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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再发布六行业(石化、水泥、有色等)排污许可证核发要点

2017-12-10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

2017年12月7日—8日,环保部在北京举办了一次全国排污许可技术骨干培训。根据培训的讲义及讨论内容,总结出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的审核要点,供各地发证机关参考。


 已发布的第一部分七个行业技术规范的审核要点,有同志对电镀行业废水问题的相关表述表示不太理解,再这里再解释一下:


专业电镀企业或位于电镀园区的电镀企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时,废水排放去向有一个选项是“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对于专业电镀企业而言是专指位于电镀集中区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电镀集中区内企业的生产废水应分类收集专管排入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此时企业在填写《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时,各项污染控制指标应填写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执行的排放标准名称和排放浓度限值,不能填写企业与专门从事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双方协商的纳管浓度,其监测点位可以设在处理设施的出水口。

     

 对电镀集中区外的专业电镀企业,其电镀废水经企业处理后排入城市下水道,或通过市政管网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或排入非电镀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如化工园区内的工业集中污水处理厂),在填写《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时,各项污染控制指标应填写《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或地方排放标准名称、标准号和排放浓度限值,不填写《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其自行监测点位在专业电镀企业的总排口处。


      下面是第二部分六个行业许可证审核要点:


(全文稍长,建议电脑阅读保存)



氮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

(第一版)

 

排污单位需要完整的提交以下三类材料: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承诺书、排污许可申请表及相关附图和附件,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承诺书、排污许可申请表环保部统一规定了格式,可以在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平台下载。

审核的内容包括材料的完整性、材料的规范性、相关环境管理要求三个方面。


1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的审核

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的是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包括起止时间、公开方式、公开内容是否填写,如果有反馈意见则需要逐条答复,公开起止时间最少要求要5个工作日,公开内容要符合《排污许可证暂行规定要求》,包括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2)主要产品及产能;3)产污、排污、治污信息等,完成以上内容后说明表还需要排污单位法人签证,如果没有法人,可由实际负责人签。


2承诺书的审核

排污许可证未来作为排污单位依证排污,环境主管部门依证监管的凭证,排污单位要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主体法律责任,承诺书为固定样式,不得删减,承诺书同样要排污单位法人签证,如果没有法人,可由实际负责人签。


3排污许可申请表的审核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可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描述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的载明内容;

二是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的许可,包括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量、排放方式、去向、排放口地理位置等;

三是为了加强环境监管,针对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的落实等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各章节标题见表1-1。

  

表1-1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二)主要产品及产能

表2 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三)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

(四)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表4 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表5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

(一)排放口

表6 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表7 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二)有组织排放信息

表8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

(三)无组织排放信息

表9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

(四)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表10  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三、水污染物排放

(一)排放口

表11 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表11-1雨水排放口 基本情况表

表12 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表13 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二)申请排放信息

表14 废水污染物排放

四、环境管理要求

(一)自行监测

表15 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表

(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表16 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

五、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六、改正措施




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平台注册后自动生成;

二是重点区域控制,如果企业所在地属于重点区域则污染物排放相应的就需要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或者计算某些污染物的排放量;

三是环境准入文件,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前提是企业为合法企业,需提供环评批复文件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

四是总量控制文件,这是排污许可制和总量制两项环境管理制度相衔接一个的具体表现,未来企业污染物排放的许可量可以说就是总量,但目前许可量不可以突破已颁发的总量。

四个方面对应有四个审核要点:

第一个是企业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投产日期以第一项目为准,尚未投产的项目,许可和管理要求要求与环评保持一致;

第二个是企业是否在重点控制区域内,如果企业位于重点控制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将按照环保部《关于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和《复函》的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目前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城市有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等47个。同时关注企业所在地是否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的总磷、总氮控制区。实施总磷的控制区域有天津市宝坻区,黑龙江省鸡西市,河南省漯河市、鹤壁市、安阳、新乡等23个市区。实施总氮总量控制区域比较多,包括56个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或区域和29个富营养化湖库汇水范围;

第三个是企业是否填报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原则上要求二者必填其一。如果有环评文件,则全部填写,包括分期建设项目,技改扩建项目等。

第四个是企业是否填报总量控制文件,作为后续核定企业许可排放量的依据,核实企业是否有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是否完整、正确填写总量指标因子及数值。此外,对于包含自备电厂的排污单位,在填报污染物总量指标时,关注总量指标值是否包含自备电厂的指标。


表2 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主要产品与产能信息表是载明内容的基础工作,企业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重点关注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必填生产设施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准确填报;

二是对照规范核实企业所填报生产设施是否为产污设施,如属于产污设施,必填设施参数(设计年运行小时数、处理量,对于对于有组织废气还应填写废气排放量)是否填写完整;

三是产品产能信息是否以生产单元填报。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同样为企业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载明内容,重点关注三方面内容:

一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是否按生产单元填报;

二是除工艺过程涉及的辅料外是否包含了废水处理和废气治理过程中添加的辅料;

三是原料、燃料中各项必填参数是否填写完全,原料、燃料中硫元素占比及燃料煤中灰分、挥发分、汞含量、低位热值为必填项。


表4 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是载明内容核心工作,重点应关注六方面内容:

一是核实产污环节是否完整,避免出现遗漏。

二是核实产污环节对应污染物种类是否填写准确、完全,避免出现遗漏。

三是核实企业所填报污染治理设施必填设施参数(设计年废气排放量、运行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填写完整;

四是核实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如不属于可行技术,需要提交证明材料;

五是有组织排放口是否填报编号及规范,排放口编号可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附件4)进行编号;

六是核实企业所填报排放口类型是否正确。按照氮肥工业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特点及排放负荷,本标准实行差异化管理,将排放口划分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其他排放情形。


表5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同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重点关注七方面内容:

一是核实废水类别是否填报完全,废水污染物种类是否填报完整;

二是核实企业所填报废水去向是否正确,去向和处理设施相同的废水可合并填报,污染治理设施不同的废水单独填报;

三是核实污染治理设施必填参数(设计年废水处理量、运行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填写完全;

四是核实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

五是有组织排放口是否填报编号及规范,排放口编号可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附件4)进行编号;

六是对照规范核实企业所填报排放口类型是否正确,废水总排口列为主要排放口。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

表6 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排放口编号及污染物种类由系统自动生成,对填写的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重点应关注数据是否有数量级等低级错误。


表7 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排放口编号及污染物种类由系统自动生成,重点关注两方面:

一是每个排放口对应污染物种类执行国家或地方污染排放标准的填报是否准确,包括标准名称、编号、浓度限值、速率限值;

二是对2015年1月1日后取得环评批复的项目是否填报环评文件批复要求。


表8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

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排放口编号及污染物种类由系统自动生成,重点关注五个方面:

一是是否三年内申请年许可排放量,是否上传详细的计算说明;

二是对照规范核实企业所填报年许可排放量是否正确,基于许可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排放绩效两种计算方法计算,从严确定。

三是关注主要排放口合计是否与全厂有组织排放总计相同,分别为有组织排放源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的年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不需要填写。

