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厅和陕西省教育厅举行《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和《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新闻发布会
11月26日上午10时,陕西省司法厅和陕西省教育厅举办《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和《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新闻发布会,邀请陕西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姚会芳同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委员、省教育厅副厅长王紫贵同志,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白燕同志,介绍情况并发布贯彻落实意见。发布会由陕西省司法厅立法三处处长赵森林主持。
陕西省司法厅立法三处处长赵森林:
各位新闻界朋友、同志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2019年10月17日,省政府颁布了《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和《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为做好两部政府规章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今天我们邀请到陕西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姚会芳同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委员、省教育厅副厅长王紫贵同志,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白燕同志,请他们发布有关信息。
首先,首先请姚会芳同志致发布辞。
陕西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姚会芳:
《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和《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已经2019年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省政府规章的出台,对于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孩子上学难问题,推进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优化调整和建设力度,督促各级政府履行教育优先发展职责,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办法》《规定》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
立法背景
(一)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办好中小学、幼儿园,确保孩子有学上、就近上、上好学,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大民生工程,关乎千家万户、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未来。我省高度重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经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持续发力,全省教育资源不断丰富,教育质量稳步提升。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适龄少年儿童数量快速增长,人民群众对教育资源的需求急剧增加,城乡教育发展不平衡、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滞后等,成为基础教育领域的突出问题。“上学难,上好学更难”的问题依然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和堵点问题,成为困扰老百姓的烦心事之一,成为制约我省基础教育快速健康发展的瓶颈。因此,有必要尽快对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进行立法,以解决孩子上学难等突出性问题为导向,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大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力度,以此保证少年儿童就近方便入学(园),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教育督导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依法治教的重要环节,是保障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将教育督导制度列为国家基本教育制度。2012年国务院颁布《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确立了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召开中央深化改革会议研究教育督导工作,审议通过省(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专项督导办法等重要文件,推动教育发展方式和管理模式发生深刻变化。近年来,我省在教育督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推动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区)创建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完善制度、创新机制等方面作了一系列探索和创新,如全面开展“双高双普”督导验收、对县级党委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督导考核以及学校督导评估“316”工程等,对于保障和推进教育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出台后,我省还未出台与该条例配套的制度规范,还存在教育督导体制机制不顺畅、结果运用不充分等问题,对我省教育督导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因此,亟待出台教育督导有关规定,补齐制度短板,督促各级政府履行教育优先发展职责,推动教育事业不断发展。
为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推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我省各级教育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为优化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布局、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两部省政府规章的制定过程中,我们通过网络等方式征求了社会公众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召开了省政府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得到新闻媒体朋友的大力支持。借此机会,我代表省司法厅表示衷心的感谢!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省司法厅会同省教育厅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借鉴了外省、市的经验和做法,对立法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
二
主要内容
(一)《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主要内容
1. 关于结构体例。《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重点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布局、建设管理、用地保障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责任主体,对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编制、城镇新建住宅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要求进行了规范,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开发建设活动中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关于专项规划的编制。根据国家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要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生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当地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要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的要求,第三条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入学的原则;第八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园)人数,作为专项规划编制的依据;第十条规定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多渠道多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规划编制依据及内容。
3. 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撤并。为了避免因为中小学校幼儿园不规范撤并导致适龄少年儿童上学困难甚至辍学问题发生,第十六条规定中小学幼儿园的撤并、恢复应当依法规范进行。同时明确撤并方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并注重听取学生家长、学校师生、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撤并应当先建后撤,撤并后原有校园校舍优先保障当地教育事业需要。
4. 关于规划建设标准。为了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城镇居住区规划建设标准,结合我省城区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园)实际需求,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对城镇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标准和统筹建设作了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居民规模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周边区域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园)需求,统筹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园)需要。
5. 关于同步建设。为了保障青少年就学需求和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履责,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首期开发建设时与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主要内容
