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学术研讨|刑辩律师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

2016-11-02 张志勇 大成辩护人



刑辩律师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

——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法治”研讨会上的发言


  ◆  ◆  ◆  


敬爱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各位同学:

大家好!

我是2003级博士毕业生张志勇,师从姜伟教授。感谢老师与同学们主办这次高规格的会议,很荣幸能在研讨会上发言。

我所供职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是中国、亚洲乃至全球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在中国有5000余名律师,约占中国律师总人数的1.5%。我所在的刑事部,主张专业化、一体化,专门从事刑事业务,我们拥有全国规模最大的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在代理大量刑事业务之余,主办论坛,宣讲交流,编纂书籍,创办大成刑辩学院,进行一系列宣传活动,为中国刑事辩护鼓和呼。        

依法治国的方针大略,注定律师将大有作为。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将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一、刑辩律师兴则国家兴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永远的校长”江平曾提出著名的论断:“律师兴,则国家兴”。而我们则进一步认为:“刑辩律师兴,则国家兴”。

众所周知,美国是世界上最为发达的国家,拥有世界上最为完备、最为健全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刑事法律领域。在美国,公民的生命与自由高于一切。作为美国执业人员中的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地位更高,更受人尊崇,收入更高,工作更富有挑战性。以丹诺为代表,美国涌现了一大批著名的刑辩律师,他们的英名,世人永远不会忘记。著名的辛普森案件,经过“世纪审判”,在以德肖微茨为首的刑辩律师团队不懈努力下,通过艰苦卓绝的辩护工作,终于说服了大陪审团,宣告辛普森无罪。辛普森案件,无论人们如何评价,如何众说纷纭,但其确实创造了人类辩护史上的奇迹,轰动了全世界,竖起刑事辩护的一座丰碑。

中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随着经济的发达,观念的更新,人们越发注重生命与自由,越发注重人权保障与言论自由,越发注重民主与法治。

对生命与自由的追求,对人权保障与言论自由的追求,对民主与法治的追求,离不开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推动。

实际上,刑辩律师的权利是从公民的权利中派生出来的,代表公民私权的律师,维护的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刑辩律师在保护人权上的作用是任何行业都无可比肩的。

然而中国的现实社会思潮,特别是公检法部门,常常并不认同律师的职责。虽然备受冷落,但保障人权的使命感,促使律师通过各种方式向全社会呐喊。陈有西在《公共事件中的中国律师角色》写道:“中国律师正在成为公私权冲突的前沿地带的活跃力量,也成了一个危险性相对较高的行业。黑幕的揭露者和维权的实际行动者,往往都是律师,他成了专制弄权者和地方恶势力最害怕的一支力量。”“律师的这种公共参与,又不同于其他的社会力量。他是一个理性的法治的力量。因为律师手中没有权力,没有金钱,没有垄断可以依靠,他有的只是已经公布的国家成文法律,以及他自己的法律知识。他只有依靠法律为别人服务,依靠法律去挑战(某些)公权的违法和无序,依靠法律实现自己的公平正义的理念,依靠法律来实现自己利益(这个利益不仅是经济概念的)最大化。因此,律师是天生的最讲法治的一支力量。他依据法而生存,依据法而强大,依据法而发展。他是国家法治的守护者。除去法律,律师将一无所有。”

正如陈有西所言,“律师是法律共同体中的民权力量。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法学教授等法律共同体各类成员中,只有律师是不拿国家财政工资,不向公权力要好处,靠自己的法律服务养活自己的群体。只有这种法律人是站在民权一方,同公共权力进行抗衡,制约公权、保护民权的一种力量。”

刑事辩护,通过一件件个案,推动法治的进步,促进国家的复兴。社会的发展把刑辩律师推上历史舞台的前沿,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


二、刑辩律师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


刑辩律师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归纳起来,主要有六点:


(一)维护人权


所谓人权,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最早提出“天赋人权”口号。2004年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9个字正式载入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把“人权”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已经越来越多地融入立法当中,从法律法规到司法解释、地方部门规章,我国从立法层面全面构建人权保护制度。   

