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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24条废了,但有一种人最容易“被负债”!

2018-01-18 法培中心

作者 | 吴杰臻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高级合伙人

来源 | 离婚大师(授权法律讲堂发布)

2018年1月17日,我们终于迎来最高法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如果大家看不懂的话,我可以通俗地翻译成以下三个回合的PK:


 1、先看有没有共同签字


如果没有,债权人就要证明债务人的配偶事后有没有追认过。


比如,债权人或债务人发过短信告知配偶,配偶表示同意


如果都没有,第一回合债务人的配偶胜。


2、债权人输了第一个回合后,可以在第二个回合继续PK。


债权人可以主张,这个借款是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的。


至于,什么叫夫妻日常生活,司法解释没说。


自由裁量权在法官手里。


债权人想在第二回合胜出,可能会从借款数额和法官身上做手脚。


第二回合鹿死谁手,还未可知。


3、如果在第二回合里,法官认为借款数额太大,超出日常所需,债权人又不幸被PK掉。没关系,还有最后一次机会。


那就是债权人证明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既然超出日常所需,这笔钱就不大可能用于共同生活。债权人一般不会往这个方向打。


债权人唯一的出路就是:共同经营


这一招有点恐怖,下面这些人很容易中招:


 (1) 开夫妻店的;


( 2) 做了公司挂名股东的;


( 3) 在公司挂了虚职的。


这些工商登记资料都能初步证明夫妻有共同经营。


嘿嘿,精明的高利贷就可以钻这个空档。谁叫你平常不关注公司、企业的经营啊!


可以预见,大家扯皮最多的就是两个地方:


第一,怎么才算超出日常所需; 


第二,有没有用于共同经营。 


关于日常所需,最高法在新闻发布会上是这样说的: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医疗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由此,我可以推算出一个认定标准:


第一,借款金额的大小;

第二,支出项目;

第三,日常消费水平;

第四,夫妻的收入水平;

第五,夫妻的财产状况。


其   中:


日常消费水平、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是用于判断借款金额的合理性;


支出项目则是用于直接判断是不是家庭日常开支;


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则是客观容易证明的;


日常消费水平,则未必能在诉讼时形成证据。


因此,日常记账的习惯就显得十分重要


如果在诉讼的时候,你有一本多年手写记录的家庭开支记账本,就很有助于法官判决你们的日常消费水平了,能够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至于想摆脱共同经营的坑,敬请没有实际经营公司、企业的一方,尽快在公司中除名,该变更法人、董事、监事的就变更,不要让恶意的债权人有机可乘。


尽管,这次的司法解释仍有进步的空间,但在很大程度上确实保护了不知情配偶的权利。


大家可以放心结婚,不用天天提心吊胆了。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全文


法释〔2017〕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注 | 本文首发于离婚大师(lihundashivip),一个说人话、有深度的原创婚姻法律+情感公众号,转载请联系授权。作者简介:吴杰臻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高级合伙人,离婚大师公号创办人,著名家事律师,广东电视台、广州电视台法制栏目嘉宾,法律评论常载于各种纸媒、官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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