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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所有在逃人员的一份信

2016-12-27 佚名 藏蓝观察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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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所有在逃人员的一份信

所有在逃人员们:

   新春佳节即将来临,在这个中国人民传统的节日里,家家团圆、欢聚一堂、共享天伦、共度佳节。遗憾的是,这对于普通家庭十分简单、唾手可得的幸福,对你们来说却遥不可及,甚至是一种奢望。这一切,可能是因为你们一时激情、冲动、一念之差等种种原因,触犯了国家法律,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逃亡在外、漂泊他乡,造成了有幸福的家而不敢回、有父母在而不能尽孝、有听话的儿女而不能相亲、有知心的朋友而不能相聚的痛苦现状!

   “独在异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作为一名在逃人员,你们应该有痛彻心扉的体会,逃亡历程的艰辛,常人是难以想象的。逃是惊弓之鸟,食是朝不保夕,行是躲躲藏藏,睡是噩梦不断,精神上的折磨、思想上的压力、心灵上的谴责等等,让你们度日如年、生不如死。对家庭、亲人、儿女、朋友的无限思念、牵挂,让你们魂牵梦萦、肝心若裂。“子欲孝而亲不在”,这是人生最大的缺憾。你是否无数次梦到,父母至亲望眼欲穿、老泪纵横的双眼?你是否看到,他们人前人后抬不起头、伸不直腰?“子不教,父之过”,错失对子女的教育是人生最大的愧欠。你是否知道,闲言碎语给他们幼小心灵带来多大的创伤?他们有的因缺少父母关爱而误入歧途,你难道不应该承担责任吗?还有,你们相濡以沫、共同患难的夫妻,你是否看到,无数个夜里他们哭泣无助的情景?你是否知道,他们饱尝了常人难以忍受的酸甜苦辣?

   谁没有衣食父母,谁没有妻儿老小,谁没有手足之情,谁不是血肉之躯。难道,一时犯下的错误,要用一生来偿还么?难道,自己犯下的错,应该让家人去替你救赎么?

   我们公安机关提笔给你们写信,既是一种责任,也是情感使然。打击永远是手段,教育才是最终目的。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在于公安机关最大限度的铲除了多少罪恶,更在于我们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了多少迷途知返的心。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躲避法律制裁是每一个违法犯罪人员都有的念头。但,你们应该知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无论你躲藏到哪一天,只要没有接受法律制裁,罪行就无法消除、罪名就无法抹去!你们应该看到,在公安机关的大力追捕下,有多少逃犯相继落网,面对他们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同样,又有多少在逃人员迷途知返,主动投案自首,受到政府的宽大处理。公安追逃系统已经全国联网,全国公安大追逃的格局早已形成。 在逃人员一日不到案,公安机关决不会放弃抓捕。逃脱只是一时侥幸,逃跑不是长久之计,逃亡只会自陷绝境!

   “在逃真是生不如死,归案才叫如释重负”!“浪子回头金不换”。早晚要面对的事情,不如勇敢去承担。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才是唯一出路;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才能踏上人生正途。现在,机会就摆在你们面前。希望你们认清形势,权衡利弊,做出明智选择,早日结束逃亡日子,早日与家人团聚!

    在此,公安机关也正告那些包庇、窝藏、资助在逃人员的亲友,玩火者必自焚,与法律对执,终将会受到严肃追究!对那些不听规劝、继续在逃的,我们也将予以坚持不懈的追捕!

法律链接

 

现将我国刑法关于投案自首、自首后的从轻、减轻处罚及包庇的相关规定附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犯论处。

 

投案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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