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学术研讨|《我的二五三辩护》

2016-12-20 大成刑委会 大成辩护人

《我的二五三辩护》


主题:《我的二五三辩护》

主持人:王勇,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本期嘉宾:何慕,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播讲时间:2016年12月10日(周六)20:00

播讲群:大成刑委会微信群

承办组织:大成(中国区)刑事部门主任联席会议


精彩播讲

主持人:

大成刑委会微信群的各位同仁,大家晚上好!我是大成济南分所刑事部主任王勇,很高兴大成中国区刑事部主任联席会议讲坛第四期仍然由我在美丽的泉城济南为大家主持,通过微信为大家串联起刑辩律师经验分享的匠心之作和智慧结晶。

今天我们荣幸的邀请到杭州市刑事风险防范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行业行风督察员、大成杭州分所刑委会主任、大成公司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何慕律师,结合自身多年从事刑辩律师的成功经验,给大家精彩分享《我的“253”辩护》。

何慕主任大家想必不陌生,每次刑委会活动均能见到他的身影。何主任从业以来一直坚持走专业化道路,只做刑事业务。何主任常说“自由和生命是人生最大的标的物,他比什么都重要,比什么都有价值”,因为使命感,所以选择刑辩。

何主任最初是从事教育工作,有十多年在中学教书的经历。讲台三尺,桃李一片,二十多岁时就已经成为中学校长。春风得意时,何主任毅然决然地辞去公职,改行做了律师。从北方来到南方,从校长到刑事部主任,何主任均是成功的。

何主任之所以会成功,来源于他做事的锲而不舍、精益求精。来源于他对刑事业务的热爱、信念、专注和尽职尽责。何主任更是性情中人,每成功辩护一个案件,看到被告人亲属将其视为亲人的高度认可或者被告人被当庭释放与家人喜极而泣的相拥,何主任往往会泪湿双眸。

何慕主任不但是大成杭州分所年终“慈善奖”的获得者,而且参加杭州公益组织多年,一直从事公益事业。每年的除夕,你都能在杭州火车站看到何慕主任,他是在做义工,给来往的旅客送上一杯热姜茶。就如何主任所说,我们虽只是一个小石子,却铺在通往法制的路上。同样,我认为也是铺在公益慈善的路上。

有请何主任给大家分享他的成功辩护经验。

何慕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同事、朋友们好,谢谢主持人的介绍,很荣幸,在我们大成刑辩群这一专业的平台上,给我一个与大家交流的机会,向本次活动的组织者们道声辛苦,谢谢你们!

这是我们大成律师事务所内的交流场所,业务方面,畅所欲言,工作方法,仁者见仁,俗话说“萝卜白菜,各有所爱,杀鸡杀鱼,各有各的杀法”。鉴于此,今天我把自己的工作习惯、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如实的向大家作以汇报,以期对部分朋友有所启发,更希望借此获得批评指正、指点迷津,促进自我提升。

我所说的“二五三辩护”,实质上就是我做刑事辩护时对一个案件在公检法三区块的关注程度和精力分配。

这是我自己的工作习惯,同行未必能予以认可,但我本人却因这样的工作习惯和方法,受益不少,辩护效果还是不错的。

我今天统计了一下我本年度承办的案件,已经结案的十件案件中,四个判处实刑(其中三个案件是明显从轻判处,一个正常判罚),两个宣告缓刑,四个不起诉或撤案。开过庭未宣判的五件,二审两件,一审三件,这五件案子结果虽还没出来,但我感觉,我相信,或改判、或发回重审,或罪名不成立、或建议检察院的撤诉的案件还会出现,可能会出现一到两例。

为了能尽可能把我想表达的内容表达清楚,借鉴韩友谊博士上周六在三亚大成刑辩专业宣讲团上的发言内容,即,要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需要有共同的大前提,不然各自按各自的逻辑,永远说不到一起,说服不了,也说不明白,所以,谈我所谓的“二五三辩护”,我们也有必要先确定几个大前题,这几个前题是,一个假定、两个现实、三个认同——

>>>>

一个假定

假定我所讨论案件的模板是普通的一审案件,由公安侦查,具备正常的程序,律师在第一时间介入,历经逮捕前刑拘侦查、提请逮捕、批准逮捕、逮捕后羁押侦查,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起诉至法院、开庭、庭后评审合议、宣判等所有程序。就是这样的一般普通刑案,不是大案、要案、督办案、政治案,也不是案件的某一阶段。

