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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通报: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办公室和接待室承揽业务 违规!
提示
律师朋友,你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有办公室和接待室承揽业务吗?小编提醒,这是一种违规行为,很可能被举报、遭查处。近日,司法部对浙江王XX律师因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被处警告案件进行了通报。
【相关条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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