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10.29-31南京精细化工产品开发及生产工艺新技术交流研讨会
11月12-14日*杭州*2021第二期化工工艺包开发设计、化工工艺设计要点及工艺流程控制优化、工艺施工图专题培训班
11月12-14日*杭州*2021第二期有机合成工艺危险反应和工程放大专题培训班
江苏省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01
总则
02
中试基地管理
第四条 中试基地须在化工园区内建设,符合化工园区发展规划。在长江、太湖等重点流域内选址建设中试基地应当符合相关管控要求。
第五条 中试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
第六条 在设区市推荐的基础上,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筛选省内基础设施条件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化工园区试点开展化工中试基地建设。
第七条 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报建审批手续。
第八条 中试基地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实施建设、负责运行管理,并配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第九条 中试基地内水电气供应、环保处理、应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且满足基地内中试项目需要。
第十条 省发改、科技、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中试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在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能源管理等方面成效显著的,由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认定为江苏省化工中试示范基地。
03
中试项目管理
04
中试项目运行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实施。中试项目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参加化工中试的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涉及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参加化工中试的人员应当全面、准确掌握试验安全操作规程、试验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个体防护措施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中试项目在运行前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制度,并根据项目特点确定配备的环境应急装备物资种类和数量。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水、泄漏物及初期雨水按规定收集处置,避免事故水进入外环境;明确建设单位对各类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提出针对性的应急措施和处置方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试验方案,生产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如有工艺、设备的重大改变,导致反应工艺危险度提高或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批,必要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五条 中试研究结束后,建设单位在对试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编写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当有安全、环保设施、设备运转、能源管理情况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中试基地应当完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中试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单个中试项目自建成投入运行周期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下可向原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申请延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中试项目不得用于工业化生产。
第二十八条 化工中试项目运行期满、停止运行的,相关生产设施予以拆除或封存停用,并将有关情况报原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利用原有设备、设施资源进行改造建设新的中试项目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05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化工中试项目和中试基地建设,不适用于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化生产项目。
来源:石油化工工艺配管设计
声明
新标发布:DB32/T 4086-2021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规范
点在看~
捧个人场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