《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共六章三十五条,对教育督导的适用范围、教育督导机构、督学、教育督导实施、结果运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1.关于教育督导的范围。为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国教督办〔2014〕3号)提出的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要建立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督政机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提高教育质量的督学体制、科学评价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监测体系,形成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的要求,借鉴浙江、四川、福建等省教育督导有关规定,第二条扩大教育督导范围,规定对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督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学校的督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的评估监测三个方面。
2.关于教育督导机构与督学。根据《教育督导条例》,规定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性质、职权和职责,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责。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和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教督〔2016〕2号)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督学的职责和职权,加强和完善督学制度,明确了督学构成、任职条件、管理考核、回避规定等。
3.关于督导实施。教育督导实施是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章对督导实施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一是明确督导事项。根据教育督导的内容,规定从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督导、对学校的督导、评估监测三个方面进行规范。二是细化实施程序和要求,根据督导方式的不同,对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提出不同的程序和要求。三是建立督导整改制度,要求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4.关于督导结果的运用。第四章强化了督导结果的运用。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教育督导结果运用机制,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相关制度。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整改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出处分建议。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各个媒体能够大力宣传,让全社会知悉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教育督导的法律规范,不断提高我省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我省教育事业再上新台阶。
谢谢大家。
陕西省司法厅立法三处处长赵森林:
下面,请王紫贵同志发布《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贯彻落实意见。
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委员、省教育厅副厅长王紫贵:
近年来,随着全省城镇化进程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以及二孩政策的实施,我省基础教育资源不足、规划建设滞后等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反响比较强烈。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部署,立足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盼,在广泛调研论证、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以政府令的形式,于10月17日专门颁布了《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进一步强化我省教育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刚性约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依法治教和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引领基础教育资源优质均衡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规制度保障,对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也是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这里,我就围绕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对如何贯彻落实好《办法》,谈几点意见:
第一,强化组织领导保障。这是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也非常复杂艰难,所以必须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办法》对专项规划编制的牵头部门、程序要求、用地保障、经费落实等进行了明确细化,目的就是厘清责任、压实责任。比如,这次《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编制,从程序上有四个重要环节,一是本级政府审,二是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三是报设区的市政府批准,四是报省政府备案,并且明确专项规划的变更也要履行以上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这就从程序上强化了专项规划的刚性约束和可执行性。
我们将通过两个层面强化对《办法》贯彻落实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一方面,督促指导市县党委、政府对照《办法》规定,坚持高位推动,明确部门职责,抓好责任分工,严格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严肃规划执行,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各级教育部门将带头贯彻落实《办法》,结合自身实际,积极主动作为,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建立联动机制,把《办法》的原则规定、普遍要求细化、实化、具体化,形成推进教育规划建设的强大合力。
第二,强化学习宣传培训。这是贯彻落实《办法》的前提基础。《办法》印发后,多家主流媒体进行了集中宣传报道,今天我们再次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下一步,省教育厅还将通过举办学习贯彻《办法》培训班等形式,加大对《办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也要采取专题培训、集中研讨等方式,不断将《办法》学习引向深入。各级教育部门更要先学一步、学深学透,熟练精通《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加强对《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重视教育规划建设、支持教育优先发展的良好氛围。希望媒体朋友能够进一步多层次、多角度加强宣传解读,增强《办法》的知晓率和执行力,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三,强化衔接配套融合。这是贯彻落实《办法》的关键环节。这次颁布的《办法》,坚持规划建设的前瞻性、科学性,直面突出问题,紧盯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举措。比如,社会广泛关注的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问题,《办法》不仅重申了配建标准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五同步”等要求,还对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零星开发的地块教育配套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办法》还通过立项、规划、开工、验收这四个方面,以“四个不”的限制条款,强化了城镇住宅区配建学校的部门责任。如果新建居民住宅区没有按《办法》规定规划、设计、建设和交付使用学校的,发改部门不予立项,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以这些刚性的约束来坚决维护学校专项规划建设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当前,各级正在编制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推进多规合一,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有机融合。结合贯彻落实《办法》,对接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省教育厅已经联合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启动了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将以此为契机,坚持规划引领,注重项目支撑,强化衔接融合,真正把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紧密融合起来。同时,根据规划编制情况,谋划好建设项目,落实好用地保障、经费投入、建设管理等法律责任,明确年度投资计划,制定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及时解决规划建设项目推进中的问题,确保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任务完成。
第四,强化督导检查考核。这是贯彻落实《办法》的有效举措。今后,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将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纳入对各级、各相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督导考核,把随机督查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常态化地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梳理总结经验,加大对落实不力的市县的通报问责力度,压紧担子、落实责任。要建立健全督导考核制度,严格考核评估,有力推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作为一项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民生大事,离不开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更需要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的全力支持。我们将全力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努力实现全省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目标,为全省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作出应有贡献!
