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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浮在军队干休所上空的云

2017-11-19 柴青海 时事文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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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军改工作的推进,军队干休所何去何从的讯息愈发显得引人入目,对待这一问题的热议虽然在坊间或正规渠道存在多年,事关近九万个特殊情形家庭的进退去留,同时也与已经告别军队系统和退休的军队人员的转隶安置有直接的关系,这一动向或将涉及更大规模层次人员安置层面的波动。

       军队干休所转交地方服务管理机构服务保障的意见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后期纳入新军事变革的议题,一直处在社会形态转变和新旧机制更新的探究和摸索阶段,实质上鲜有推进和进一步改观。这一独特的设置和存在方式显然与国家的历史形态形成有直接的关联。施行于上个世纪50年代末的军队高级干部离休制度是军队干休所成立的直接政策依据,60年代后,国家和军队通过划拨、筹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分散安置等方式安置军队离退休老干部,这一政策于80年代进一步予以明晰:一、离休干部的标准: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师职以下年满55周岁的干部;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军职年满60周岁的干部;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兵团职和大军区职年满65周岁的干部;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且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1948年底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军官,可以提前离休;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推迟离休。二、退休干部的标准:担任师级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或者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未达到退休年龄,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作退休安置。后继法律法规对因战因公致残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退休也进行了详尽的划分和规定。相关政策文件对于离退休干部的安置进行了如下描述: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的团职或行政15级以下,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19级以下下离休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其他离休干部由军队成立离职干部休养所安置管理;1993年总政文件规定:军队副军职以上军官、享受副军职以上待遇的文职干部、专业技术3级以上干部、在军队的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退休后,由军队安置管理;自愿到地方安置的,也可以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副军职以上干部退休后,由军队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安置地点,采取购买符合出售条件的达到、接近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现住房和购买新建住房等多种方式解决住房安置。不愿购买住房的可以继续承租军队现有住房,集中建房安置30户以上,编设军职以上退休干部休养所进行安置管理。师职以下退休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由地方民政部门成立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服务保障工作。以上是政策、法律、法规关于离退休干部概念及安置的基本规定(安置去向略),据最近(2011年)统计,全军(含武警)共建有1086个离退干部休养所(不含疗养院、荣军院),地方政府累计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11320人(2010年统计数字),全国民政系统建立和完善军队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增设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干部休养所(站)、干休所(服务站)等专设服务保障机构(暂无详细数字统计)。军、地两级安置方式在当代历史阶段为稳定部队建设和保障军队老干部离职休养层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长期以来,军队干休所运转机制上一直按照军内编制体制的模式和特点进行管理,相关的政策制度大多出自军委、总政、总后和中办国办等统率机关,所设干休所承担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住房保障、医疗保障、服务管理、优待抚恤及善后等相关工作,这一服务管理模式与社会机构组织形式和功能作用密不可分,具有浓厚的时代特色。

      贯穿军队干休所形成与功能正常运行莫过于干休所的房屋组成及其配套(固定)设备,间与服务保障的软性功用重叠,这些成为干休所工作或生活的全部。这一运转机制在上世纪90年代之前与国家当处的政治、经济情境相符,倒并没有太多的动静和异议发生,推行于90年代的住房改革制度将干休所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继承、转让等一系列涉及物权(尽管当时没有物权法)的法律属性和权利意义推到了前台。伴随着国家城镇化建设加快住房建设的东风,90年代中期的房改房买卖初次交易首当其冲,一部分干休所走在了前头,按照政策规定,将座落于干休所院落里已分配住房纳入可出售范围,区分情形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给愿意购买的住户(国家中央机关、中央企业房改稍比之提前一步),接下来迎来实质大面积的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时代,继1999年9月《关于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出台之后,1999年12月的《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新鲜出炉,办法规定:独立院落的干休所、售房区内住房属于军队现有住房出售范围;出售对象由军队管理并安置住房的离休、退休干部(含已去世离休、退休干部的配偶); 移交政府安置尚未列入建房计划的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含已去世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配偶); 在职的军职、师职、团职干部; 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营职以下干部(含双军人)、高级士官; 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军队正式职工(含离休、退休职工); 在职时去世的干部、士官的已随军遗属。居住在售房区内的转业、复员人员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以及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凭其所在单位劳动人事、纪检、营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经售房单位按照“先清后售”的原则清理核实后,确无其他住房的,经总后勤部批准,也可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另有住房的,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1]后联字9号文件规定处理。 同时期颁发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则将出售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进行了一定程度上延伸,办法规定: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征地建设的,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数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有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计划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招标委托地方房地产公司承建和出售。出售对象则为:  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  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 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以上三个文件关于售房的管理规定构成了军队出售现有或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依据,但在实际操作层面有关干休所的住房出售形成另外一番景象,这一情形涉及到部分干休所原始构成,由于工作展开有时间上的差异,在不同的干休所现有住房出售上关于房屋产权问题导致的先售后收,将原建设房屋推倒重来,重新规划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范畴,导致部分已经取得房屋产权的住户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这一涉及违反法律的行为由地方房地产商和JD有关机构进行联手造成,由于涉及面众多,个中环节纷繁复杂,至今损害或影响尚未消除(相关情况请阅笔者《军休所的明天》、《日渐临近的军休所改革》、《老宅保卫战!一个红色家庭的挣扎与救赎》等诸文,详文见署名“柴青海律师”的博客及微博)。由于政策出台的时间有近十年之多,中间涉及到的顶层政策、制度、法律链条存在若干瑕疵和漏洞,造成目前难以消解的囧局,这一现状也与部队当年的政治生态有关,徐、郭把持下的中央军委在涉军后勤建设和保障等军事经济领域内出现严重违法贫腐情况,由现在军纪委查处的军队高级干部涉及军队房地产建设的腐败案件呈现高发态势,这一相关情况在公开的媒体报道中不难得知。

