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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辩护?

2017-12-26 法培中心

“你们这些律师,

不维护正义,为了钱什么都干。”

当人们看到有律师为陈世峰辩护,为宋喆『这类人』辩护时,不由地就会冒出『这些律师为了挣钱,不讲正义了吗?』,尤其是出现杀人、抢劫、强奸等社会危害性特别大的案件时,辩护律师就好像变成了“人民的公敌”


“他一个杀人犯,直接枪毙就好了,为什么要替他辩护呢?”

“如果受害者是你的家人,你还会替他辩护么?”

诸如此类的说法,层出不穷。


  • 王宝强起诉离婚案登上社会热点的时候,大家都在为宝强的律师张起淮点赞。

  • 可是大家也忘了,张起淮也曾是李天一的代理律师,当年也曾背负骂声一片。

  • 2013年10月,张起淮接手李天一轮奸案。

  • 2016年8月,张起淮律师代理王宝强起诉马蓉离婚案。

  • 接到“好人”的案件就应该点赞?

  • 接到“坏人”的案件就应该被骂?



什么是“坏人”呢?



“坏人”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这是一个情绪化的称呼,带有严重个人感情色彩,完全是凭个人好恶来进行评判。


大部分人的视野里,非黑即是白。


简单地说,对自己不好的或违背自己喜好的就是“坏人”。


因此,评价“好人”和“坏人”并不是用公正客观的标准。



 其实,律师不是在替“坏人”辩护,而在替人辩护。


“坏人”即使坏,但他首先是人,他应该享有人的权利和尊严。现实中办案单位常不把“坏人”当人看,剥夺他的诉讼权利,甚至会造成冤假错案,所以刑辨律师是在保障“坏人”做人的权利。


在刑事法律中,没有“坏人”和好人之分,只有犯罪人和非犯罪人的区分。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在罪”。


因此,每个人在未经判决前都是无罪的。



关于辩护,法律怎么说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当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律还规定必须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一章第二条:


刑事诉讼的任务,除了“惩罚犯罪分子”,还包括“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


是的,刑法惩罚犯罪,但同时也保障人权。



下面这个真实的案例或许能让你对【律师为坏人辩护】这件事有更深的理解。



知乎/王梦雨

某年某月某日。


某地在农田里发现一具被奸杀的尸体,经查证,遇害人为当地一名工厂女职工。


尸体发现后,当地警方非常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始调查。在对受害人工作单位进行询问时,工厂看门大爷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说最近有个平头青年总来工厂转悠,还悄悄骑一辆蓝色自行车尾随过工厂女职工,他还抓到过这个平头男青年偷窥女厕所。


当地警方立刻意识到这个线索非常关键,在后续调查,发现好多女职工都确认了最近确实有这么个可疑的男青年。


当地警察立即把这个男青年定为重大嫌疑人,不久后,果然就有警察在工厂附近发现了符合外貌描述并且骑蓝色自行车的男青年。警察立刻上前进行盘查,结果男青年看到警察之后大惊失色转身就跑,警察当即冲上前抓住了他。


在警方高强度的审问之下,该男青年承认了自己强奸杀人的事实,警方随即宣布破案。媒体开始公开报道,案件已破。男青年全家人都背上了强奸杀人犯家属的名声,受尽指责和白眼,不久后其父精神崩溃选择服毒自杀,虽然最终抢救回来却患上了半身瘫痪。


而另一头,当地司法机关认为该案件已经板上钉钉。当地直接指派了一位司法局工作人员张景和担任该男青年的辩护律师,该律师在沟通后直接选择了进行了有罪辩护,也就相当于承认了强奸杀人,追求轻判。


最终该男子在万众指责下被判了死刑立即执行,不久之后就被枪毙。


大快人心么?


可惜,这案子不是个坏人受到惩罚、家长管教不好活该瘫痪的故事。


这男青年,是聂树斌。


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聂树斌无罪,聂树斌被错杀20多年后沉冤昭雪。


经验丰富的警察、法官、检察官,都不能保证自己不会犯错,看了点二手消息的“吃瓜群众”,凭什么就敢就以为了解的就是真相?


声嘶力竭的法律人


幸好,还有很多人没有放弃聂树斌案,律师、新闻人、警察......


杨金柱、杨学林、周世锋三位律师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发起成立“聂树斌案中国律师独立观察团”,根据现有案卷材料,对聂树斌案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进行客观分析,为陈光武和李树亭两位聂案申诉代理律师提供技术支持。


在他们孜孜不倦的努力下,经过了将近20年,才最终让疑点重重的聂树斌案得到平反。


任何人在定罪量刑之前都是无罪,都不能被有色眼镜看待。


这就是律师的意义。


愿每一个人,都能活得有尊严。

来源: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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