四是对申报过自备电厂的排污单位关注其自备热电站总量指标和补充申报氮肥工业总量指标两者相加是否小于总量分配计划文件给定的全厂总量指标,此外,对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企业,申请排放量不得大于环评及批复的总量。

五是如果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企业是否按要求申请特殊排放浓度限值、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限值。


表9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无组织排放编号、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主要污染防治措施由系统自动生成,重点关注三点:

一是企业是否添加厂界污染物管控因子;

二是企业是否完整填报所执行的标准名称以及对应的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是年许可排放量限值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限值无需填报。


表10 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表

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表为自动生成。


三、水污染物排放

表11 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重点关注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收纳自然水体等信息是否填报完整。


表11-1雨水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雨水排放口基本情况表填报信息与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是相同,关注企业雨水排放口信息是否填报完整。


表12 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与直接排放相似,重点关注废水总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限值等信息是否填报完整。


表13 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排放口编号、污染物种类由系统自动生成,重点关注两点:

一是是否完整填报所执行的标准名称以及对应排放限值;

二是无论直接排放还是间接排放均应按标准取值,同时要注意地方排放标准。


表14 废水污染物排放表

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排放口编号及污染物种类由系统根据自动生成,重点关注四个方面:

一是对于执行环评批复的企业,关注申请的许可排放浓度是否小于环评及批复;

二是是否三年内申请年许可排放量,并上传详细的计算说明,根据规范和企业提供的计算过程,核实许可排放量的准确性。如是直接排放需要基于许可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排放绩效两种计算方法计算并从严确定。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无需申请许可排放量。

三是关注主要排放口合计是否与全厂排放口总计相同,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年许可排放量为必填项。此外,根据所在区域及排放去向,确定是否增加总氮、总磷,根据受纳水体确定是否增加其他控制因子。一般排放口不需要填写。

四是申请年排放量不得大于已有的总量控制指标,对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企业,申请排放量不得大于环评及批复的总量。


四、环境管理要求

表15 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表

重点关注监测内容、自动监测、手工监测的完整性,污染物监测方式、监测频次、测定方法是否符合规范中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监测内容指气量、水量、温度、含氧量等项目。除有组织监测外,是否包含无组织厂界监测信息。


表16 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

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主要记录生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四个方面的内容,重点注记录内容、记录频次和保存时间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原辅料、燃料采购信息——按批次或月记录;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按班次记录;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按班次记录;

非正常工况记录信息——按工况期记录;

监测记录信息——按监测次数记录;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按应对期间记录;


五、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六、改正措施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


相关附图及附件

工艺流程图、总平面布置图和污水、雨水管线图要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能有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可和污水、雨水管线图合并,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全厂污水处理站、管线走向等,同时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

 


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第一版)

 

企业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

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排污许可证副本、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而非5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签字时间。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如无反馈意见则填写“无反馈意见”。

5、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审核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①企业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认定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企业具体情况。

②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

2、表2主要产品及产能表

①同一工序多套相同生产设施的,应分别进行申报,不应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进行填写。

②应审核设施参数是否按照技术规范表1中规定的参数名称填写。

3、表3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表

①仅填写企业外购原、辅、燃料,因此应审核是否出现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等自产煤气,如有应进一步核实企业实际情况。

②注意检查燃料热值是否进行了单位换算,平台规定的单位为MJ/kg与MJ/m3

4、表4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①污染物种类应填写完整,例如烧结机头废气污染物种类应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类、氟化物,部分企业可能会漏填“二噁英类、氟化物”。

②仅当所有污染物均采用可行技术时,才能在是否为可行技术处选择“是”,反之应填写“否”,且注明哪几种污染物采用了可行技术。③注意企业是否漏填产排污环节及污染因子。钢铁各工序均有无组织废气产生,排放标准中也均设置了排放限值要求,但是经抽查发现企业经常出现漏填无组织信息的现象,主要缺少轧钢无组织以及石灰无组织信息。

③应严格对照技术规范确定是否采用了可行技术。如采用非可行技术,应注意是否已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表5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①审核车间排放口是否按照GB13456填写了“总砷、六价铬、总铬、总铅、总镍、总镉、总汞”等一类污染物,应严格对照排放标准进行检查,避免出现漏填污染因子的情况。

②对于废水排放去向选择了“不外排”的废水类别,是否仍填写了排放规律,若选择了“不外排”则应将排放规律改为“/”。

6、表7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应审核企业填写的排放标准名称及其浓度限值是否正确。

7、表8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

应注意企业是否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使用近三年产量平均值计算许可排放量,企业仅能够在三年产量平均值大于产能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产能计算。锅炉许可排放量计算用设计燃料用量。

8、表10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应将全厂总量与表1中的总量指标进行对比,确保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9、表13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①应注意表中车间废水排放口是否填写了一类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②应对照GB13456及地方排放标准,确保企业填写的排放标准名称及其浓度限值正确。

10、表15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表

①应检查企业烧结机机头排气筒、烧结机机尾排气筒、球团焙烧设施排气筒、炼铁矿槽排气筒、炼铁出铁场排气筒、转炉二次烟气排气筒、电炉烟气排气筒以及燃用发生炉煤气的热处理炉排气筒的监测设施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否填写为“自动”。

②应审核监测内容是否填报正确,有组织燃烧类废气监测内容应为“氧含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烟气量”,非燃烧类应为“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烟气量”,无组织废气应选择“风速、风向”,废水应选择“流量”。

③应审核是否缺少厂界监测信息,技术规范“7.5监测频次”已明确规定了厂界的监测指标以及监测频次,应按照技术规范填写。

④应审核监测频次是否按照规范要求填报,不应松于规范要求。

11、表16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

应检查记录频次是否满足技术规范8.1章节的具体要求。

12、附图

①应审核生产工艺流程图是否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②应审核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是否包括主体生产设施、公辅设施、全厂污水处理站等,并注明全厂雨水、污水排放口位置。


(三)排污许可证副本

1、表17执行(守法)报告信息表

应按技术规范填写执行报告内容、频次等要求;钢铁排污单位应至少包括年度、季度执行报告。

2、表18信息公开表

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现行文件的管理要求,填报信息公开方式、时间、内容等信息。


 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

(第一版)

 

排污单位需要完整的提交以下三类材料: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承诺书、排污许可申请表及相关附图和附件,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承诺书、排污许可申请表环保部统一规定了格式,可以在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平台下载。

审核的内容包括材料的完整性、材料的规范性、相关环境管理要求三个方面。

 

一、材料的完整性

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排污许可证副本、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雨水、污水集输管线走向及排放去向图和平面布置图。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

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生产设施及参数、储罐统计信息、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统计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1)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应明确到“省、市(区)县、镇”;该地址直接决定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控制区。(2)是否投产以第一个建设项目的投产日期为准。(3)技术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应为“熟知公司排污许可证且懂环保管理技术管理人员,联系电话应为技术负责人的电话号码”。(4)重点控制区域与其他区域的执行标准确定。《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及其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要求,核实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控制区域。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中明确列出重点区域石化行业须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同时也列出了47个重点控制区城市。(5)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二者必备其一。(6)总量分配文件为环境主管部门给企业下发的正式总量控制文件,审核时应与环境主管部门的数据库作对比,确定数据无误。该总量指标最后要与排污单位最终申报的总量指标做对比。