      破解军队干休所房屋财产权益的难题在于确认军队干休所的土地属性及其对己购房屋“全部产权”的重新定义。原诸多政策文件在关于住户已购房屋具有“全部产权”的定义以军事行政的名义设置了转让准入受限的限制性条款(这一条款在建设部有关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发文载明),这一设置与国家的法律制度相矛盾,概念上将民事权力的行使与公权力的强制规定发生冲突,现实生活中导致已购具有完全产权的住房并不能完全实现处分价值,这方面并不能与国家房屋交易制度完全实现无缝对接。这一点需要新的更高层级的政策设置才能化解和解决(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与此如出一辙)。

      干休所在盘活过程中无视这一现象的存在,将部分已取得房屋产权的住户的房产证予以收走(现实中相当大部分单位并没有启动到地方房屋产权交易机构给住户办理房产证的程序,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区亦有同类情况)。在这种情形下搞盘活提高容积率的做法的政策支撑是已经出售房屋的干休所对房主家滴水线以外的土地、道路等相关设施依然属于军队公有(含干休所机构的当然存在),想当然的主导权,殊不知,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利),这种情况下的强行改造或盘活,构成对已购房屋住户民事权益的直接侵害,严格来说是一种侵权行为。这也是原始顶层设计不彻底留下的隐患。

      干休所现有房屋使用及其继承在法律上渐处一个将要摆上日程的问题,原先居住于军队干休所里的离休老干部大多已经离世,剩下为数不多的老干部大部分年事已高,不少还患病在医院休养,关于房屋继承的政策规定干休所未参加购房房改的子女并不能直接继续住用,对己购军队经济适用房的文件政策规定则是可以继承,注意,这里面继承的意思是可以居住,并不是法律意义上财产继承(顺便说一句,笔者接触过不少因为离退休老干部已逝经济适用房继承问题兄弟姊妹反目对薄公堂的案情)。

      其实,由于干休所老干部的遗产(特别是类似房屋情形)并未在政策上予以完全兑现,出现一个法律上不可能发生的后果,生前可以享受等级不变的政治待遇和略为从优的生活待遇,身后却并不能将这些待遇由其子女继承,譬如他(她)们并没有完整意义上的房屋产权等实物,要知道由军队保障的干休所的房屋做为保障老干部休养的住处不能成为私权领域内的继承标的。拿干休所内的经济适用住房来说,有的也只是经济适用住房未来待定的权益,这是一份附条件附期限的权益(毕竟现在的政策没有规定)。

      关于军队住房政策的网络微信文章最近很多,始发于2015年下半年的《军队住房政策解读》(辽宁军休微公号)及最近《军队住房(新)体系政策》的文章不少,尤其是最近的所谓军队住房新体系的文章对原有政策及新增内容进行了陈列报道,应该是个进步,公开化的宣传比较透明,对规范今后或相当 一个时期是个长足的进步,但对操作部分还缺乏详实的指导和意见,从政策罗列来,依旧是原来政策的翻板,中间存在的问题依旧,缺少法律条理清晰且有预见性的政策设定执行起来仍然会发生曾经的问题。

       说一下最近保障房的建设新闻。署名《现代后勤》11月1日刊发的《重大利好 | 京外安置住房统建18个试点项目火热启动》,消息说,近日,中央军委批准在广州、杭州、昆明、武汉、成都、南京、西安、青岛、济南、沈阳等10个大中城市选定18块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统一调配、经费统一筹措、工程统一建设、房源统一配售、资金统一管理”的模式,启动京外首批安置住房区域统建试点项目。目前,相关前期工作已经启动,工程建设即将展开。这项工作做到:统地、把房、管钱、合力;并且言明从军队建房安置试点成效看,军队安置住房保障由各单位分散自军队安置住房保障由各单位分散自建向区域统筹统建全面转轨,是创新住房保障机制、解决部队实际困难、回应官兵期盼关切的重要举措,将有力纠治过去军队住房建设管理中各自为政、苦乐不均等问题。

      说明一下,以上信息看起来好像与军队干休所建设没有直接关系,其实,在新军改期间,所有与军队住房建设情况相关的新闻昭示着新阶段新时期军队房改调整的步伐,看得出来,原先曾提倡的建立国家保障住房体系目前没有新的提法,安置房建设进入区域统筹统建可看做是一个折线调整,最终的方向应该向国家住房保障体系靠拢。

      与干休所有关的坊间新闻还有:1、建立退役军人保障机构,组建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成为国务院组成单位,拟编制十多个司局,主管所有军官、士兵退出现役(包括离退休、计划安置、自谋职业等)的所有事宜。2、根据军队改革方案,全军取消干休所,移交地方。但是由于过去多年军队干休所涉及的产权十分复杂,改革工作推进缓慢。军队现有干休所、疗养院、荣军院等类似机构,以后一律脱离现役,归入该部门体系管理,全军取消干休所,分清产权后,移交地方。3、预计约有5万人脱离现役,属于裁军30万的范畴。

      虽说非正轨渠道消息,但与军改的方向比较一致。现有的服务管理体制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这种体制下的军休工作在过去20多年的工作中,是通过设立机构、编配人员、提供必要的保障和超常规做法,这种管理体制体现高度计划性的特点,目前军休服务管理工作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已经不相适应,实物保障向货币保障转变、实行住房保障社会化、管理物业化,医疗保障属地化,建立和完善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机制是未来军休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

文|观  栏 柴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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