序规定,需要国家进行审批。宁波轨道交通相关人员说,地铁线路选址是由地铁运营部门上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表示,因高塘桥站在宁波市鄞州区辖区,相关问题由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答复:鄞州分局相关人员说,确实因为永久基本农田的问题,才导致规划中的那条路一直无法报批施工。相关人员表示:“这条道路(中惠东路)当时它肯定只能算我们城市的一条道路,它是不能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规则的。”


▲ 一走出高塘桥地铁站出入口即为大面积的麦地



  这个规划选址是否科学?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相关人员表示,审批权限不在区里,而是在市里。“这个层级不在我们分局里面。整个选线是轨道、发改这边在选线的,也不是我们这边在选线的,最终报国家的。”相关人员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5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按照宁波有关部门的说法,高塘桥站早在规划、审批阶段,就知道相关片区为基本农田,那为什么仍要把地铁站修在这里?采访中,宁波市各有关部门都没有回答这一问题。
 

▲ 高塘桥站D口前的大面积基本农田


 


 明知是基本农田却规划地铁站点

宁波规划部门:当初是超前谋划


  对于明知是基本农田却仍规划地铁站点,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汪乐军坦言,当初是超前规划,希望后续在合规的前提下,逐步调出永久基本农田。乐军:我们要赶快补课,今后尽量减少这种事情的发生,让老百姓参与进来,把关更加严格。

  实际上,我国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一直十分严格。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15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2016年,国家相关部委启动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


2017年9月,全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总体完成。


2018年2月,原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


  从相关政策发布的脉络来看,国家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一以贯之。但宁波市轨道交通规划仍以超前谋划为名,在基本农田片区布局规划地铁站点。对此,汪乐军称,现在的局面还与机构调整前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有关。 
汪乐军:两规有局部不合一的情况。比如高塘桥站点,当时我们城乡规划的是建设用地,而当时的土地利用规划还保留了一部分的耕地和永农。当时市里的考虑是,像这种重大的基础设施,一定要适度超前,这对城市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引领性。

 


土地法制专家:是“先上车后买票”

轨道交通专家:超前谋划越多风险越大



   长期从事轨道交通规划与设计的高级工程师李鹏表示,一条地铁线路一般要耗资上百亿,一个地铁站点也要上亿元。但高塘桥站已建成近四年,周边配套道路仍不通达,意味着该站成了一座“孤岛”。没有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是对国家投资的浪费。
李鹏:“轨道出入口也要考虑接到既有路,或者是没有既有路要修临时路接到既有路,不能修成‘孤岛’,要么不修,可以临时预留,要么就得修好。修地铁不能只修了一个口,放在这里,空置用不了,造成国家投资浪费,修的话肯定要考虑怎么出入。”

 

  北京交通大学中国综合交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毛保华对记者表示,把地铁站修在基本农田里,是重大规划决策失误,发展轨道交通首要解决的是拥堵问题,其次才是引领区域发展
毛保华:“因为地铁规划的时候就应该周边道路一起配套的,当时地铁建设规划的时候有问题。是‘孤岛’,它跟周边的小区都连不上,不能说把地铁站修在农田中间,肯定是不符合常理的。规划的时候应该是有不协调的地方,地铁网络的规划最后要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地铁规划要跟城市总规融合,要协调。地铁规划站点选的时候是要看总规。引导的做法实质上是有风险的,把握什么样的度,要做深入系统的研究。超前越多风险就越大,不是一拍脑袋先干再说,这个是不科学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高飞对记者表示,所谓当年“多规不合一”的说法并不能成为宁波把地铁站点选址建在基本农田里的借口。 

高飞:先上车后买票,总是抱有这样的侥幸心理。即便是按照当年的法律规定,补正的方式也要征收,如果要征收的话,基本农田也是要国务院批准的。高飞认为,城市基础设施的超前谋划一定是严格建立在规划基础上的。宁波市不能以超前谋划为由,先把地铁站点建在基本农田里,再倒逼上级部门出于民生考虑,允许其调整永久基本农田规划。

 

  北京大学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总规划师吴昊天对此分析认为:没有把地上地下的关系处理好轨道线选址的时候,都是把沿线的土地情况摸排,一般来说不会有周围都是基本农田,还非要在这儿设一个站点

  
  针对高塘桥站没有配套道路通达附近小区的问题,当地规划部门表示,根据最新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已在周边规划了一条配套道路方便群众出行作为补救措施,目前正在走相关报批程序。



 针对此次宁波“孤岛”地铁站事件

我们需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2.0.2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15-min 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十五分钟可满足其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50000人~100000人(约17000套~32000套住宅),配套设施完善的地区。



2.0.3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10-min 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十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15000人~25000人(约5000套~8000套住宅),配套设施齐全的地区。


2.0.4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5-min 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五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支路及以上级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5000人~12000人(约1500套~4000套住宅),配建社区服务设施的地区。

3.0.4 居住区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离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四级,其分级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城市和乡村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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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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