 

2、表2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1)生产装置名称参考技术规范附录A进行审核,企业按实际建设情况填报全。关注点:如为联合生产装置,应分别填写每一套装置,如常减压催化联合装置应分别填写常减压蒸馏装置、催化裂化装置;储运系统、供排水系统、动力系统和火炬系统等公共单元容易漏填。(2)生产装置编号填写企业内部生产装置编号,与后续的各生产装置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统计相关。若无内部生产装置编号,则采用“PU+三位流水号数字”(如PU001)进行编号并填报。(3)装置原料名称、产品名称填写生产装置的主要原料名称和主要产品名称。(4)生产(加工)能力填写装置设计生产(加工)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5)年生产时间填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小时数。(6)生产设施需要注意各必填生产设施是否填写齐全。本次申报要求的必填生产设施包括四类:第一为所有涉及排废气的生产设施;第二为管控车间排口的废水产生设施;第三为公辅设施如装载、储存等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相关;第四为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7)“是否为产污设施”,为了将污染源自动导入到后续的申请表中,以免企业在后续申报时有所遗漏。对照技术规范核实企业所填报生产设施是否为产污设施,如果属于产污设施,设施参数是否填写完整。对于有组织废气必填参数包括生产能力、年生产时间、设计排气量;对于装载设施必填物料名称、装载形式、设计年装载量、装载温度。关注点:各生产设施的必填参数,用于后续核定许可排放量。

 

3、表2-1 储罐统计表:储罐的信息也是单独列统计表,为了给企业减负,平台设计可以将储罐信息通过excel表自动导入,表格形式与原来2015年发布的《石化行业VOC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中的表格一样;同时,在技术规范附录B中单独做了固定顶罐、内浮顶罐和外浮顶罐详细表单,环保部门需要审核储罐的必填参数是否填报,是否填写详细表单或者在平台上传excel表单。便于企业填报,如果企业只填了必填参数,其他参数则平台会自动选取默认值,而采用默认值计算得到的许可量比填报了详细参数的要小。关注点:是否上传储罐详细信息,与后续核定许可排放量相关。

 

4、表2-2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统计表:各生产装置中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是按照各装置动静密封点的类型进行统计,需审核是否填报完整,单独的统计表中数据是否有缺项。关注点:核定设备与管线组件无组织许可排放量基础数据。

 

5、表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1)需要审核原料、辅料、燃料信息是否填报,特别是注意有毒有害成分是否填报,有毒有害成分与特征污染因子排放有关。(2)原料油中硫、镍、钒、汞含量为必填内容,其他原料和辅料中含有的铅、镉、砷、镍、汞、铬、氯、溴等有毒有害成分为必填内容,其余为选填内容。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3)设计年使用量应填写与生产(加工)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年使用量。(4)燃料煤中硫分、灰分、挥发分、汞含量和低位热值为必填内容,其他燃料中硫分为必填内容,其余为选填内容。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5)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需填写年使用量大于10吨的原料、辅料及燃料,其中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原料、辅料及燃料,应全部填写。

 

6、表4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重点关注产污环节是否有遗漏情况,特别注意石化行业各主要生产装置均应有相应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泄漏”无组织排放信息。如果漏填,后续在无组织许可量时就无法进行许可。(2)储罐部分需要注意是否设有油气回收设施,如果有则需填报有组织排放信息;未设有油气回收设施的每个储存均需填报无组织排放信息。(3)污染物种类需要重点审核,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审核填报的污染物种类有否遗漏、是否正确,特别是遗漏恶臭污染因子等。(4)污染治理设施情况需核实企业是否完整填报污染治理设施及设计参数。参数包括废气处理量、年运行时间、污染物出口浓度。这些参数均是与后续许可排放量核定相关,污染物出口浓度与可行技术的核定有关。(5)“是否为可行技术”还需要对照污染治理技术是否为技术规范中“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所列的,以判定企业所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能否满足现阶段的治污能力。(6)有组织排放口编号,企业不能随意填写,是与地方环保管理相配套的,根据地方管理部门已经给的编号进行填报。如无相关编号,应按编码规则编号并且填入。(7)由于排污口设置规范化是许可证核发的条件之一,企业需要自证是否符合要求。(8)“排放口类型”审核时需注意除了氧化沥青装置排气筒为一般排放口,火炬废气排放口为特殊排放口,其他废气排放口均为主要排放口。氧化沥青装置排放的污染物只管控排放浓度,不管控排放量。火炬废气既不管控污染物浓度也不管控污染物排放量。

 

7、表5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1)核实废水类别填报是否完整,不同类别的废水如果一起汇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可一起填报各类废水。需注意如果有管控的车间排口,其废水种类需单独填报,如果漏填,则后面无法对车间排放口的一类污染物进行许可。(2)根据排放标准确定污染物种类,避免遗漏。石油炼制行业在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对车间排口污染物种类进一步细化,每个车间排口均有相应的管控重金属因子,如酸性水汽提装置车间排口管控总砷污染因子,这部分审核时需要注意不要遗漏车间排口污染因子。(3)“废水去向”包括装置预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场、回用,对照技术规范内容核实企业所填报的废水去向是否正确。废水去向不同,污染治理设施也不同。(4)废水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审核要求与废气相同,关注治理工艺及参数是否填报完整。(5)“是否为可行技术”应对照技术规范中“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检查企业所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同时需核实污染物出口浓度达到排放限值,以判定企业所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能满足现阶段的治污能力。(6)排放去向、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等内容需审核是否填写完整。(7)排放口编号和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这两部分的审核与废气相同,“排放口编号”按现有环保主管部门编号,若无相关编号则应核实是否按照《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写并填入。(8)废水排放口包括主要排口和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审核废水的排放口类型填报是否正确。设施或车间排口可在“其他信息”中补充填报对应装置。

 

8、表6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在企业所有的产污-治污-排污基础信息填报完后,进入相应的许可内容。前面企业所填报的排放口编号和污染物种类均将会自动带入后续表格中。表6为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审核部门需要审核所有排放口的经纬度、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等信息是否填报完整,排气温度可在“其他信息”中填报。审核时需要注意核查单位及数值是否存在低级错误。

 

9、表7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1)表7为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需要重点审核每个排放口对应污染物种类、所执行的排放标准以及浓度限值填报是否完整、准确。(2)硫磺回收尾气、污水处理场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排气筒等需要管控恶臭项目,且需执行许可排放速率;目前在排放标准中,有机废气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没有浓度限值,但有去除效率要求,因此需要在“其他信息”中加以填报。(3)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企业,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中填报环评及批复的浓度限值。(4)本技术规范增加了排放标准中不包括的两个源项:离子液烷基化装置催化剂再生烟气和催化裂化汽油吸附脱硫再生烟气,其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按照环评及批复进行填报,作为核定许可排放浓度的依据。(5)“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当初设计主要是针对火电的超低排放,现在如果企业自愿加严,可以在此处填报。

 