毋庸讳言,我国的人权现状不容乐观。在刑事案件中,因有罪推定、刑讯逼供、司法不公、玩忽职守、滥用权力而导致大量的冤假错案,公民的人权遭受极大的践踏和破坏。

刑辩律师,在维护人权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刑辩律师,为自由辩护,甚至为生命辩护。刑辩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挽狂澜于既倒,扶大厦之将倾,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法定权利,刑辩律师的天职,是既要为“魔鬼”辩护,也要努力为清白者洗刷冤屈。刑辩律师的辩护,使得法庭对被告人的判决无疑将具有更强的说服力,也更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考验。刑辩律师的存在,是对滥用权力的一种制衡,是对有罪推定、刑讯逼供、司法不公、玩忽职守的一种制衡。公民的尊严、自由乃至生命等人权也正由此实现。


(二)反腐倡廉


反腐倡廉,已经上升到关乎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监督各国清廉和透明度的民间机构、国际透明组织2011年12月1日公布“2011世界各国腐败印象指数”排行榜。新西兰最廉洁,澳洲、北欧国家也是清廉领先。中国仍被视为是一个高腐败的国。国际透明组织表示,腐败是动荡之源。

据报道,总部设在柏林的国际透明组织按照从0到10的等级,对183个国家进行了排名,0意味着非常腐败,10意味着腐败程度最低。中国在这个腐败指数表上排名第75位,腐败指数为3.6。根据这个名单,全球最清廉的10个国家依次是:新西兰、丹麦、芬兰、瑞典、挪威、荷兰、澳大利亚、瑞士和加拿大。而日本和德国也名列前茅。美国名列第24。

人们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腐败是我国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极大地损害我国的社会正义,破坏我国的经济发展,腐蚀我国的政治清明。腐败不除,必将亡党亡国!

我们通过多年的执业经验,总结办理大量的职务犯罪、贪腐案件,得出的结论是:反腐倡廉必须重在预防!反腐败体制必须引入刑辩律师!

现行反腐体制已经走人绝境,即陷入国人通常所说的“越反越腐”的怪圈!执政者如果仍然几十年一贯制地坚持纪委反腐体制,绝对铲除不掉我国广泛蔓延且向深度发展的贪腐毒瘤!反腐败应该进一步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权力监督。不仅要权力反腐,更要制度反腐。建立反腐败预防机制迫在眉睫!

我们认为,反腐倡廉,预防为主。首先是制度预防,即改革现有的政治体制与司法制度,监督和制约公权力,制定科学的制度体系,从根源上杜绝腐败,预防腐败。其次是特殊预防,即预防在职在位的各级官员贪腐,普及他们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刑法知识,使国家工作人员对刑法产生敬畏,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自觉地用刑事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减少乃至遏制贪腐行为。


(三)参政议政,成为体制内外不可或缺的力量


法律是使人们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法治国家的确立,为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人参政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在美国,国会参议员中律师所占比例超过50%,众议员中法律界人士也占40%以上,其他西方发达国家,律师参政的力量非常大。

我国的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通过自身的努力,参政议政,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发挥了作用,展示了才华,已经成为体制内外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体制内,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律师社会地位的不断提升,律师已从幕后走到台前,已从江湖步入殿堂。据统计,在律师从政人员中,目前我国共有430名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1226名律师担任各级政协委员,其中十一届全国律师人大代表有11人,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有19人,共30人。律师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既是律界精英,又是政坛新星。其中,不乏著名的刑辩律师,他们的提案、议案有许多重要的立法建议。如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律师韩德云建议“对公务员财产申报问题立法”,主张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和公示制度。该提案得到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

在体制外,律师积极参与国家立法、执法、监督等活动,在推动中国民主法治进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田文昌律师说:“无论是研究者还是实务工作者,皆达成了这样一个共识:律师是天然的立法资源。推动律师直接参与全国性立法对国家来说是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

对比中国社会发展提供的舞台,律师参与政治活动,尚有很大待拓展的空间。积极通过各种途径参政议政,做一只敏锐的“啄木鸟”,做一块法治的“铺路石”, 是中国律师的神圣使命。