>>>>

两个现实

一个现实是,司法现状中“公安做菜、检察端菜、法院吃菜”这一现象依然客观存在;法院能胆气十足、轻松自如的作出实质上否定起诉内容的判决很难,法院在处理案件时难免投鼠忌器;

第二个现实,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承上启下、对前监督公安、对后监督法院、对中则自主决定案件的捕与不捕、诉与不诉、如何诉、及是否抗诉、撤案与否,可谓取舍自如、大权独揽。

>>>>

三个认同

第一个认同,认同公诉人和刑事法官的整体法律素质高于辩护律师群体,他们规范、严谨,行动有序、信息周全,比我们有优势。

应该说我们律师特别是刑事律师的专业化程度还是比较低的,就全国律师群体来计,只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估计连1%也不到。我们大成在刑事专业化方面做得好一些,但也有相当长的路要走,比如大成刑委会入会条件也仅仅是“专门或者经常从事刑事法律业务的”。我们知道,“经常从事”与“主要从事”不同,两者有一定的距离,而“主要从事”与“专门从事”刑事业务也不同。

当然,“专门从事”还不够,“专门”和“专业”是不同的概念,“专门”侧重于量,“多办案多挣”,有点像走量的批发,“专业”侧重于质,“少办案办精”,有点像个人定制的精品。我们不仅要分清“专门”和“专业”的区别,还要觉察“平台魅力”和“个体能力”的不同。比如我们自己,可能会因大成的品牌、规模和业内合作,而案源多多,但,个人业务能力真的很高了吗,若离开外在平台,又将如何呢?所以说,“专门从事”与“专业敬业”,“平台魅力”与“个人能力”,是两码事儿,不要混为一谈,这也是我经常提醒我自己要警觉的一点。

刚才说,公诉人与刑庭法官有优势,但相较于我们律师而言,他们也有劣势,其主要的劣势有,其一是工作量大,可能没有我们律师那样有时间对一案子反复的研究;其二是没有我们自由,我这里所说的自由,特别是指对案件作出独立判断、主张和决定的自由。也就是说,他们是专家,是精英,有些观点不是他们不知道,只是决定他们取舍的因素与我们不同,受限因素比我们律师多。

第二个认同是,我们辩护工作,不是跟公安机关较劲,更不是跟公诉人、法官较劲,不是一定要与谁谁争个高下,不能意气用事、不必哗众取宠、一吐为快。用韩博士的话说,法庭上,争吵要不得,竞赛性辩护也要不得,所谓竞赛性辩护就是说会说,谁说得过谁,我们追求的应是有效性,注意辩护的有效性,法庭上,嗓门大口齿利,没有意见,有效才有意义。

获得辩护有效性的重要路径是什么呢,我觉得主要应是“理性”、“客观”和“专业”。刑事律师要紧紧着力于当事人的利益,穷尽合法手段,力争其利益最大化。 我甚至觉得,我们辩护工作也谈不上维护法律与正义,我们的工作就是维护个案当事人的利益,在追逐这一目的的同时,达到司法设计中各角色的参与和制衡,从而使法律更合适的施用,最终起到维护法律与公义的作用。

第三个认同,体制的面目未必是体制内个体的个人面目。一般情况下,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或案件当事人并不带有个人色彩,重判或轻判,他们无所谓。相对于辩护律师积极追求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态度,司法人员更在意的是,把手头的工作快捷、稳妥的完成,别出漏子,不给自己挖坑、不为组织埋雷,案件对于他们而言,就是工作而已。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应该是大多数体制内人士的态度。

至于对被告人施以什么样的惩罚,只有在法律框架内,法律运用上有支撑、站的住脚,司法人员应不会计较的。因而,从这个角度看,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冲突并不大,或者说不应该那么大,因为律师与司法人员追求的都是同一法律框架内的结果。

在上述大前提下,如果一个案件花费十分气力的话,我在公安区块用两分力,在检察区块用五分力,在法院区块用三分力,我将之称为“二五三辩护”。

当然,我得说明,在任何一个阶段,任何一个环节,律师都要全力以赴、不留余力,我只所以说对公、检、法分用二五三不同的精力和关注,是打个比方,是说明我对一个刑事案件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关注度不同,是强调庭前辩护、诉讼过程性辩护的重要性。