10、表8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1)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是审核的重点,如果企业填报错误,审核人员可以进行修改。核实许可排放浓度不应大于排放标准要求。(2)需要特别注意环评批复的时间节点,对环评批复在2015年之后的,应将环评及其批复中要求的浓度限值与标准浓度限值进行取严,审核部门应核实“申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一栏,确保不出现该栏数值大于环评及其批复中要求的限值的现象。(3)主要排放口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四者的申请年许可排放量为必填项,如果地方有加严要求,可以增加其他污染物的许可。(4)企业需要填报三年的许可排放量,同时需要将详细的计算过程上传,审核部门通过计算过程来核定企业许可排放量计算是否正确(5)石化行业不需要填报一般排放口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合计与全厂有组织排放总计相同,分别为有组织排放源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年许可排放量。(6)许可排放总量部分,需要核对企业总量指标文件,确保企业所填写的“全厂有组织排放总计”数据不大于相应污染物的总量指标。如果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则还需考虑环评及批复中的总量,三者取其严。(7)如地方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期”有要求的,需要申请特殊排放浓度限值、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限值时填写。(8)特殊时段的许可排放量为重污染应对期日许可排放量,与环统相结合,将有组织排放源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种污染因子前一年的环统实际排放量折算到日均值,并根据消减比例确定日许可排放量。

 

11、表9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1)审核无组织排放编号、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主要污染防治措施和排放标准填报是否完整时,需要注意厂界管控的污染因子及其排放标准是否有遗漏;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是否有遗漏。(2)无组织排放仅对“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量,针对三个源项,分别为:生产装置的设备管线与组件密封点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以及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过程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并许可前三年排放量。(3)特殊时段不对无组织排放进行许可,可以不填。“申请特殊时段排放量限值”现阶段暂时填写“/”。(4)目前每个储罐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量是通过平台自动计算,审核人员需审核许可量填报是否完整。(5)装载部分,需要对每个装载设施核算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许可排放量,同时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和企业提交的计算过程审核许可排放量计算是否正确。(6)审核三个排放源VOCs是否申请三年的排放量。(7)挥发性有机物包括有组织和无组织的,近几年部分地区将挥发性有机物作为总量指标之一,对于总量指标既有有组织又有无组织且能够分开的,应确保企业所填写的“全厂无组织排放总计”数据不大于总量指标中无组织总量指标。总量指标既有有组织又有无组织,无法分开的,由地方环保部门自行确定,确保总量不超。

 

12、表9-1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量分类统计表:此表中三个排放源VOCs的许可排放量为上表中自动带入,审核是否申请三年的排放量,即设备管线与组件密封点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以及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过程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三年许可排放量。

 

13、表10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表:重点与各总量指标文件行对比,确保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14、表11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对于废水总排放口,应审核排放口编号、排放口经纬度、排放去向、排放规律、进入自然水体信息是否填报完整。如果对于车间或生产设施排口,可不填写受纳水体信息,但需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便于后续管理。

 

15、表11-1雨水排放口基本情况表:需审核雨水排放口编号、排放口经纬度、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是否填报完整。为今后的环境监管打好基础准备。雨水排口是单独编号,填写企业内部编号,如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

 

16、表12 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对于间排需要审核废水总排放口经纬度、排放去向、排放规律,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等是否填报完整。需重点关注的:受纳污水处理厂是园区污水处理厂还是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后面核定废水许可排放浓度有关。如果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则按直排标准进行核定许可排放浓度;如果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常规因子可以商定,特征因子则按间排标准核定许可排放浓度。

 

17、表13 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1)需审核污染物种类、执行标准名称、浓度限值是否填报完整。对于直接排放,注意与地方排放标准相结合。对于间接排放,只有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时常规污染物可以协商排放浓度,其他按标准确定。协商浓度时,应根据协议确定。(2)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口,根据技术规范要求,按照装置类型,核实执行的排放标准、浓度限值是否正确。特别注意:车间排口管控的污染物,无论直排或间排,排放标准限值相同。

 

18、表14 废水污染物排放:(1)审核废水总排口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限值填报是否完整。(2)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企业,申请许可排放浓度不得大于环评及批复中排放浓度。(3)管控许可排放量的因子包括COD和氨氮,根据所在区域及排放去向,确定是否增加总磷、总氮,根据受纳水体确定是否增加其他控制因子。(4)废水不需要填报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限值。“申请特殊时段排放量限值”现阶段暂时填写“/”。(5)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企业,车间排口一类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不得大于环评及批复中排放浓度。(6)废水许可排放量审核:根据规范要求和企业提供的计算过程,核实许可排放量的准确性。需要注意以下两点:a、申请年排放量不得大于已有的总量控制指标;b、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企业,申请排放量不得大于环评及批复的总量。(7)废水许可排放量核算通过合法的加工能力或产品产能、排水量和许可排放浓度来核定。对于排水量,石油炼制工业依据标准采用基准排水量;石油化学工业取近五年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的平均值,但需剔除浓度限值超标或者监测数据缺失时段,运行不满5年的则从投产之日开始计算;同时需要满足地方的要求。

 

19、表15 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表:(1)采用自动监测的需填报除“其他信息”外的所有信息。填报手工监测频次和方法,为了在自动监测设施出现故障时,所采用的手工监测。(2)采用手工监测的可不填报自动监测相关信息和“其他信息”,其余的内容均需填报。(3)审核总排口和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口监测内容是否包括流量。(4)审核污染物监测方式、监测频次、测定方法是否符合规范中自行监测管理要求。(5)废气监测内容的审核需注意:a、非燃烧类废气是否填报了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烟气量;b、燃烧类废气是否填报了氧含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烟气量。(6)废气自行监测内容应包括有组织监测、厂界监测和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泄漏检测,注意是否有漏填。

 

20、表16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1)信息完整性审核记录内容是否包括“生产设施的基本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以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其中生产设施基本信息记录包括原辅燃料、产品信息、生产装置或设施、公用单元和全厂运行情况等内容。(2)生产设施的监测记录内容审核包括废气排放口、厂界、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泄漏监测信息。(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审核包括:a、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记录;b、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c、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信息;d、污染治理设施维护记录。(4)污染防治设施的监测记录内容审核包括:废气和废水的手动监测或自动监测的详细信息记录。(5)污染防治设施的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审核包括:a、各项运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b、如出现设施故障时,应记录故障时间、处理措施、污染物排放情况等;c、如生产设施开停工、检维修时,应记录起止时间、情形描述、应对措施、及污染物排放浓度等。(6)审核记录频次、记录形式和保存时间是否完整。同时需要对照规范内容判定是否符合要求。(7)“记录频次”规范性审核包括:a、生产设施运行信息:按班次记录;b、原辅料:按批次记录和分析检测;c、污染治理设施:按运行班次记录;d、监测记录:即按自行监测要求记录;e、特殊时段按日记录;f、非正常按次记录。(8)记录形式可以填写纸质台账也可填写电子台账,或者是二者均有,保存时间按照技术规范要求。

 

21、附图:(1)附图要求上传“工艺流程图、总平面布置图和污水、雨水管线图”,审查上传的图件是否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能有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2)审查生产工艺流程图是否包括主要生产设施、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针对工艺复杂的可上传多张图。(3)对于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可与污水、雨水管线图合并,审查是否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全厂污水处理站、管线走向等,另外需要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

22、附件-应提供承诺书、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应详细、准确,计算方法及参数选取符合规范要求。

