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君说法】城里人购买“农村房”,受法律保护吗?
导语
长安君(微信ID:changan-j):“梦幻田园,阳光大棚,圆你一个农庄梦”,“远离尘嚣,来乡下当农夫。三层别墅仅售17万!”......小伙伴们,你有没有接到过这样的售房广告?身在城市的你,是不是觉得这样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庄”,特别划算?但是,安仔在占了这个便宜后,却吃了大亏!一起来看看——
安仔作为城镇居民,在购买涉诉宅院时并非涉诉房屋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无权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
安仔与小明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涉及农村房屋及宅基地,协议虽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安仔不是密云县某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依据我国法律政策规定,安仔无权在该村购买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安仔与小明之间的买卖房屋协议属无效合同。
法院对安仔要求确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这种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据此,法院判决王某与李某签订的《买卖房产协议书》无效。
近年来,由于城市房屋价格上涨、居住环境的下降,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是,非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成员购买该村房屋,属于违法行为,该买卖合同自始无效。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合同被判无效,买房人往往被判返还房屋,经济利益难以得到保护。所以,长安君提示切勿违法买卖农村房屋。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2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07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办发《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通知》,指出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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