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君说法】“渣男”家暴该咋办?坚决不!能!忍!
导语
长安君(微信ID:changan-j):明天就是“虐狗”的“520”了,在这样美好的日子里,让咱们谈谈虽然不应景但是很多人都不能回避的问题吧——家暴,包括近期某“明星”家暴的新闻也让大家愤慨不已,那么,面对家暴,到底怎么办才是更好的办法?答案在这儿——
长安君说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确定了较为严格、客观的标准,即实施的家庭暴力“须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达到一定程度的,才可认定为家庭暴力,这就将家庭成员之间的日常争吵、偶尔打闹及尚未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家庭纠纷行为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这条解释说明,并不是说所有因遭受暴力的情形都会被受理,必须在符合法律所定义“家庭暴力”才行。本案中,安仔婚后长时间对妻子殴打并导致妻子流产的行为符合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受传统观念影响,很多家暴受害者选择了默默忍受伤害,但是一味忍让只会滋长家暴行为的愈演愈烈。面对家暴行为,受害者应采取怎样的措施呢?
当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方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或所在的单位进行求助,居委会、村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受害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该按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对施暴方进行行政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向公安机关报警建议在施暴时或者施暴刚发生后,因为必须有证据(如身上的伤痕)向公安机关证明家庭暴力的发生,公安机关才可对施暴方进行行政处罚。家暴行为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会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家暴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长安君提醒,只有受害者从思想上对家暴行为零容忍,积极寻求救济途径,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者才有可能摆脱施暴方的阴影,继续生活。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情形: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可以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训诫、罚款或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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