 

(三)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副本

1、应按技术规范填写执行报告内容、频次等要求;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基本生产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情况、台账管理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要求共13部分内容。需要关注点:(1)针对上报频次,原则上要求企业上报年度、季度报告。(2)针对地方环保主管部门有其他管理要求的,也可以让企业上报月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3)对于设备故障、非正常工况等属于一事一报范畴。

 

2、信息公开表应该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现行文件要求,填报公开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两种:(1)是在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中公开;(2)是依法规范的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时间节点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执行。公开的内容包括4部分内容,(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2)排污信息,包括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排放浓度和总量等信息;(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其他信息需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3、环保部门可将对企业现行废气、废水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写入“其他环境管理要求”部分中。



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第一版) 


一、审核总体要求

1、企业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2、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二、材料的完整性

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简化管理除外)、排污许可证副本、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以下两种情形不予受理:

1、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

2、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


三、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开的起止时间应和《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表》的公开时间一致。

2、公开方式应明确,若为网络公示,还应明确对应的网址。

3、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若选填了“其他信息”,应明确涵盖的内容。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若未收到意见,也应填报情况说明,不可为空。

5、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6、开具日期应在信息公开截止日期之后。

 

(二)守法承诺书

应按照模板签字上报,严禁删改。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1)组织机构代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需填报一个

(2)是否属于重点控制区,应结合环保部相关公告进行确定。对于属于重点控制区的,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应根据环评文件取得时间和地方政府发文进行确定,具体原则为“2013年12月27日(含)后取得环评批文的水泥项目排放限值应按照GB4915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他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若有)从严确定。2013年12月27日前取得环评批文的水泥项目则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发的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和地域范围文件要求确定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然后根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若有)从严确定”。

(3)原则上,企业应具备项目环评批复或违规认定(备案)文件,根据这些文件的文号识别新增排放源和现有排放源,如两者皆无,应核实企业具体情况。

(4)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特别注意的是,烟尘和粉尘统一归类为颗粒物。系统已默认六类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若地方有其他需要控制总量指标的,按照要求选填。

 

2、表2-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1)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按技术规范填报,不应混填;

(2)除运输皮带外,相同生产设施应分别一一填报,不应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具体填报内容按照技术规范表1填报。

(3)水泥工业主要产品仅为水泥、熟料(他业除外),熟料产能仅在熟料生产单元熟料煅烧系统中填报,水泥产能仅在水泥粉磨单元的水泥粉磨系统中填报,其他系统不应填报产能。该表填报的“产能”是实际核定产能,为工信部门核定的实际产能批复或根据相关产能核定文件确定。年运行时间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

(4)针对多条熟料线的,应在主要生产单元处编号识别。

(5)除储库的参数为容量或储量外,其他需要填报两个参数的应按照要求填报。

(6)重点审查有余热发电设备的是否漏填报软化水制备设备。

(7)对于同一法人单位的骨料生产、矿渣微粉、商混单元,应一并在表2中申报,并申报环评批复的产能。

 

3、表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

(1)原辅料的选填,不仅是生产水泥(熟料)所用的原辅料,还应选填脱硫剂、脱硝剂、污水处理添加剂等辅料。针对熟料,仅填报外购量。年最大使用量为全厂同类型原辅料的总计,可以根据设计文件或环评文件来确定。

(2)针对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和有烘干机的独立粉磨站,所有含硫元素的原辅料的硫占比都应填报数据。

(3)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还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填报氯、氟、汞、铊、镉、铅、砷、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等有毒有害成分,协同处置非危险废物的不作要求。

(4)针对水泥(熟料)排污单位,不仅填报熟料生产的燃料,烘窑用燃油以及烘干磨的燃料也应填报。针对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配套烘干磨的应填报燃料信息。

(5)燃煤应填报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等内容。燃油应填报硫分、热值等内容,灰分和挥发分处填“/”。

(6)特别注意“热值单位”为“MJ/kg或MJ/m3”,若企业统计报表单位为“大卡”或其他,应进行折算填报。

(7)针对协同处置排污单位为独立法人的,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和协同处置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中都应填报固体废物的类别及处理量。

 

4、表4-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1)应按照技术规范将产排污环节填写完整;重点审查原料磨的产污环节是否漏填报、是否与窑尾废气一个排放口。

(2)针对排放口的识别,仅窑头、窑尾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余皆为一般排放口。

(3)根据行业标准,水泥工业的有组织颗粒物污染物仅选填“颗粒物”,不可选填“粉尘、烟尘”等名称。

(4)针对排放形式,所有配置污染治理设施且有固定排放口的污染源,皆选择“有组织”。

(5)针对颗粒物的“污染治理设施工艺”,若为袋式除尘器,应明确收尘器所采用的滤料。

(6)重点审查脱硝系统的“污染治理设施工艺”,仅“SNCR”的为非可行技术。对于未采用可行技术的污染控制环节,应填写“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针对窑尾废气污染物无专门的治理设施的,如氟化物,应备注“协同控制”。

(8)重点审查使用窑尾余热、独立热源烘干物料的独立排放口污染物种类应为“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9)针对协同控制,审查是否漏填报贮存预处理排放口,污染物种类是否选填全。

(10)针对协同处置存在旁路放风排放口的,一定在“分解炉”这里对应填报,协同处置危废的污染物种类为11类,协同处置非危废的污染物种类为10类

(11)水泥窑尾排放口的污染物为6类,协同处置窑尾排放口的污染物为11类,审查是否选填全。

 

5、表5-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1)各类废水应分行单独填报,重点审查污染因子是否选填全。

(2)水泥行业的废水类别为设备冷却排污水、余热发电锅炉循环冷却排污水、机修等辅助生产废水、垃圾渗滤液或其他生产废水、生活废水,应根据实际产污情况选填。重点审查协同处置排污单位的渗滤液、有余热发电工序的余热发电循冷却排污水是否漏填报。

(3)针对协同处置产生的渗滤液或其他生产废水间接排放或直接排放的,首先应填报车间排放口并选填一类污染物,然后再填报外排口并选填二类污染物。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协同处置项目的渗滤液或其他生产废水中其他污染物还应根据环评文件确定。

 

6、表6-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对于目前填报的排气筒高度不满足GB4915要求或排放口不规范的,核发部门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7、表7-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1)关于选择执行标准时,应先确定所在地有无地方标准,并根据“排放浓度限值从严确定”选择执行标准名称。

(2)特别排放限值应根据表1的(1)进行确定。

(3)贮存预处理的硫化氢、氨、臭气和非甲烷总烃为速率限值,其余的为浓度限值。

(4)重点审查煤磨独立排放口的浓度限值。

 

8、表8-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

(1)申请的许可排放量应与计算过程保持一致,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对于独立粉磨站不许可排放量,地方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2)重点审查计算过程中,一般排放口不能按照个来核算,仅与产能和类型有关系。

(3)申请特殊排放浓度限值、申请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限值在本表中不应填报。

 

9、表8-1申请特殊时段排放量限值

本表不要求企业填报,核发部门在应结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上一年的环统数据填写日许可排放量和管控要求。

 

