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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滕州市“城中村”搬迁最新补偿政策出炉,不看你就亏了!

2017-12-07 滕州快报

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政策


    为有序推进“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房屋搬迁补偿政策宣传手册如下:

  一、“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搬迁补偿

  (一)对被搬迁人为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被搬迁房屋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滕政发〔2016〕44号文件规定的土地补偿标准并参照新建高层住宅建设成本,结合被搬迁房屋所处区位在城区土地分级的具体级别和被搬迁房屋的成新、结构等差别,予以评估确定。

  (二)附属物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对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彩钢瓦、钢结构、树木、壁画等附属物的补偿,按照被搬迁个人所有房屋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60元.集体所有房屋(企业、单位)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确属特殊情况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对燃气安装、集中供热等附属物的补偿,按照市燃气、热力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被搬迁人为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其确定的一处标准宅基地上住宅房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被搬迁人能够提供合法的集体土地、房产等有效证件,且证载面积不小于建筑容积率1. 3的,按证载面积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2.被搬迁人能够提供合法的集体土地,房产等有效证件,且能够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验收交房的,如其证载面积大于建筑容积率1.0且小于1. 3: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证载面积给予补偿;对现状房屋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部分,给予工料费奖励。

  工料费奖励标准为:砖混两层楼房每平方米360元,砖混一层平房每平方米310元,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270元。(下同)

  (2)选择房屋安置,对于预选住宅房屋面积大于被搬迁自建住宅房屋建筑容积率1. 0且不大于1. 3的部分,给予补偿安置的奖励;对现状房屋面积大于房屋安置面积的部分,给予工料费奖励,

  3.被搬迁人能够提供合法的集体土地、房产等有效证件,且能够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验收交房的,如其证载面积不大于建筑容积率1.0: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容积率1.0的标准给予朴偿;对现状房屋面积大于建筑容积率1.0的部分,给予工料费奖励.

  (2)选择房屋安置,对于预选住宅房屋面积大于被搬迁自建住宅房屋建筑容积率1. 0且不大于1. 3的部分,给予补偿安置的奖励;对现状房屋面积大于房屋安置面积的部分,给予工料费奖励.

  4.被搬迀人不能提供合法的集体土地、房产等有效证件,但能够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容积率1.0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对现状房屋面积大于建筑容积率1.0的部分,给予工料费奖励。

  (2)被搬迁人不能提供合法的集体土地、房产等有效证件且选择房屋安置的,对于预选住宅房屋面积大于被搬迁自建住宅房屋建筑容积率1.0且不大于1.3的部分,结合现状房屋面积, 给予补偿安置的奖励。如被搬迁人未足额选择安置奖励面积,对实际安置奖励面积之外的现状房屋面积,给予工料费奖励。

  (四)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一处宅基地房屋之外的已建成房屋,如被搬迁人能够提供合法的集体土地、房产等有效证件的,对证载面积部分参照枣庄市建设部门最新公布的高层住宅建筑工程指导价格并结合被搬迁房屋实际情况,予以评估补偿,不予安置;如被搬迁人能够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对现状房屋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部分,给予工料费奖励。

  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一处宅基地房屋之外的未建设房屋的宅基地,不再给予房屋朴偿,但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

  二、非“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搬迁补偿

  (一)被搬迁人能够提供合法的集体土地、房产等有效证件的,按上述第(一)项规定执行。

  (二)被搬迁人不能提洪合法的集体土地、房产等有效证件的,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限期拆除。但如被搬迁人能够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对其配合搬迁的行为,按照建筑容积率1.0的标准认定补偿建筑面积,并以第一项规定确定的搬迁朴偿标准为奖励价格基数,给予下列奖励:

  1.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1987年2月25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颁布实施前取得宅基地所建的房屋,按照奖励价格基数90%的标准给予奖励。

  2.对在1987年2月25日至2006年3月31曰(《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居民已建房屋土地使用权审核确认和房屋所有权验证工作的意见》规定时间)期间内取得宅基地所建的房屋,按照奖励价格基数60%的标准给予奖励。

  3.对在2006年3月31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时间)期间内取得宅基地所建的房屋,按照奖励价格基数40%的标准给予奖励。

  4.对符合以上三种情形的,如被搬迁人选择房屋安置,按照上述第(一)项规定给予奖励性安置,并按照新旧房屋价格双向找差。

  5.对其现状房屋面积超出补偿建筑面积或者安置面积的部分,给予工料费奖励。

  6.对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的所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自行拆除,不予朴偿或者奖励。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7.宅基地取得时间、方式和村(居)民委员会划定标准宅基地的确定,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村(居)民自治原则议定并公示,经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附属物奖励标准

  被搬迁人能够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对个人所有现状房屋面积大于补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260元的标准给予附属物奖励;对集体所有现状房屋(企北、单位)面积大于补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给予附属物奖励。

  院外附属物由被搬迁人自行清理,不予补偿。

  四、住宅房屋用于事实性经营的补偿

  被搬迁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被搬迁人能够提供营业执照、依法纳税记录等营业手续的,且营业执照、依法纳税记录等营业手续记载的营业地点,时间与被搬迁房屋地址相一致的,应当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在住宅房屋搬迁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事实营业补助,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手续审核标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如被搬迁人未进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依法纳税记录,并根据提供上述手续情况分别按照40%、30%、30%的比例确定事实营业补助标准;如被搬迁人已进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依法纳税记录,并根据提供上述手续情况分别按照70%、30%的比例确定事实营补助标准。

  (二)补助标准。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的房屋,每年(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在住宅房屋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2%的事实菅业补助;非临街的房屋,每年在住宅房屋价格的基础上增加6%的事实营业补助。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巿场评估价格的85%。

  (三)事实营业面积认定标准。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以被搬迁房屋实际正在经营使用的面积为准。原则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同一幢建筑主体被搬迁房屋补偿建筑面积的60%;非临街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被搬迁房屋朴偿建筑面积的50%。

  五、搬迁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住宅房屋每户标准为6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支付,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包括设备、用具等的拆除、运输、安装以及其他费用。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住宅房屋,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安置的,应当按照被搬迁房屋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总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被搬迁人选择期房安置的,根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被搬迁房屋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中用于房屋安置的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剩余的补偿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

  用于期房安置的多层住宅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对因搬迁非住宅房屋给被搬迁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生产和办公等用房按照实际使用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搬迁人选择期房安置的,根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中用于房屋安置的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标准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剩余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四)搬迁奖励费。被搬迁人在搬迁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每提前1天每户奖励1000元,个人所有房屋签约期限一般为20天,集体所有房屋(企业、单位)签约期限一般为10天。

  六、其他政策规定

  (一)被搬迁人能够提供有效土地证件或者土地证件证载面积与实际占地面积不符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土地面积。

  被搬迁人不能提供有效土地证件的,被搬迁房屋土地面积原则上按不超过20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

  (二)对被搬迁房屋两层以上(不含两层)的建筑,不予补偿或奖励.

  (三)被搬迁房屋檐高在1.7米以上、且不足2.2米的,如被搬迁人无法提供合法的集体土地、房产等有效证件,但能够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按照同等结构工料费奖励价格70%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实施搬迁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强制拆除,并取消该户一切奖励优惠政策。

  (五)政府通告下发后所建的房屋、附属物等不予补偿。

  (六)具体补偿标准以各区域“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方案规定为准。



 









信息来源:滕州大众网、滕州房产网

侵权请联系删除

编辑:苗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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