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致重庆监察委:北京知名律师实名举报法官枉法裁判!

2018-03-09 法培中心

韩冰律师说明:

本报案材料于2017年9月16日,分别向重庆市第五检察分院、重庆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递送,同时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递送,各单位均没有回应。也许那段时间都在忙着监察委机构设置,没人顾得上。能理解!现特向新设立的重庆市监察委专门递送,请从速查处!!!

⊙ 本文长约3500字,阅读需时7分钟

商事犯罪辩护律师韩冰

◆ ◆ ◆ ◆

报案材料

Report Material

◆ ◆ ◆ ◆


报案人:韩冰,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010239663;联系方式:13901073030。

嫌疑人:尹华,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

事由:嫌疑人涉嫌枉法裁判。 

事实及理由:

1、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下简称“重庆五分院”)于2016年10月25日提起公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见附件1),指控五被告人张胜、田震、邱兵、李震宇、杨瑾涉嫌诈骗案。现已多次开庭,尚未审结。报案人担任第二被告人田震的辩护人。该案由重庆五中院尹华担任审判长。

2、该案于2017年1月4日举行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上,报案人提交书面的八十一项非法证据排除清单(见附件2),其中包括没有搜查证扣押文件、物品等;公诉人高璐当庭表示“证据确有瑕疵,已多次向公安机关提出,但现在公安机关还没有补充过来”(可查阅庭前会议笔录);报案人当即指出,公诉人已经明确有“非排”问题,检察机关不能作为起诉的依据。公诉人未作回应。

3、庭前会议之后至第一次开庭前(2017年4月25日),重庆五分院并未依法提出延期审理,却陆续向法院提交补充卷宗。在开庭当中,报案人多次就庭前会议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申请尹华进行审理。下午15:45分复庭后,尹华对非法证据排除做出口头裁决:“辩护人所提出的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是证据的三性问题,在举证当中解决。”在4月26日继续的庭审举证质证当中,公诉人继续举示所有未经合法搜查扣押的文件,至12:32休庭时,尹华宣布“涉及从保利公司扣押的书证、物证;对证据效力无法确认。” 在2017年7月12日再次开庭时,报案人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再次申请,“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既然公诉人在庭前会议上已经认可证据有“瑕疵”,也明确侦查机关没有搜查证,同时本案也不具备法定可以不使用搜查证的情形,显然这些证据都属于再明显不过的、必须补正的非法证据。但尹华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坚持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错误裁决。

4、报案人除了在庭前会议提出所有被告人审前供述笔录、所有证人证言笔录和被害人陈述笔录均没有侦查人员签字,属于非法证据外,还提出对各被告人侦查阶段讯问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取得 47 31675 47 14939 0 0 4074 0 0:00:07 0:00:03 0:00:04 4073的审前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本案指控的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重罪,属于法定必须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而庭后尹华明确告知本案只对张胜、田震的第一次讯问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在非法证据如此明显的情况下,尹华仍一意孤行,以被告人最初涉嫌非法经营、不属于讯问必须同步录音录像情形为由,坚持让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审前供述。尹华所做该项裁决完全是无视事实和法律的。

事实上,本案2016年4月20日即以张燕被诈骗立案,2016年7月18日提请批准逮捕、7月25日批准逮捕张胜、田震、李震宇等人的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及诈骗罪。并且在逮捕之前的讯问笔录已经非常明确将整个案件定性为诈骗。如果本案仅涉嫌非法经营罪,重庆侦查机关根本没有管辖权,本案也不应在重庆提起公诉。由于尹华对报案人依法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全部驳回,报案人不得不从诸多方面一再说明必须排除的理由,尹华每次都是以“合议庭已经决定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予以否决。

5、在2017年9月13日庭审中,第一被告人张胜的第二辩护人杜国风律师当庭陈述尹华不许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所给的裁决是经请示重庆市高院、高院答复不许复制。这是极其严重的枉法裁判!

报案人当即指出法官口头答复绝不是轻描淡写的一句话,而是司法裁决。在杜国风律师陈述之后,尹华不做直接回应;报案人要求尹华必须在法庭上公开答复杜国风律师的陈述是不是事实,尹华不回答;报案人质问根据哪个法律规定可以在审理当中向上级法院请示,向谁请示的,以什么方式请示的,谁做的答复?尹华仍然不予理睬,而是继续让公诉人出示被告人审前供述。

报案人在质证时指出:对判决可以上诉,对阶段性裁决可以申请复议,对审判长裁决宣读庭前供述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纠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这些是法定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当然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同时报案人再次要求尹华对杜国风律师陈述是否为事实直接公开答复。对于报案人依法多次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尹华一再驳回;报案人忍无可忍,认为尹华作为审判长已经没有最基本的合法、公正,要求尹华回避。尹华宣布休庭。

6、下午13:30复庭之后,尹华就上午杜国风律师陈述的事实回复,其向上级法院并非就律师是否可以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问题请示,而是咨询有关刑事政策;对报案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驳回。杜国风律师当即说,审判长亲口说的就是向市高院请示律师是否可以复制同步录音录像,高院答复不许复制;尹华说厉声道:“我没那样说”;杜国风律师立即反唇相讥:“要么是你撒谎,要么是我撒谎。”尹华不再作答。

报案人在对公诉人出示的审前供述质证发言时再次指出,审判长的答复说明其承认向上级法院请示了;案件在审理当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对于审判长向上级法院请示了什么刑事政策,是对被告人有利还是不利的等问题,应当在法庭上公开,不能暗箱操作。并当庭对尹华枉法裁判行为已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提出刑事控告。

7、尹华仍然置之不理,继续让公诉人出示审前供述,报案人再次提出,对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的讯问笔录、没有搜查手续扣押的文件、物品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此时,尹华竟然公然在法庭上撒谎,说公诉方已经就搜查问题进行了补正报案人指出庭前会议后公诉方补充的所有材料当中没有关于搜查的任何补正;尹华居然污蔑报案人“没有认真参加庭审”(此话已经不止一次了)。报案人怒不可遏斥责尹华“你认真审理了吗”。审判长公然当庭捏造公诉方根本没有补充提供的补正说明是严重的违法。

后在辩护人一再要求下,尹华要求公诉人高璐就补正问题说明,高璐也当庭撒谎,说公诉人已经出示了侦查机关关于没有搜查手续进行搜查问题的补正说明。报案人当即问在场的其他七位辩护人,有谁拿到了补正说明文件(其他辩护人无一人取得该文件)。报案人见依法抗争已无法遏制尹华的公然违法,提出鉴于法庭审理已经严重丧失最基本的合法、公正,辩护人需要与委托人田震商讨是否解除委托。尹华只得宣布再次休庭。

综上,尹华作为合议庭审判长涉嫌枉法裁判事实归纳如下:

  • 第一、对辩护人依法提出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申请,以向高院请示为由作出驳回裁决。向高院请示违反法定程序,不允许辩护人复制同步录音录像剥夺了辩护人合法的诉讼权利;

  • 第二、庭审中捏造公诉方并没有举示的侦查机关就没有搜查证进行搜查、扣押文件、物品的补正说明;

  • 第三、对极其明显的非法证据裁决不启动排除程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严重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上述枉法裁判的事实,有庭审同步录音录像为证。

报案人认为,尹华作为法官担任审判长,已经严重背离庭审为中心、证据裁判的基本法律规定,已经严重丧失基本的司法公正,已经涉嫌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枉法裁判。现报案人依法报案,请求从速立案侦查,遏制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尹华的刑事责任,使案件得以公正审理。

此致

重庆市监察委


报案人: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韩冰

2018年3月5日

长按二维码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