我从不敢坐等案件流程到审判程序,才去抖擞精神的“决战在法庭”,大多情况下,等案件到了法庭才着手辩护,黄花菜也凉了,晚了。 

下面我详细向大家汇报一下我所谓的“二五三辩护”,实际上也就是我平时办案的工作流程。

在侦查区块的二分力,注意哈,我说得是在“侦查区块”,不是“侦查阶段”,在我的工作观念里,我以公检法的实质工作来划分,而不以普通的三阶段来划分,比如,侦查机关的工作,涉及逮捕前刑拘侦查、逮捕后羁押侦查、退侦期间补查,如果按“三阶段”来分,那么移送审查起诉前的阶段皆为侦查阶段,而我总是把侦查阶段中的报批捕工作,抽出来视为检察区块的工作。

所以我用“侦查区块”、“检察区块”、“审判区块”这样的名称来表述。

在侦查区块的工作,无论是捕前侦查、捕后侦查、退侦补查,因为律师难以全面了解案情,与侦查承办人沟通困难等原因,我们律师一般情况下会感觉无所作为,不勤事务的甚至就此无所事事。

侦查区块的辩护 (2分)  

我在侦查区块的工作重心在一个“护”字上,用我辩护工作的第一分力,也是极为重要的一分力!

辩护、辩护,“辩护”二字拆分开来即一个“辩”字一个“护”字,“辩”是针对司法机关的,“护”是针对当事人的,二者相关联,都重要,而在侦查区块,“护”的工作尤其重要。

当事人涉案初期最无助、最恐惧,也最容易被侦查机关把案情做实,有罪被做实倒也罢了,无罪或似是而非的情况下,因当事人在特定环境及情绪状态下的不当陈述而被做实,就会很被动。现实中这种情况很多,被侦查员威逼、利诱而顺应侦查人员的意思做笔录的案例层出不穷。

为了尽快的支持到当事人,一般情况在接受委托后,除了时间实在不允许,我会在第一时间对当事人进行会见,比如,第一天委托,力争第二天会见,上午委托,力争下午会见。    

我第一次会见的内容和方法是——

  1. 先行搜集所涉罪名的法条、解释、当地法院的区域性具体适用规定;

  2. 要求当事人详细陈述在律师会见前已被讯问、问答、记载的内容。注意,是会见前“已被讯问、问答、记载的内容”,不是问当事人“案件事实”,即明确告诉当事人,律师现在不是问你事实是怎样的,是问你笔录的内容是怎样的。这是我经验技巧之一,大家也可用用,你自会悟到其中的妙处。

    要问细、问透,要让当事人多重复,要问到律师像看到讯问笔录一样,要问到律师对案情基本明白;

  3. 向当事人将上述所涉罪名的法条、解释、当地法院的具体适用性规定讲解清楚,要简洁明了,通俗易懂,务必让当事人知道是与非、重与轻的界限;

  4. 介绍案涉罪名的证据收集规律,介绍侦查员的习惯做法,可举例;

  5. 告知诉讼程序上规定,及当事人权利、注意事项、生活上的事情。

及时会见和第一次会见,非常重要,万不可走过场,我一般至少用半天时间,需要时我会连续会见,前不久有个额度达数亿的诈骗案,我就连续四个工作日对其进行会见,直至我对案情了然于胸,得以形成理由充分的法律意见书呈送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听取了我的意见,当事人得以取保。

当然,至于会见时如何与当事人完善委托手续、建立信任感、如何提高交流效率,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这里就不说了。

会见后就完事了吗?当然没有。我平时会在第一次会见结束后随即给当事人寄律师信,这封律师信,是我介入该案的第一份法律文书,题头为“律师通信函之  侦查阶段律师信(一)”,只所以注写个(一),是因为我在侦查区块给当事人的律师信,往往不止一封。

关于给在押当事人写律师信的做法,我们上海分所的马朗律师做得比较好。与在押当事人通信,是律师的辩护权利,也是辩护方法。我本人从2012年开始到现在一直坚持运用这一工作方法。前段时间,杭州G20期间,会见询问当事人得知其没收到我早已经寄出的律师信,回去后我就给该看守所所长寄了封信,作以沟通和反映,很快就得到回复,解释是因G20抽调警力工作忙之故,律师信也很快就转交给了在押当事人。也就是说,律师信的方式是可行的,法律与实践中都没有障碍。