10、表8-2  错峰生产时段月许可排放量限值

(1)对于有错峰生产要求的排污单位,重点审查是否填报错峰生产月许可排放量。

(2)计算月许可排放量时,应充分考虑自然月的天数,应填报计算过程。

 

11、表9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

(1)该表仅填报厂界无组织,重点审查协同处置排污单位的厂界无组织的污染因子是否遗漏。

(2)重点审查协同处置厂界无组织氨的执行标准应为GB4915。

 

12、表9-1 水泥工业企业生产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重点审查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和严于国标的地标排放标准的选填是否正确

(2)审查企业选填的内容和企业实际建设是否一致。重点审查是否漏填报公用单元的“其他”管控要求。

(3)企业“公司无组织管控现状”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填报,不可复制“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3、表12-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间接排放废水应写明受纳污水处理厂执行的外排浓度限值。

 

14、表15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表

(1)监测内容是为监测污染物浓度而需监测的各类参数,废水的监测内容为“流量”;废气排放口,监测一般排放口颗粒物,需监测“烟气温度、烟气流速、烟气湿度、烟道截面积”,窑尾、独立热源、使用窑尾余热烘干物料的排放口的污染物,还应监测“氧含量”。

(2)窑头、窑尾排放口对应的污染物一定选择自动监测,地方要求其他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的也应选择自动监测,其余为手工监测。采用自动监测的,应在手工监测处补充填写手工监测的采样频次和方法,并备注“在线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

(3)重点审查是否漏填报厂界无组织监测,针对新增排放源,还应审查环评是否对环境质量监测有要求。

(4)监测频次应满足技术规范或监测指南要求,重点审查磨机、包装机、破碎机、窑头、窑尾排放口的监测频次;针对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应备注“合理安排监测计划,保证每个季度相同种类治理设施的监测点位数量基本平均分布”。

 

15、表16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

(1)设施类别中,一定按照技术规范填报。生产设施应填报基本信息和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信息应填报基本信息、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和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2)因技术规范中对各类环保设施的运行台账记录频次不同,填报时应根据记录频次要求分类填报,填报的记录内容和频次不得低于技术规范要求。

(3)记录形式应选择“电子台账+纸质台账”,同时备注“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16、附图-工艺流程图与总平面布置图

(1)要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

(2)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3)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工序、厂房、设备位置关系,尤其应注明厂区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容。

 

17、许可排放量

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应清晰完整,且列出计算方法及取严过程。按照技术规范计算时,应详细列出计算公式,各参数选取原则及选取值,及计算结果;明确给出总量指标来源及具体数值,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最终按取严原则确定申请的许可排污量。

 

(四)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副本

1、应按技术规范填写执行报告内容、频次等要求;原则上水泥行业仅要求上报年度、季度执行报告。其中季度或月执行报告应至少包括全年报告中的第(6)部分中的实际排放量报表、达标判定分析说明及第(4)部分中“治污设施异常情况汇总表”;半年度报告可根据地方管理要求确定是否提交。

2、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现行文件的管理要求,填报信息公开方式、时间、内容等信息。

3、环保部门可将对排污单位现行废气、废水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写入“其他环境管理要求”部分中;对于污染治理设施不满足水泥工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规范要求的,可将整改要求写入“改正措施”中并限定整改时限;若无地方法规要求,暂不建议写入关于噪声、固废、环境风险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4、核发部门应结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上一年的环统数据填写日许可排放量和管控要求。


制革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第一版)


企业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

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排污许可证副本、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而非5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签字时间。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如无反馈意见则填写“无反馈意见”。

5、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填写重点区域的,应结合环保部相关公告,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通过企业投产时间,核实该企业是否为现有源;原则上,企业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认定关于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企业具体情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

2、表2-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按技术规范填报,不应混填,如有必填项则必须填写;相同生产设施应分行填报,不应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主要生产工艺的产品(如生皮-成品革,生皮-蓝皮,蓝皮-成品革)需要与厂内实际情况相符,如下拉菜单中不包括,可采用自定义的方式;原料皮或产品名称对应的计量单位应为t/a,企业填报的生产能力为产品设计产能;设施参数填写完整;根据水十条要求,铬鞣企业要在“其他工艺信息”中填写2017年12月底,完成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情况。

 

3、表3-原料为必填项,尤其注意用水量不得遗漏,加工羊皮的,需在“其他信息”中备注使用山羊皮和绵羊皮的比例;辅料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有锅炉的需填写锅炉燃料信息;燃油、燃气填写硫分和热值(低位发热量),煤气还需要在其他信息处备注硫化氢含量;燃料中对于启动用燃油也应在此填报,且应包括含硫率、热值等信息(不能填0)。

 

4、表4-应按照技术规范将产排污环节填写完整;制革行业有组织排放锅炉烟囱为主要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和喷浆设施废气收集的排气筒为一般排放口,技术规范中明确的内容不得丢项。废气主要无组织排放源包括生皮库、使用硫化物的脱毛车间、磨革车间、涂饰车间、煤场,对照以上无组织产生节点,明确主要污染物种类。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全生化除臭等先进污水处理技术的,污染物可纳入无组织排放管理;由于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采用的是协同治理措施,因此其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并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备注“协同处理”;对使用天然气锅炉或设施的废气治理可行性技术可填写“/”;对于未采用最佳可行技术的污染控制环节,应填写“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表5-应按照技术规范将产排污环节填写完整,废水类别有含铬废水、其他生产废水、雨水,含硫废水单独处理的还应填报含硫废水;各类废水应分行单独填报;排放口类型需与技术规范一致,含铬废水为车间排放口,全厂废水为主要排放口,雨水为一般排放口;污染物种类依据规范要求填写完整;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需备注设计规模;对于未采用最佳可行技术的废水治理措施,应填写“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表7-污染物种类数量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对于新增污染源,严格按《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文)执行;主要排放口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制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或要求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进行确定;一般排放口废气及厂界无组织废气浓度限值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或要求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进行确定。

 

7、表8-对制革企业锅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备用锅炉不再单独许可排放量;对于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等需申请许可排放浓度,无须申请许可排放量;申请的许可排放量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取严;申请的许可排放量应与计算过程保持一致;计算过程中的参数选取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物质锅炉基准烟气量按《动力工程师手册》计算或参照燃煤锅炉数值进行选择;对于执行GB 16297的设施,除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以外,还应按烟囱高度确定排放速率要求。

 

8、表9-应按照技术规范将无组织产污环节填写完整;无组织产污环节对应污染物填写齐全,明确防治措施;无组织排放源的污染治理措施填写符合实际,标准填写应明确;在“其他信息”中注明是否为可行性技术,列出许可浓度限值并标明单位;对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中无要求的无组织产污环节,如无特殊规定,不建议给出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量化考核要求,仅说明控制措施即可。

 

9、表11-直接排放口和车间或设施排口均填写在此表内,应特别注意受纳自然水体信息填写是否正确。

 

10、表12-间接排放废水应写明受纳污水处理厂执行的外排浓度限值。

 

11、表14-对于全厂废水主要排放口一般对COD和氨氮申请许可排放量,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对总铬申请许可排放量;申请的许可排放量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取严;计算过程中的参数选取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以下三种情况需增加申请总量的污染物种类:①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超标且列入GB 30486中的其他污染物;②《“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载明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③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其他污染物。

