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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性醉酒的丈夫争吵中掐死妻子,是否构成犯罪?

2018-03-23 法培中心

今日话题:病理性醉酒的病人在发病期间杀人,

构成犯罪吗?


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疾病的一种,又称为特发性酒中毒(Alcohol idiosyncratic intoxication),是指所饮不足以使一般人发生醉酒的酒量而出现明显的行为和心理改变,在饮酒时或其后不久突然出现激越、冲动、暴怒、以及攻击或破坏行为,可造成自伤或伤人后果。发作时有意识障碍,亦可出现错觉、幻觉和片断妄想。发作持续时间不长,至多数小时;常以深睡结束发作。醒后对发作过程不能回忆。


案情简介


韩某患有病理性醉酒疾病,平时很少饮酒。2015年5月,韩某参加同学聚会,在同学的劝说下,喝了少量的白酒。韩某被送回家后,妻子柳某非常生气,两人发生了争吵。


争吵过程中,韩某双手勒住柳某的脖子,致使柳某窒息死亡。韩某酒醒后,对行凶的过程没有任何记忆。经鉴定,韩某当时正处于病理性醉酒的发病阶段。韩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以案释法


韩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疾病的一种,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况下犯罪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知道自己属于病理性醉酒仍然饮酒的,醉酒后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韩某已经知道自己患有病理性醉酒,饮酒后具有社会危害性,韩某在能够明确预见到这种结果的情况下,轻信了自己可以避免,使自己陷入失去辩认控制能力的状态,使危害结果发生。因此,韩某属过失致人死亡,应负刑事责任。(另一种解读是韩某原本清楚自己不能喝酒,酒后会病发,故在其明知自己属于病理性醉酒仍然饮酒的,酒后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由于其行为非生理性醉酒后作出,依法不属于故意犯罪,因此,案例中的韩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其行为非生理性醉酒后作出,依法不属于故意犯罪,因此,案例中的韩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以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律师提示


病理性醉酒属精神疾病,不负刑事责任,但实践中需要注意区分两种情况:


1、应严格注意病理性醉酒犯罪与其他醉酒犯罪的区别


首先,病理性醉酒从表面看是一种醉酒状态,实质上是属于饮酒引发的精神病,属精神病范畴,是一种病态反映;其它类型的醉酒仅仅是一种酒精中毒,而非病态反映,不会有本质的不同。


其次,病理性醉酒多无行为能力,因此更谈不上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其它类型醉酒,醉酒者在醉酒期间,不仅有行为能力,而且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或者仅仅相对减弱。


另外,病理性醉酒在精神病发作期间无意识能力,而其它类型醉酒者,对自己的行为是有意识而为之,尽管酒醒后,可能对行为记忆不请或全无记忆,但这仅仅是一种事后记忆丧失,而不是行为或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


2、是否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症


如果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症而酒后违法或犯罪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之前并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症的,视具体情况而定,如轻微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严重的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京锐律师宣讲团、北京普法,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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