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已是古稀之年其主张的误工费,是否支持?
2021年4月19日,小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行驶过程中,在超越前方小王驾驶的电动车(载乘老张74岁)时因未拉开横向安全车距发生碰撞,造成了小王与老张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住院诊断后,老张诉至平利法院,要求小李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10.1万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老张就误工费的诉讼主张申请证人出庭,拟证明自己在家中从事农业生产偶尔会打零工具有经济来源,保险公司辩称证人与老张具有亲属关系且老张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老张虽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并不意味其丧失了劳动能力,在实践中,农村大部分60周岁以上的老人仍依靠自己的劳动从事农业生产,以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作为经济来源合理合法,老张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与当事人陈述相互印证了老张的生产生活状况且符合本地客观实际,故最终误工费参照行业标准进行认定,判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9.6万余元。
法官说法
我国对退休年龄的规定是对达到一定年龄的劳动者因劳动能力下降或者丧失的保护,并非剥夺劳动者劳动的权利,也不标志超过60周岁就丧失了劳动能力。在侵权案件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当事人主张误工费的诉求,不能以年龄来断定是否具备劳动能力。如果单纯以其超过60周岁为由而不支持误工费,不仅与实际不符,而且也违反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客观上有失公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的收入状况确定,该项规定并未从年龄上限制误工费,在本案中老张虽然已年近古稀但仍然具备劳动能力,老张因事故受伤治疗其劳动时间相应的也会减少,势必会导致收入减少,故其关于误工费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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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法院
编 辑 / 董海燕
责 编 / 李琪 石军鹏
审 核 / 王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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