 

12、表15-监测因子数量及最低监测频次应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工业》发布后,从其规定;锅炉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的要求;关注废气有组织一般排放口、无组织排放,以及雨水排口的监测信息。监测内容废水包括流量;废气包括(1)主要排口:烟气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2)一般排口:空气流速;(3)厂界:温度、气压、风速、风向。手工测定方法明确所有指标的监测方法标准(标准名称和标准号)。采取自动监测的,也要填写自动监测仪器故障期间手工监测信息。

 

13、表16-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和频次等要求;记录形式应按照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同步管理;具体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

 

14、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应清晰完整,且列出不同计算方法及取严过程。按照技术规范计算时,计算方法及参数选取符合规范要求,应详细列出计算公式,各参数选取原则及选取值,及计算结果;明确给出总量指标来源及具体数值,最终按取严原则确定申请的许可排污量。对于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单位,应注意其已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总量控制要求是否为企业最终外排总量,注意与接管排放量区分,接管排放量与最终外排量之间不再取严;对于排污单位自愿采取更低排放要求申请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如排污单位自愿采用超低排放要求作为申请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依据),应进行核实,并告知环保部门及排污单位利弊关系。

 

15、附图-工艺流程图与总平面布置图要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全厂污水处理站等,尤其应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

 

16、附件-应提供承诺书、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如未采用可行技术但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说明材料等。

 

(三)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副本

1、应按技术规范填写执行报告内容、频次等要求;制革企业应包括年度、季度和月度执行报告,其中月或季度执行报告应至少包括全年报告中的第(6)部分中的实际排放量报表、合规判定分析说明;月执行报告可根据地方管理要求确定是否提交。

 

2、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现行文件的管理要求,填报信息公开方式、时间、内容等信息。

 

3、环保部门可将对排污单位现行废气、废水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写入“其他环境管理要求”部分中;对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不满足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规范要求的,可将整改要求写入“改正措施”中并限定整改时限;若无地方法规要求,暂不建议写入关于噪声、固废、环境风险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4、环保部门应重点审核许可事项,如排放口的数量、类型,许可排放浓度执行的标准、许可排放量取值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管理要求要明确,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为将来的监管执法提供依据。载明事项中存在的低级错误,逻辑不通的内容,需明确提出修改要求。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第一版)

 

企业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

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排污许可证副本、附图、附件等材料。

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

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1、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1)是否属于重点区域,属于重点区域的需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考虑氮氧化物);

(2)环评批复、备案文件必填一项,且需逐一填写;通过环评批复时间(2015年),确定为三者取严或二者取严;

(3)总量分配计划文件需填写具体文号(或名称);总量控制指标需逐一填写,并备注来源,来源包括:总量分配计划文件、现有排污许可证、排污权交易获取、环评文件(2015年后)、其他政府文件形式确认的;

2、表2-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1)生产线名称不要填写生产单元,划分依据为原料-最终产品(非中间产品);

(2)生产工艺根据字典项选择,未在字典项内的选择其他,并注明具体工艺名称;

(3)生产设施填写完整,包括技术规范的必填项和产生排污的生产设施;

相同生产设施,若排放口相同可备注数量;

电解槽设施参数填写为电流强度、电流效率,氧化铝焙烧炉填写氧化铝生产能力、熟料烧成窑填写熟料生产能力、石灰炉(窑)填写石灰生产能力。原料库为(最大)贮存能力,锅炉为生产能力,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设施参数可以填多个参数(添加设施参数);

产品名称:需填写技术规范的产品名称,原铝(铝锭)、氧化铝等;产能以环评(备案)文件为准,注意单位匹配;

3、表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

(1)原辅料填写完整;

(2)辅料需填写含有毒有害物质;

(3)有毒有害成分中,氧化铝主要关注硫(原料煤),电解铝主要关注氟(氟化盐)、硫(阳极);不含某元素的可以填/;

(4)燃料至少要填写硫分和热值,固态燃料还需填写灰分和挥发分;

4、表4-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

(1)产排污环节填写完整,注意与生产设施(自动生成)对应;

(2)污染物种类严格按照排放标准(GB25465,DB***)填写;重点区域的需有氮氧化物;

颗粒物(厂界无组织为总悬浮颗粒物);

(3)原则上本表只填写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填到表9;

(4)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工艺均可多选,对照技术规范注意是否为可行技术,非可行技术需在附件中上传证明材料(案例、监测报告、知识产权类证明等);

(5)注意排放口类型,主要排放口分为多个排放口的,均为主要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与一般排放口合并排放的,为主要排放口;

5、表5-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1)废水类别只有两种,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污染治理设施只有两种,生产废水处理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污染物种类:总排放口需填写标准中全部污染物;

(3)注意治理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非可行技术的需在附件中上传证明材料;

(4)排放口类型:生产废水为主要排放口,生活污水为一般排放口;排放去向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废水处理站的,目前平台默认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6、表6-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

注意排气筒高度,燃煤锅炉至少为20m;其余至少为15m;

7、表7-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表4中污染物种类填写完整,此处自动生成;

标准名称通常为行业排放标准、锅炉标准和地方标准(若有);重点区域的需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须有氮氧化物;

8、表8-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

申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均需填写;

申请许可排放量限值—主要排放口填写,技术规范只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若有,仅限氧化铝)、氟(仅限电解铝);其余因子根据地方要求确定是否需核算;

9、表9-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

选择厂界的,只需填写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名称和浓度限值;

选择生产设施编号的,只需填写污染物种类、产污环节和主要污染防治措施;防治措施可多选;

其余均无需填写

10、表10-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备注中填写确定过程,即三者取严或两者取严,填写最终确定的许可排放量限值;

11、表11-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12、表2-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标准浓度限值填写行业排放标准间接排放限值、综排标准三级或根据地方要求(生活污水),不要填写集中处理设施接管标准或排放标准限值;

13、表13-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注意是否由地方排放标准;

14、表14-废水污染物排放

申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填写主要排放口;

申请许可排放量限值—主要排放口填写常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其余因子根据地方要求确定是否需核算;

15、表15-自行监测记录信息表

监测内容:有组织废气至少应选择烟气量、温度、烟气含湿量,锅炉烟气还应选择含氧量;无组织废气至少应选择温度、气压、风向、风速;废水至少应选择流量。

 

自行监测最低监测频次

 

产排污节点

排放口类型

监测因子

监测频次

产污环节

监测点位

废气有组织排放

氧化铝

 

原料系统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半年

熟料中碎系统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半年

氧化铝贮运系统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半年

熟料烧成窑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

自动监测

氢氧化铝焙烧炉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

自动监测

石灰炉(窑)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

自动监测

熔盐加热炉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

季度

电解铝

原料系统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半年

电解质破碎系统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半年

阳极组装及残极处理系统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半年

混合炉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半年

电解槽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

二氧化硫

自动监测

氟化物(以F计)(以氟计)

锅炉

烟囟或烟道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

自动监测

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季度

废气无组织排放

氧化铝工业

企业边界

二氧化硫、颗粒物

季度

电解铝工业

企业边界

二氧化硫、颗粒物、氟化物(以F计)

季度

废水排放

生产废水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pH、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

自动监测

氟化物(以F计)

悬浮物、石油类、总氰化物、硫化物、挥发酚

季度

注①:适用于燃煤锅炉。

注②:设有煤气生产系统排污单位增加的控制项目。

注:单独排入地表水、海水的生活污水排放口污染物(pH、COD、BOD5、悬浮物、氨氮、动植物油、总氮、总磷)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注:总磷和总氮安装在线主要适用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的排污单位.