陕西省司法厅立法三处处长赵森林:
下面,请刘白燕同志发布《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贯彻落实意见。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白燕:
《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的出台,是陕西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加快建设教育强省,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推进陕西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此,受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领导委托,现就贯彻落实《规定》的思路和举措作几点说明。
一是健全督导机制。根据《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建立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监督、评价制度,推动地方各级政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发展教育和管理教育的责任。根据《规定》第三条,要建立健全发改、财政、教育、编办、人社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教育督导委员会,定期研究、及时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把教育督导工作作为推动县域教育优先发展的重要抓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教育督导机构为主、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根据《规定》第四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责,规范实施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要切实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研究,做好监督、检查、评价、指导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推动各项教育政策落到实处。
二是注重队伍建设。根据《规定》第三条和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权限和程序为教育督导机构配齐配足专职督学。同时,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聘任兼职督学。根据《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二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组织本区域专兼职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加强督学考核与管理,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日前,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已完成了第五届省督学换届选聘,计划年底前分批对新任省督学和市县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进行省级培训,同时根据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省督导办正在加紧研制《陕西省督学管理办法》。也希望各地结合实际做好本区域的督学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业务精湛、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业化督导队伍,指派他们依法实施教育督导、履行督学职责。特别是按照规定对教育督导责任区内的学校实施(每学期不少于两次的)经常性督导。
三是细化工作措施。作为省政府规章,《规定》重在原则规定和制度规范,这就需要我们各级政府结合实际来落实落细,进一步制定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的工作规程,进一步明确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参与教育督导评估的具体办法,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参与教育督导的模式与方法,不断增强《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规定》第五条,要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教育督导效能。目前,省教育厅、省督导办依托陕西教育大数据平台正在加快建设教育督导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逐步构建省市县校全覆盖、由点及线到面的“信息数据化、监测常态化”督导体系。希望各地结合实际探索运用新的督导模式,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为地方政府工作决策、教育评价和质量监督提供科学依据与咨询服务。不断增强教育督导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影响力。
四是强化结果运用。根据《规定》第四章,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督导整改情况通报和问责机制,将督导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强化限期整改环节,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督导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等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出处分建议,确保教育督导结果见实效,保证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
五是做好学习宣传。各地、各学校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广泛宣传教育督导的新成果、新经验和先进典型。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借助政府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组织做好政策解读,让公众了解《规定》的意义作用和基本内容,提高社会知晓率,为依法开展教育督导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通过适当的形式检查各地、有关部门和学校对《规定》的宣传贯彻落实情况。
同志们,朋友们,强化教育督导职能,督促各级政府履行教育优先发展职责,全面推进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教育,需要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配合。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规定》,依法依规履行教育督导职责, 为加快推进我省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省、办好人民满意的高质量教育做出应有贡献。
陕西省司法厅立法三处处长赵森林: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供 稿 / 厅立法三处
编 辑 / 兜 兜
责 编 / 李琪 敬菲
审 核 / 王建军
● 中央扫黑除恶第12督导组督导陕西省“回头看”情况反馈会在西安召开
● 宪法宣传进军营 法律援助零距离——省司法厅举办宪法宣传周法律服务活动
● 陕西省“宪法进企业”主题日示范活动暨应急管理知识竞赛企业专场活动在宝鸡举办
● 陕西省“宪法·智慧普法进校园”主题日示范活动暨第四届高校法治文化节成果汇报成功举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