我在侦查阶段律师信中,把会见过程简单回顾,说些宽慰安抚的话,把涉罪名的法条、解释、当时法院的具体适用性规定、程序性规定等材料内容,作为附件一并寄出。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在我们律师眼里很容易的法律,或许当事人搞不明白,或转身即忘,用纸质的材料寄给他,可附身携带,利于温习查阅,方便。

打个比方,如果辩护律师像武林高手一样保护当事人不受司法机关围殴的话,不如教当事人一些招式,教会当事人与我们形成合力、一齐抵抗进攻。

通过从介入案件到审判期间反复多次的对当事人的辅导,有时有些当事人就其个案的理解已有相当水准了,前段时间我有个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侃侃而谈,条理清晰,表现抢眼,我暗自颇为得意,也乐见其成。这个案子尚没宣判,但因当事人的成功自辩,应会获得乐观结果。

我是通过第一次会见和第一封律师信来说明我的工作习惯,当然一个案子下来会有许多律师信,我列举一下我平时所写的类型:

“律师通信函之  侦查阶段律师信(一)”,还可以有二有三之类的,这个我刚才说过。根据不同的讼阶段和需要,还可以有《捕前律师信》、《逮捕后律师信》 、《移送起诉律师信》、《庭前律师信》、《庭后律师信》、《判后律师信》等等。这些信札一一列出来,显得很多,实际分散在动辄半年一年的诉讼过程中并不多。

律师信的名称可自由拟定,内容亦可据需而文。可以是确为案件所需而发信,像刚才我所说第一次会见后的律师信,很重要。也可以是侧重告知程序作用的信,比如《庭前告知信》,虽然在庭前会见时已经讲过相应内容,我仍会把开庭的注意事项及程序以书面形式寄给当事人,让当事人庭前多看看,做到心里有数,在庭上表现的更好些。还可以是起礼节上收尾作用的信,为工作结束来个完美的句号,如《判后律师信》,都可以,比如前几天,我对一个当事人进行了宣判后会见,回来后就给他寄了封律师信,安慰安慰,祝福祝福,表达了我通过案件的机缘巧合认识了他,对其人格魅力印象深刻,等等。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一封信,对我们自由之身而言,举手之劳而已,却温暖了他人,宣传了咱大成刑事律师规范专业上档次,当然也宣传了自己,何乐不为呢?

侦查区块的第二分力,是对侦查机关,虽然有限,但可以做,我平时主要做得是:

  1. 介入后的建立联系,了解案情;

  2. 提请报审前的取保候审申请,这都是常规的动作;

  3. 留意当事人归案经过及在案作用,力争在起诉意见书中载明自首及从犯情节;

  4. 数额犯罪中的扣减建议;

  5. 据案情及诉讼走势而提出的撤案建议(我在这方面有成功的案例或经验);

  6. 保持在退侦补查期间与侦查机关的沟通。

这些工作,我们知道,有些做了也是没有结果的,比如公安区块的取保候审,实践中不乏寻租现象,取保与否,全凭某人一念间。

但我一直觉得,结果是结果,努力是努力,努力之后的结果,我才能心安面对。

检察区块的辩护(5分)  

检察区块的辩护,在我的工作习惯中是重中之重,为此我倾注大量的精力。

在检察区块主要有两大工作。

是关于强制措施方面的工作。

是关于案情辩护方面的工作。

强制措施方面的工作,主要是《不予批捕法律意见》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提出,分为提请逮捕阶段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前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案情辩护方面的工作,主要是审查起诉初期时的案情和辩护观点的沟通、补充侦查后案情和辩护观点的沟通、起诉书形成后在审判时段与公诉方就案情和辩护观点的沟通。   

强制措施方面的工作

第一,提请逮捕阶段,这七天,在我眼里,是刑事案件中最为黄金的七天。相对于公安人员,检察人员的法律素养高出一些,如果认为律师与警察交流,是秀才遇到兵,那么律师与检察员交流则是秀才遇秀才。当然,这是开玩笑,大部分公安人员也是挺优秀的。我是说,要重视这一环节,也要相信承办人大多不会无端的不听取你的建议。

我们知道,此时案件与检察机关(是指公安报捕的案件)没有什么利害关系,在对当事人逮捕之前,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对错、定性、质量,不承担责任,案件结果对检察机关形不成掣肘,而在逮捕之后,对案件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就成了系在一条绳子上的蚂蚱,成了利益共同体。