16、表16-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设施类别、操作参数、记录内容、记录频次、记录形式;

记录内容按照技术规范填写;

其余见下图:


17、附图-工艺流程图、总平面布置图

(1)清晰可见、图例明确

(2)工艺流程图应包括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产排污环节等内容;

(3)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工序、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雨水、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容。废水处理设施、雨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口、主要废气排放口位置;

18、附件

(1)承诺书

(2)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3)环评批复文件

(4)总量文件

(5)非可行技术的证明材料;

(6)其他

 

(三)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副本

1、应按技术规范填写执行报告内容、频次等要求;应包括年度、季度执行报告,地方根据管理要求可增加月度报告。

2、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现行文件的管理要求,填报信息公开方式、时间、内容等信息。

3、环保部门可将对企业现行废气、废水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写入“其他环境管理要求”部分中。

 


有色金属冶炼——铜铅锌冶炼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第一版)

 

企业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

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排污许可证副本、附图、附件等材料。

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

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1、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1)是否属于重点区域,属于重点区域的需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考虑氮氧化物);

(2)环评批复、备案文件必填一项,且需逐一填写;通过环评批复时间(2015年),确定为三者取严或二者取严;

(3)总量分配计划文件需填写具体文号(或名称);总量控制指标需逐一填写,并备注来源,来源包括:总量分配计划文件、现有排污许可证、排污权交易获取、环评文件(2015年后)、其他政府文件形式确认的;

2、表2-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1)生产线名称不要填写生产单元,划分依据为原料-最终产品(非中间产品);

(2)生产工艺根据字典项选择,未在字典项内的选择其他,并注明具体工艺名称;

(3)生产设施填写完整,包括技术规范的必填项和产生排污的生产设施;

冶炼附属工程如综合回收、采选等生产单元,若属于独立厂区(车间)的可不填写(地方也可以要求填写);

相同生产设施,若排放口相同可备注数量;

冶炼炉窑的设施参数一般为生产能力(处理能力)、路床面积等,原料库为(最大)贮存能力,锅炉为生产能力,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设施参数可以填多个参数(添加设施参数;

产品名称:需填写技术规范的产品名称和重要中间产品,如粗铅、粗锌、锌焙砂、粗铜、阳极铜等;产能以环评(备案)文件为准,注意单位匹配;

3、表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

(1)原辅料填写完整,原料除了精矿外,注意是否有外购的二次资源;

(2)辅料需填写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和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如锌粉、锑盐、酸碱、氨水、双氧水等;

(3)有毒有害成分至少要填写硫、铅、砷、汞、镉;不含某元素的可以填/;

(4)燃料至少要填写硫分和热值,固态燃料还需填写灰分和挥发分;

4、表4-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

(1)产排污环节填写完整,注意与生产设施(自动生成)对应;

(2)污染物种类严格按照排放标准(GB13271、GB25466、GB25467,DB***)填写;重点区域的需有氮氧化物;

颗粒物(厂界无组织为总悬浮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不是烟(粉)尘、铅、汞、砷;

(3)原则上本表只填写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填到表9;

(4)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工艺均可多选,对照技术规范注意是否为可行技术,非可行技术需在附件中上传证明材料(案例、监测报告、知识产权类证明等);

(5)注意排放口类型,主要排放口分为多个排放口的,均为主要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与一般排放口合并排放的,为主要排放口;

5、表5-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1)废水类别只有两种,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污染治理设施只有两种,生产废水处理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污染物种类:车间排放口只需要填写一类污染物,总排放口需填写标准中全部污染物;原则上车间排放口指污酸处理站排放口;

(3)注意治理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非可行技术的需在附件中上传证明材料;

(4)排放口类型:生产废水为主要排放口,生活污水为一般排放口;排放去向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废水处理站的,目前平台默认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6、表6-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

注意排气筒高度,燃煤锅炉至少为20m,燃油、燃气至少为8m;其余至少为15m;

7、表7-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表4中污染物种类填写完整,此处自动生成;

标准名称通常为行业排放标准、锅炉标准和地方标准(若有);重点区域的需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须有氮氧化物;

8、表8-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

申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均需填写;

申请许可排放量限值—主要排放口填写,技术规范只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若有)、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铜冶炼);其余因子根据地方要求确定是否需核算;

9、表9-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

选择厂界的,只需填写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名称和浓度限值;

选择生产设施编号的,只需填写污染物种类、产污环节和主要污染防治措施;防治措施可多选;

其余均无需填写

10、表10-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备注中填写确定过程,即三者取严或两者取严,填写最终确定的许可排放量限值;

11、表11-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12、表2-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标准浓度限值填写行业排放标准间接排放限值、综排标准三级或根据地方要求(生活污水),不要填写集中处理设施接管标准或排放标准限值;

13、表13-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注意是否由地方排放标准;

14、表14-废水污染物排放

申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主要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均需填写;

申请许可排放量限值—主要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填写,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填写一类污染物许可量,总排放口填写常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其余因子根据地方要求确定是否需核算;

计算时注意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基准排水量不同;

15、表15-自行监测记录信息表

监测内容:有组织废气至少应选择烟气量、温度、烟气含湿量,燃烧类烟气还应选择含氧量;无组织废气至少应选择温度、气压、风向、风速;废水至少应选择流量。


自行监测最低监测频次

污染类型

排放口类型

污染物类别

监测设施

最低监测频次

有组织废气

主要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

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手工监测

1次/月

其他污染物(硫酸雾)

手工监测

1次/季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硫酸雾

手工监测

1次/季

无组织废气

二氧化硫、颗粒物、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手工监测

1次/季

废水

主要排放口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

自动监测

总铅、总镉、总砷、总汞

手工监测

1次/日

总锌、总铜、总铬、总镍

手工监测

1次/月

其他污染物

手工监测

1次/季度

16、表16-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设施类别、操作参数、记录内容、记录频次、记录形式;

记录内容按照技术规范填写;

其余见下图:


17、附图-工艺流程图、总平面布置图

(1)清晰可见、图例明确

(2)工艺流程图应包括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产排污环节等内容;

(3)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工序、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雨水、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容。废水处理设施、雨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口、主要废气排放口位置;

18、附件

(1)承诺书

(2)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3)环评批复文件

(4)总量文件

(5)非可行技术的证明材料;

(6)其他

 

(三)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副本

1、应按技术规范填写执行报告内容、频次等要求;铜铅锌冶炼应包括年度、季度执行报告,地方根据管理要求可增加月度报告。

2、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现行文件的管理要求,填报信息公开方式、时间、内容等信息。

3、环保部门可将对企业现行废气、废水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写入“其他环境管理要求”部分中。


来源:中国排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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