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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跳楼事件深度分析

2017-09-08 斯芬克斯 时事文史2


问题:怎么才能每天都欣赏到这种好文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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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斯芬克斯


家属逼的孕妇跳楼,医院仁至义尽,这样的新闻非常刺激人的眼球。


评论这种案子难度很大!


  • 依靠碎片化的信息重构“事实真相”,可能各有各的真相。而且评论者的道德判断与个人感情的代入根本无法避免,不是自说自话就是道德审判。


所以网络上都是,“渣男一家,断子绝孙”或者“我生孩子时怎么怎么样…….”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觉得按照当前的信息判断责任,依然存在很多问题。至少,在医院与媒体给家属扣上一个“渣男”的帽子之后,尚不足以当然免除医院的责任。



死因:排除他杀,一定是自杀吗?




目前似乎没有人质疑医院的通告,说孕妇是自杀(结论来自警方)。因此自杀就成了确信无疑的前提,家属无情逼的孕妇自杀,就成了骇人听闻的故事开始。


其实,这个结论疑点重重


我非常不相信,一个准妈妈可以狠心带着将要出生的孩子自杀,而且自杀的地点就在待产室。母亲以身试险保全孩子生命的大有人在,但若亲手杀死孩子的实在非常罕见,更何况还是一个即将出生的孩子。


而且现场排除了他杀,但根本无法排除意外坠楼死亡。


从死亡的地点看,孕妇在待产室,已经与家属隔离,只有助产的护士陪同,随时准备去生孩子了。一个准妈妈因为疼痛,自己不想活是可能的,但是如果让她带着即将出生的孩子去自杀,我觉得动机上说不通。


同时根据通报,孕妇自杀时,待产室另有5名孕妇,但没有人出来制止或救援,证明事发非常突然。但如果真是自杀,则必然会有人出来制止。因为待产室窗台高有1.13米,一个怀孕40+1周的妇女,想爬上窗台跳下去,必然需要时间,也就必然会引起人的注意。同时如果自杀,现场也必然留有自杀的证据,比如孕妇要爬上去再跳楼,总要垫个东西,或者留下攀爬的痕迹,但现场恰恰没有任何痕迹。


所以我质疑自杀这个前提。目前不能排除意外坠楼死亡的可能,如果孕妇因为疼痛难忍,在窗户边独自忍痛,而不慎坠楼,医院当然有责任。



起因:家属不舍得花钱?




谁在拒绝剖宫产,一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医院说自己没有拒绝手术,一直建议剖宫产。而家属也表示,他们也同意剖宫产,根本没有动机为了点手术费,让孕妇冒生命危险。


事实上,大部分人相信医院的话,认为医院乐意进行手术,增加收入,没有拒绝手术的可能,必然是家属不舍得花手术费。


但实际上不能忽略,医院与家属双方都有拒绝剖宫产的可能性。


现在好一点的医院剖宫产变得非常困难,原因就是各医院近几年都跟风,要考核顺产率,剖的多顺产就少,最终影响医院考核得分,影响评三甲医院和各种荣誉。


相比那点手术费,医院无疑更在乎的是评比与考核。因为哪个医院都不缺钱,缺的是业绩。


所以那些看了通告,就人为家属抠门,婆婆是个恶婆婆,老公是个渣男,一家人都是混蛋,为了一点钱逼死儿媳妇的人,其实完全没有必要扣上这样的帽子。在没查清真相之前,医院并不比家属更有道德优势。



责任:家属拒绝签字,一定免责吗?




我国手术签字制度一直很有争议。没有签字,拒绝手术导致死亡的例子,也不时发生。


患者有知情权,医院有救死扶伤的伦理责任。那么难免会出现冲突,医生想救人,但是家属不签字,手术该不该做。


签字制度是什么?


根据《侵权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 手术签字,本来是要医院告诉病人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方案的,简单的说是病人知情与同意的权利体现。


但实际你去医院,你就发现签字制度完全不是这个样子,几乎没人给你解释是什么,拿一堆纸告诉你在哪签就行了。签字成了风险自担的生死状。家属就被这些签字吓个半死,以为手术就是赌博,签字就生死由命了。


所以,尽管立法上是希望医生告诉患者病情与手术方案的,但是医生却把签字当成一种回避自身责任的依据。潜意识里让你觉得,签了字手术失败了也别找医院。


从免责的事由看,医院认为尽管孕妇多次提出要求还不够,孕妇的丈夫不同意,所以他们没办法手术。三次“护理单”也都写明,家属不同意,所以医院拒绝手术。也就是说医院认为,家属不同意,即便患者要求,也不能手术。



其实医院的理解恰恰是错误的,签字是患者意志优先,法律只是要求患者或者近亲属,而不是患者和近亲属。医生认为家属同意是充分要件,实际上扩大了同意的范围,其实际目的不过是担心家属不交钱或者手术失败后成为医闹。


所以,在签字的理由上,医院的辩解显然存在问题,也不能使医院免责。


责任,法律不保护渣男?



我国法律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非常专业也非常复杂,实际审判中多依赖鉴定。


医疗过程中可能有多个过错,导致损害后果出现,每一方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所以即便“渣男”有错,也需要医院做的尽到责任才行。


在本案中,医疗纠纷如果涉及违反诊疗规范的,证明责任倒置,医院需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但从事情发生的地点,住院的过程、家属签字的纠纷过程以及医院没有进行手术的理由看,医院可能很难完全免除责任。


于欢的案子被冠上了“辱母”,今天孕妇的案子可以称为“渣男”,这是法律常见的问题。民法把所有的人抽象为“人”,而法律适用的时候面临着各种各种各样的“人”,如果它真的做到了“平等”的对待“男神”与“渣男”,可能才更接近法律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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