我有时是在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的同时,也拟好了《不予批捕意见书》,一则我对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不予取保做足了心理准备;二则报批捕期仅七天,弹指一刹那啊,还必然包含周六周日两个休息日,还要考虑承办人提审时间安排,还要注意到侦查机关提交报捕的时间,对此你很难第一时间掌握……总之,我多是准备好《不予批捕意见书》。瞪着双眼,一旦查悉到是哪个检察员承办,立即联系,双手奉上书面材料。

提交《不予批捕意见书》要注意——

  1. 及时,在承办人刚接到案子的第一时间,赶在其对案件形成认识和提审当事人之前;

  2. 真诚,在乎承办人的个人意见;

  3. 书面材料要详细、规范,有说服力;

  4. 剥离侦、检关系,寻求检方认同,评析侦方不足;

除了在是决定批捕期间,为当事人进行变更强制措施的努力外,后面还有相应的几次努力,比如——

第二、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三、审查起诉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四、审判阶段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

案情辩护方面的工作

第一,审查起诉初期的案情和辩护观点的沟通,这是检察区块最为重要的工作内容,我认为这也是像报捕阶段一样重要的黄金期,刚才说过,在逮捕之后,对案件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公安与检察机关就系成了利益共同体。

但在不改变罪与非罪的前提下,也就是在不对抗检察机关对当事人逮捕正当性的前提下,如何起诉,起诉与不起诉,起诉多少,起诉什么罪名,检察机关有极大的选择空间,这个时期,检察机关的比审判机关还具裁判权,直接取舍案件的生死,甚至还不受任何实质性监督。

法律意见的提出,我之前在大成河北刑事群里讲有一期专题,就是谈“刑事律师的司法辅助人角色”。大致意思如下:

及时、仔细阅卷/附送办案人员参考

我平时所做就是把我的阅卷笔录做为我的法律意见书附件呈送给办案人员,基本上都是装订好,有封皮,有目录,阅卷笔录要详细,要按不同的标准,从不同角度,结合起诉意见书中分节事实进行摘取、归纳、列表等,而不是简单的几张纸…

吃透案件/辩护思路清晰明确

吃透案件,要有清晰的辩护思路,这一点很重要,是前提,但思路清晰并不意味着书面观点的唯一,如我有一个诈骗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在递交的不起诉意见书中,我提出了三个不同辩护观点,公诉人问我怎么有不同观点,到底辩点是哪个,我说案子在审查起诉,应该说公诉观点还没最终形成,所以我们的辩护观点也没法确定,我说我这里提交的几个观点,是我对这个案子的理解,提供给你们审查起诉时做参考,看哪一个更符合你们的判断。当然,这三种观点都是指向不起诉的。后来,这个案子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撤案了。 

意见中肯/让办案人员入耳入心

意见要中肯,客观,不能自说自话,要做到三个理解,理解案情、理解法律、理解操作,不能以个人单一视角只顾一说了之。我们大成北京刑事部主任赵运恒律师提出过一个“大辩护”概念,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我们刑事律师在办案中要了解背影、知悉形势,要看操作性,要有大的格局观!

……

与之近似的,还有两个时期的案情辩护

第二,补充侦查后案情和辩护观点的沟通;

第三,起诉书形成后在审判时段与公诉人就案情和辩护观点的沟通。

总之,在当下的司法环境条件下,就普通的刑事案件而言,案件的诉讼程序越靠后,解决的难度越大,而其中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出辩护成果的时机。

其实,在公诉书形成之前,或者再往前推,在公诉人尚未形成案件观点前,公诉人与律师基本不存在对抗,此时完全可以进行业务上坦诚的交流,估计没有哪个公诉人不欢迎律师及早的提出法律意见。你想,只要律师说得有道理,公诉人在起诉时采纳律师意见就是,查了漏补了缺少了对抗,案子办的既稳妥又漂亮,皆大欢喜。

真正的对抗在公诉书出来后,才形成。

前几日的大成三亚刑事论坛上,帅气优秀的公诉人陈锐说,“在公诉书出来前,公诉人是最有权威也是最公正的裁判者”,这话应对我们刑事律师有很好的启示。

关于这一点,记得在大成刑辩学院第一期的互动交流环节,我们大成上海的同事朱海滨律师也提到了这一观点。

审判区块的辩护(3分)  