我们呼吁: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作为新社会阶层组织,作为公共知识分子,应凭借自身的优势,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通过参与立法、代理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发挥“在野法曹”的作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四)促进刑事立法与修法


刑辩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推动法治进步,特别是刑事立法与修订。

有“小宪法”、“人权宪章”之称的刑诉法,被认为是最敏感、修改难度最大的法律,长达七年的修订过程博弈激烈。从2011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来,截至2011年9月14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收到的51000多条意见中,律师的声音反映强烈。最终顺利通过,是中国法治历程上的一件大事。

另外,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尤其是修正案(八)、(九),大幅度取消了经济犯罪的死刑,贯彻死刑的少杀、慎杀的理念,提升了中国在国际上的声誉与地位。其中,刑辩律师的呼吁,功不可没。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收回十周年,我本人也代理过多起死刑复核案件,感受颇深。

通过刑辩律师的辩护,甚至“死磕”,使高层意识到庭审为中心的重要性。尤其是今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这几年媒体大量报道的冤假错案的纠正,是落实庭审为中心的真实体现。

通过刑事律师的辩护,不仅推动了实体法的修改,也推动了程序法的制订和修改。如证据法、非法证据判处、死刑复核、证人出庭、专家鉴定人、鉴定程序、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等,不胜枚举。


(五)促进司法理念的改进与革新


通过刑事律师的辩护,大大促进了司法机关法治理的发改进与革新。如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存疑有利于被告,等等,现代化法治理念。


(六)通过个案推动社会进步


刑辩律师,在刑事辩护的舞台上,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一场场精彩演讲,一次次无罪辩护,一桩桩成功案例,彰显刑事辩护的魅力,展现刑辩律师的个性与风采,实现公平正义,推进社会进步。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伟大变革中,律师特别是刑辩律师在这一变革中的伟大作用非一般阶层能够代替,这也决定了刑事辩护的风险性。

我们欣慰地看到:就是在这一形势下,北京乃至全国,一批具有社会使命感的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开始崛起,知难而进,坚持真理,有勇气,有魄力,为公平正义而辩护,而抗争。

当然,我们希望这样的辩护,这样的抗争,是在信仰法律的价值观支持下,在理性及法律范畴的基础上进行,在加强自我保护的前提下进行。但是对于有影响的律师,我们不敢苟同这样的作法:在法庭内外,只是在有关机关允许但并不合法的范围内办案,在法庭允许但并不合法的框架内辩护,不敢越“雷池”半步,不敢说“出格”话一句。作为有影响的律师,视辩护风险环境为“禁区”、“雷区”,而实行明哲保身的作法,其辩护效果及社会效果,可想而知。

最近,一系列冤假错案的纠正,如呼格吉勒图案,念斌案,陈满案,等等,无不出现刑辩律师的身影。在刑辩律师的推动下,冤案得以纠正,正义终将实现。

刑事辩护,是“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胡乔木语,)是律师业务皇冠上的明珠,是律师业务的最高境界。刑事辩护业务,是所有律师业务中最有水平、最富有挑战性、最能维护公平正义的业务。刑事辩护,关乎当事人的生与死、自由与囚禁、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刑罚的轻重、量刑的长短,与当事人的命运息息相关。刑事辩护律师,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无论时代如何变迁,中国的律师依然应当坚持自己的理想,坚持用法律去书写自己的人生!我们也希望更多的有志者们加入刑事辩护的队列中来!

中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随着经济的发达,观念的更新,人们越发注重生命与自由。依法治国,不再是一句口号;法制的进步,离不开律师的推动。尤其是刑事辩护业务,更是从无到有、从初始到完善,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刑事辩护,通过一件件个案,推动法制的进步,促进国家的复兴。刑辩律师兴,则国家兴,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社会的发展把刑辩律师推上历史舞台的前沿。我身为大成刑事部的一名律师,牢记刑辩兴国的时代使命,为社会进步、法治昌盛而辩护!

最后,祝福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工作顺利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如意!祝母校越来越好!


  ◆  ◆  ◆  


作者简介

张志勇,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资深刑辩专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大成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代理过多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





大成辩护人大器天成    刑辩天下


长按指纹 > 识别图中二维码 > 添加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