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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无补偿可拒绝政府征收!

2017-09-27 法培中心

【基本案情 】

宋先生于2004年4月和2005年10月通过合法手段先后办理了双塔西街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于2006年3月1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太原市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于2014年4月4日发布并政收告〔2014〕01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涉及收回迎泽大街以南,中心街以北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公示于2014年4月10日《太原日报》、山西省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收地专栏。该《通告》告知各有关单位和住户,市政府决定收回解放南路长治路道路建设所涉及776.85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单位和住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带有关土地手续到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交回的,将予以注销。《通告》载明所涉宋先生两幅土地的面积分别为7.77平方米、741.73平方米,共749.5平方米。宋先生对《通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太原市政府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太原市政府于2014年4月4日发布《通告》合理合法,未能实际开展补偿工作的原因在于该项目现在处于中止状态。宋先生认为太原市政府在作出通告前必须落实补偿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宋先生的诉讼请求。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宋先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的需要,太原市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且太原市人民政府至今未听取宋先生的陈述申辩,不符合正当程序要求。故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和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确认太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中有关收回宋先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律分析】

一、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

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通常,征收决定应当包括具体补偿内容,因评估或者双方协商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征收决定未包括补偿内容的,征收机关应当在征收决定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及时通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方式解决补偿问题。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城市市区的土地和房屋的,应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实地查勘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不动产的区位、用途等影响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因素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综合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偿。因征收人(政府)原因造成征收补偿问题不合理迟延的,且被征收不动产价格明显上涨的,被征收人有权主张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基准。

本案当中,太原市政府在补偿事宜均未落实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违背了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今后如因道路建设改造实际使用宋先生相应土地,宋先生有权主张以实际使用土地时的土地市场价值为基准进行补偿;宋先生也有权要求先补偿后搬迁,在未依法解决补偿问题前,宋先生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根据正当程序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将该决定书面送达行政相对人。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正当程序原则保障的是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通过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使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防止偏听偏信,确保程序与结果的公正。而相对人只有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以及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之情形下,才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陈述与申辩,发表有价值的意见,从而保证其真正地参与执法程序,而不是流于形式。本案中,太原市政府自始至终没有向宋先生送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书面决定,也没有告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的任何事实、理由和依据,更没有听取宋先生的陈述和申辩,取而代之的是仅仅在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收地专栏以通告的形式公示了收回宋先生土地。

【圣运律师说法】

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在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征收方即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充分保障被征收人享有的参与权,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因征收导致的种种矛盾,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圣运律师

图文编辑|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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