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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讨|特别重大贪腐案件的庭前有效辩护

2016-11-16 许昔龙 大成辩护人

特别重大贪腐案件的庭前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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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乌鲁木齐的前一天,我在某人民法院领取了一份特别重大受贿案件的判决书,这是国家某部委系列厅局级干部受贿案件当中的一例,涉贿数额1000万出头,认定自首,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是100万。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在该系列案件中树立了从轻处罚的典型,基本符合了我和被告人及其家属事先的预期,达到了我们预期的效果。后来回想一下,这个结果并不是我们在法庭上通过所谓的庭审控辩双方的交锋取得的有效辩护,而是我们在庭前和公诉人积极交换辩护意见,将争议点提前消化,将相当部分指控数额降下来,为从轻处理打下了基础。

我经常办一些最高检指定管辖的专案,作为被指定的办案单位,对他们来讲都会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他们是在完成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就这个案件来讲,经办人很坦率的告诉我,我们要完成上面交办的政治任务。侦查机关找相关的行贿人(证人)取证的时候也会明确告诉他,你得配合我们,这是一个政治任务。

在这些案件中,尽管参与办案的人员都业内精英检察官,但办案的目标要是完成上面的交办任务,不可避免的会在取证方面出现问题。甚至有些案件,先入为主,有可能设定出某种量的指标,比如,某某人不能低于1000万,某某人不能低于500万,若办案机关办理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迎合某种意思,取证纯粹成了凑数,自然会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

针对特别重大的受贿案件,由于律师只能在侦查阶段后七天才能介入,这时候侦查结果已经形成了初步的形态,马上要结案移送审查起诉,律师的有效辩护在侦查阶段是无从谈起的,所以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争取有效辩护的空间。

我记得徐平律师也强调过这样的理念。这类案件的庭审,作为公诉人,他们虽然可能要面对新闻媒体,但最主要的还是要面对在庭审背后VIP房间内相关领导的审视。这类案件中公诉人常常有两类心理,一是他要出色的完成工作,不能出任何的差错,要让领导满意。二是展现自己的专业特色,因为他们有最基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良知。

因而,他们会在两者之间会摇摆,即便有的时候他们自己也明确意识到这些案件可能有问题,但又要考虑需要完成上面交代下来的任务。这样一来,这类案件的公诉人到了法庭,十分不愿意看到被告人当庭翻供。因为被告人一旦在法庭翻供,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等,自然会揭司法机关的短,他甚至担心把控不好整个庭审现场,更担心领导认为他案子办的不漂亮,不得力,让领导不满意,领导满意了,这类案件过后,往往成为个人在体制内升迁的资本。

公诉人如果想让法庭进行得平和顺利,就必须在庭前好好重视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也要抓住公诉人的这种心理,积极进行业务沟通,提前消化分歧。

下面我结合具体案例,将一些办案思路和大家分享,不一定是很正确,但可能也会有一些参考的意义。

一、价格鉴定方面

1、特殊物品的鉴定

这类案件中,价格鉴定方面往往会出现问题。特别是涉及高级别的官员,他们有时候往往会有一个特殊的爱好,收集一些文物、邮票、字画等,俗称“雅贿”,这些特殊物品价格的鉴定,往往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最近在办一个部级干部涉贿案,其中一起指控是他的一个下属送了他邮票,他拿去卖了8万元,送邮票的人也说了,这个邮票值几万,是在什么地方买的,但是没有消费的记录。案发后,邮票实物已经不在了,但是办案机关为了要把这个8万元加进去,他就根据供述找集邮市场,找到了同样型号标准的邮票拍照,把照片送给价格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价格鉴定中心居然根据这个照片及其供述作出了8万元的价格鉴定结论,就是要凑这个数。

我们国家对特殊物品的鉴定应有一个特别鉴定程序,我将其理解为前置程序。前置程序中,首先要对邮票、字画、玉石特殊物品有一个等级鉴定,这个鉴定结束以后,再做具体的价格鉴定。这么一来,得出的结论才是相对客观的,是可以适用的。送检需要检材,既然邮票已经缺失,没有检材实物,如何来确定它的品相,如何确定它的真伪。提起公诉时,这起关于邮票涉贿指控的辩护意见庭前被采纳了。

