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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丨“乐平奸杀碎尸案”16年后终被平反,4人共获赔900余万元

2017-08-10 文志纯 法培中心

作者:文志纯,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

来源: 代表微语   2017-08-07


2017年8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分别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根据这四份决定书,江西省高院将需支付共计900余万元的国家赔偿金,用以作为对上述四人16年无妄牢狱之灾的抚慰。


(左二起为程立和、方春平、程发根)


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四人即“5·24乐平奸杀碎尸案”的曾经所谓真凶,因被指控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敲诈勒索罪,该四人被起诉至法院,从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立即执行,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缓期执行,再到十年之后的无罪宣告,其中的跌宕起伏堪称聂树斌案第二。下面便是其中的始末缘由。


天上掉下的牢狱之灾

    

2000年5月23日晚,江西省乐平市中店村发生了一起抢劫、强奸、碎尸案,当地绿宝超市老板蒋某某和一外地女子郝某约会时双双遇害。蒋某某被抛尸于中店村一块湿地,而郝某的尸体不见踪迹,因找不到犯罪嫌疑人,此案悬而未决。


2002年,程立和因无意购买赃物被警方盯上,得知其是中店村村民后,警方仿佛抓住了救命稻草。当年6月,连同程立和在内的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汪深兵五位中店村村民共同被警方认定为“5·24乐平奸杀碎尸案”犯罪嫌疑人,其中汪深兵一人逃往他乡。(2013年,汪深兵因思念女儿冒险返乡,在南昌被捕)



法院的死刑判决

2003年7月17日,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抢劫蒋某某不成,合力将其用刀砍死,郝某逃跑后被追上,五人对其进行轮奸、杀害,次日又将其碎尸、抛弃,判处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四人死刑。四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四被告人口供前后有明显不一致,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景德镇中院经过重审,再次判处四人死刑,四人再次上诉至江西省高院。

2006年5月31日,江西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判对四人所犯罪行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本案具体情况”,改判四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生效后,四名被告人与家属一直对判决结果进行申诉。



突如其来的真凶


2012年,中店村另一村民进入警方视野,并颠覆性地改变了本案剧情发展,他就是47岁的方林崽。方林崽因绑架罪被警方抓获,在指认现场时,其偷偷向同村村民供述了一个惊天秘密:“绿宝超市的老板(被害人蒋某某)是我杀的”。2013年12月,方林崽在庭审时更是直接自认其为“5·24奸杀碎尸案”真凶——“我没做的案件你们指控,我做的蒋生案却不指控”。


因为这一意料之外的变故,警方用13年前从犯罪现场收集的烟头上提取的DNA与方林崽的唾液DNA进行比对,结果吻合率大于99.99%。而此前警方并未把烟头上提取的DNA样本与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进行比对,甚至与方林崽唾液DNA进行比对的物证报告之后也未随卷移送检察院,被警方讳莫如深。


16年后的平反


2016年4月2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乐平“5·24案”的决定,直到此时经过辩护律师的申请,警方才交出上述关键性的物证报告。据此,2016年12月2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宣告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四人无罪。2017年6月8日、2017年7月5日,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以其被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赔偿义务机关江西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7年8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该四人分别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由此,才有了文首的900余万元国家赔偿。


事件并未就此结束,在2017年1月16日上午,江西乐平"5·24"杀人案5名蒙冤者已经在律师陪同下去到江西省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控告公检法当年办案人员、以"徇私枉法罪"控告原审改判黄志强等4人死缓的江西省高院法官,并要求江西省公检法整体回避。


有人评言:


“相较于聂树斌等案件,该案的多名被冤者,总算是活着等来了沉冤昭雪的一天,从冤案所引发的后果看,似乎相对更轻。但这并不能改变冤案的本质,也更不能成为减轻追责必要性和追责力度的理由。江西省高院目前已经表态,将就本案是否存在违法审判问题展开深入调查,希望调查与追责的结果都能够经得起司法正义的审视,能够为冤案的最终平反尽快划上可告慰人心的句号。”


“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是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应当秉承的信条。国家将对百姓的“生杀大权”赋予了司法机关,他们就应当对得起国家的托付及人民的信任。对于冤假错案,我们追求的最终结局不是平反或巨额赔偿,从源头上避免无罪之人遭受无妄之灾,才是司法机关给所有冤假错案受害者最好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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