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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讨|翟建:讲好我们的故事

2016-08-05 北京大成刑事部 大成辩护人


讲好我们的故事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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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仅代表全国各地赶来参加咱们大成总部刑事十周年的同事们,向大成总部刑事部成立十周年表示祝贺!

刚才,听了高检、公安部和陈瑞华教授的精彩发言,他们是从理论上分析有效辩护的理念和实现。我是一位职业律师,想从律师实务的角度来谈谈有效辩护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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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的角度来看,我认为所谓的有效辩护,就是当事人满意的辩护。并且,当事人的满意既要体现在整个辩护的过程当中,也要包括对实体的辩护结果的满意,即有效辩护贯穿于整个诉讼的过程当中。

依我看来,我们国家的刑法就像一个橡皮筋,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是刑法的条文,也就是说对于一个杀人既遂的案件可以处死刑,也可以处三年有期徒刑,什么样的案子应该处死刑,什么样的案子可以判三年,并没有一个确定无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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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当事人的满意与否,一方面取决于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过程和工作态度的认同,另一方面也包括对结果的期望。从结果的角度来看,当事人的期望值越高,律师的成功率就越低,最终获得当事人满意的这种肯定性评价就越少,不过这就是另外的话题了, 今天,我准备的发言题目叫《讲好我们的故事》。

讲好我们的故事指的是一种辩护的方法论的问题,我的观点来源于目前我所看到的刑事辩护中一些具体的现象,有感而发,不一定准确,也不一定对,只是我个人的一种想法。

我们可以看到,如今在刑事辩护业务中存在几种现象:由于网络的飞速发展,一些辩护被发到网上进行炒作;有的律师到法院门口去举牌;有的律师到看守所门口绝食等等。这些方式,在整个律师队伍中应该是一种常态,还是说应该只是一种例外?

从纠问式到抗辩式的发展,是不是就必然导致辩护人和公诉机关要在法庭上激烈对抗,甚至对抗到由公仇变成私仇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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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不应该是这样的!无论是程序上的,还是实体上的辩护,我们都可以做到有话好好说。

其实,我认为控辩双方无非是在同样的一堆证据上面,控方讲了一个故事,希望法庭采信这个故事,而辩方也根据这些素材来讲一个故事,希望法庭听取。比方说公诉方讲了一个有罪的故事,辩方讲一个无罪的故事;公诉方讲了一个罪重的故事,辩方讲了一个罪轻的故事,看看谁能够说服法庭,我眼中的刑事辩护就应该是这样子的。

换句话说,在观点上控辩双方可以对立,但在方法上不宜对抗,为什么呢?对抗未必能够达到律师所追求的目标,如果说了半天别人没有办法接受辩方的观点,律师再激烈、再对抗都是没有用的,问题的重点在于提出的观点是否能让对方、让法庭接受。

前两天,我在上海开了一个庭,上海市光明乳业的一个副总裁被控两条罪名,一条65万受贿,另一条17万贪污。这个案件中,被告人对受贿事实完全认同,没有异议,但对贪污事实他不承认。他说这钱不是他拿的,是总裁要他拿的,总裁涉及上级考评不方便拿奖金,所以说把奖金就记在被告人头上,被告人拿钱后交给了总裁,被告人认为这是用自己的名头帮忙,并非贪污。

然而事情是2008年发生的,过去好多年了,总裁称并未拿到17万,只拿到了10万。那么,针对这样的案件,从律师的角度而言,受贿罪方面我们做罪轻辩护,检察机关考虑有自首情节,建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我的态度很明确,建议减轻处罚;贪污罪方面我们做无罪辩护。

在陈述了理由之后,我在法庭上提出了一个观点, 我说:“去年7月份立案,查处我方被告人涉额17万的贪污没有问题,因为去年的刑法规定仍是贪污10万以上处有期徒刑10年。但现在,公诉人说根据两高的解释建议对他的17万的贪污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实际上,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如果没有特别从重的情节,贪污17万最高处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到今天来看,在2008年即便是他贪污了17万,到2015年七八月份立案,已经超过5年了。法律规定最高刑期三年的,超过五年不追诉。请法庭考虑,是不是也有一个超过追诉时效的问题,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被告人是否不应该再受到追诉了。”

因为这个案子还没有出判决结果,我只是提出这个观点,这个观点正确与否还是留给学术专家探讨吧。这个案件在我看来采取的就是一种讲故事式的辩护,讲出我的理由来,讲出我的故事来。我作为一个从业30多年算是资深的刑辩律师,有这样的理念,并希望以这样的面貌树立我们大成律师的刑辩的风格。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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