2、低价买房问题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低价买房是低于市场价买房,但司法实践中几乎是成了低于鉴定价买房得出的差价就是认定犯罪的数额。如何判定市场价?对在同一时期,同一个小区,同一个户型,同一朝向的房屋,考虑到所有情况,穷尽一切方法比对后,最终得出我们的价格属实是最低的,且与市场价有一定差距,那么可以怀疑有涉嫌低价买房的行为。房屋的鉴定价有时往往高于市场价,此时如果拿当事人的买售价跟鉴定价比,得出差价,对当事人不利,律师要提出否定意见来。

二、阅卷中发现问题

阅卷当中,我们也往往能发现一些问题。

刚才那个厅局级干部的案件当中,说被告人涉嫌收取成都一家企业的钱,该案件的办案的主体是北京司法机关。北京司法机关在成都当地找到证人,凌晨一点将证人控制在宾馆里,一直持续到上午11点半进行询问。这个证人说:“没送,当初我们企业也没有具体的事有求于他”。说完以后,11点半到晚上的9点这段时间没有做笔录。但是我发现当天晚上9点到第二天凌晨3点又有一份笔录,在这个笔录里交代送了30万,同时在这个笔录里记载“将来你们别叫我出庭,我也不愿意出庭”。此地无银三百两,这个提醒是少见的,哪个证人会在询问笔录当中主动说我不愿意出庭,这很有可能是受到诱导了。

从这起取证笔录看,首先,询问的时间肯定是有很大的问题,都在凌晨或者是晚上,是不正常的作息时间,后来,我看询问的地点,他被控制的地点在成都,认罪的地点是在北京办案机关的询问室。11点半到晚上9点的这段时间时间,他被带离成都坐飞机到北京,这么一来所谓的行贿人没有任何休息的时间,坐飞机好几个小时,下飞机,再到办案单位,基本上不可能有正常的休息。

另外一点,我们也怀疑他肯定是遭受了非常大的心理压力才做出了行贿的叙述。后来这起指控经提出意见后,庭前解决了。

三、律师要勇于调查取证

虽然很多人说这么大的案件取证风险是非常大的,但如有机会我们要勇于调查取证。

我在大连办了一个案件,是央企高管被指控涉嫌1000多万的贪污案。央企的高管向下属的一个煤矿的老总打了招呼,称“外甥女从国外回来,欲做一笔煤生意,她会找你买煤,你看着卖给她就可以了”。他的直接下属很听老板的话,这个外甥女来买煤的时候给了她很大的照顾。

因为下属煤矿的煤基本上是企业内部消化,内部的价格是比较优惠的。在保证企业内部使用充足的前提下才会向外销售,且向外的售价要比内部价高一些。本案属于央企高管对非系统内的企业做了大幅度的优惠,涉案金额1000多万。然后,反贪机关称这1000多万是贪污,使国有资产受到了1000万的损失。

我们通过阅卷发现了两个问题:第一,这种价格卖给非系统内的企业,我们不是唯一一家。经调查发现,另外两家省内的企业也享受了类似的价格。第二,在此基础上,我们又思考,为什么可以这么卖呢?是否有明文规定,这类价格只能卖给系统内部的企业吗?为什么省内这两家企业也可以享受这个价格。后来我问当事人:“你们的下属企业,在一定条件下,有没有自主定价的权力?”他说这个并不清楚。后来,我们去矿上,调取到矿上销售管理办法,这个销售管理办法第9条、第11条明确规定,作为总经理对大客户的定价是有一定的自由权的。

我们查看该煤矿所有的销售记录,发现涉贪的这起交易,是他们有史以来最大的一单,这个还不叫大客户吗?这就是大客户。通过走访,这个煤矿好的煤留给自己用,把次一点煤卖给系统外客户,在这个基础上下属煤矿老总有权采取优惠价格出售,这是他合理的职权范围。以上便形成了相对比较有效的庭前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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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许昔龙: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大成全国刑委会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生。执业十多年以来坚持走专业化道路,只办理刑事业务,为多起全国性特、重大刑事案件的主要被告人出庭担任过辩护人,荣获北京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现受聘担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校外法律诊所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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