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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君说法】同居关系,相互之间享有继承权吗?

2017-05-02 张一鸣 黄立军 长安剑


导语

长安君(微信ID:changan-j):安仔认识了一个美丽贤惠的姑娘,本打算办完婚礼先不领证,没想到天有不测风云,姑娘意外出了车祸。姑娘的遗产,谁来继承呢?安仔有没有份儿?快来看看“同居者”安仔的经历——


长安君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本案被安仔与女朋友同居后,直至2017年对方去世,都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故他们之间不成立事实婚姻关系,也无法以配偶的身份取得邢某的法定继承人资格。故安仔主张与女朋友之间是事实婚姻关系,要求继承遗产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选择以同居关系一起生活的当事人需要从思想上认识到这种并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形式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只有案件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等其他事由,法院才可就财产问题进行审理。在这里建议在考虑婚姻缔结时选择通过婚姻登记的方式给自己的婚姻关系予以法律的保护,给自己的婚后生活以法律的保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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