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厅和省发改委、省高院联合督查全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对全省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现状和效果进行一次全面督导检查,查漏补缺、相学相长,以更高水平更高层次推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近日,陕西省司法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三个督查组,由厅级领导带队,深入全省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部分县(区)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联合督查。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洪汉平带队赴宝鸡、汉中、安康、商洛等地检查督导。
督查组深入各县(区)法院、社区、调解中心、景区等单位,通过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听取汇报、与基层干部交流等方式,详细了解我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工作落实、“三调”联动、舆论宣传和创新工作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按照陕西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督查指标量化表查阅档案资料,对各县(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逐项打分。
督查组对受检各(区)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做好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是创新社会治理、构建服务型政府、减轻行政和司法部门压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是确保民生诉求渠道畅通、有效防止矛盾激化的重要举措。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进一步完善法律程序,求真务实地做好价格争议调解工作。二是积极主动作为。要统筹部门优势,聚焦工作难点,打造特色亮点,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融入“大价格”工作格局,形成优势互补,提高价格争议纠纷调解能力和水平,实现预防和化解矛盾效果最大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凝聚工作合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发改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化解矛盾、调处争议、公正司法的职能作用,畅通调解渠道、创新调解方式,完善价格争议纠纷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推动和完善价格争议纠纷多元预防和化解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开创陕西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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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编 辑 / 董海燕
责 编 / 李琪 石军鹏
审 核 / 王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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