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真实的“妓女许可执照”

2017-08-01 微匠岁月 微匠岁月

这是一张颁发于1947年的“妓女许可执照”,是当时“妓女合法化”的物证。“妓女许可执照”有效期三年。同时还标有证件使用有效期限和注意事项,注意事项中写有“某某原在本市落户从业,从业期间绝对服从政府命令及一切不法行为时由本人负完全责任”。

这张“执照”是一张长近20厘米、宽10厘米左右的纸片,印着黑色的铅字,为“长春警察署”颁发。

“妓女许可执照”表明了民国时对这一职业的承认,但当妓女在当时也应该属于一件不光彩的事情,从业者申请执照经营,大多也是为生活所迫,可以说带有被逼的成分。尽管当时发放的“妓女许可执照”不在少数,可由于以后对这一行业的取缔以及人们觉得此职业不光彩,大部分执照都被撕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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