审判区块的工作主要是庭前提前辩护、当庭的口头辩护、庭后的跟踪辩护。

庭前提前辩护

我这里所说的庭前提前辩护,其实是指开庭前向法庭提交初步辩护提纲式意见,让法官知道律师的观点是什么,争议焦点在哪里。这样做的好处是,这会使法庭更准确高效的把握庭审,法官乐于接受,当然也是为了展示在庭审中律师想让法庭关注到的东西。

具体如何与法官联系,今天的主持人王勇大律师有独到见解,其在三亚大成刑事宣讲中,专门就“一审阶段如何与法官有效沟通”这一主题,进行了很棒的解读,详实细腻,相当实用,完全可以作为我们在审判阶段与法官沟通的操作指引,显然是王律师将其实践经验结晶进行了无私的奉献,这里也给王勇大律师点个赞!同事们可向其索取文字稿,用来学习。

在庭前提交辩护意见时,若案件复杂,材料多信息大些,如同在审查起诉阶段一样,我会将详细的阅卷笔录及证据分类作为附件与辩护意见装订在一起,一般是装订为带有前后封皮的很正规的那种,进行提交。

同样注意及时性,尽量在法官阅卷前提交,以便于先入为主,影响审判者。

当庭的口头辩护

关于当庭的辩护,我平时的做法是,注重每一个审庭过程,万不可以为重头戏仅仅在辩论阶段。你认为法庭辩护最重要,法官可不一定这么认为。如果你留意,是不是会发现,很多时候,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后,常常习惯于身体向后一仰,靠在靠背椅上,一脸的轻松。

对,你认为大戏开始的时候,审判者内心里真正的工作已经结束了,听或不听,“控辩双方观点已记录在案,庭后合议”就是了。所以,我们刑事律师一定要重视辩论前环节,因为辩论前阶段特别是法庭调查环节,法官最重视,陈锐先生又说,法庭上,公诉人与辩护人各有五轮对应的表达机会,包括对起诉书的观点、对当事人的问询、对证据的质证、辩护意见的阐述及辨论观点的展开,每一轮都不应该浪费。说得很有道理,当时的与会者普遍认为受到启发,具体内容,同事们可留意刑事部整理的文字稿,的确值得学习。

关于辩护意见的发表,同事们近几日应多已拜读过许昔龙大律师谈“辩护意见的发表”的文章,其在文章中谈到,辩护意见的表达要脱稿而不离稿,禁忌低头念稿,法庭辩论不必过多的客套,宜直接表明观点,摆明立场,不以取悦旁听人为目标,遵守规则、照顾全局等等,说的很好,我极为认同。我平时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都是脱稿的,反倒是一旦看稿反而说得不流畅了,不会说了,这样也不好。

由于之前已倾注大量精力,所以案件在进入审判阶段时,我对案件已经相当熟悉,何况庭前也提交了法律意见,故而在法庭上能够很好把控全局,据庭审实际调整应对方式。辩论时,更是紧贴庭审,辩护意见的主线下临场陈词。

当庭辩词的技巧和渲染可以有,但不重要,发表辩词的要点在于让法官听得明白,听得进去。

当庭辩护,还涉及到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当庭的发问。关于当庭发问的技术,大成太原刑事部主任马俊,在三亚大成刑事宣讲有一专题讲座,题目是《庭审发问阶段的技术探讨》,讲得很好,其中设置分组发问题目的做法,我就很受教。本周四的庭上我便学以致用,比如我对当事人说“下面我问第一组问题,这组问题是关于你所在公司设立、股东变更及不同时期的责任人方面的”,这么一问大家都听的明白,当事人也知道我要的答案,公诉人也不好说律师诱导和预设答案,实际效果还不错,所以也借这个机会,谢谢马俊律师,这位青年才俊,大家也可向他索要文字稿学习。

庭后的跟踪辩护

开过庭,当然不是工作的结束。我的正式辩护词多是在庭后提交法庭的,是结合庭前提交的辩护提纲或意见、开庭的新情况、开过庭后的新思考,出具份完善的正式的书面辩护意见。

这份意见提交后,仍可据需要随时提交新的书面辩护意见,虽然合议庭经常说,新的辩护意见没有在法庭上呈现和辩论,不会表述在判决书中,但我们不必在意。不要因此就不提交,合议庭不表述在判决书中不等于不注意到你的意见,不等于该意见对其不产生影响。何况,我们当庭的辩护意见,又有多少写进了判决文书了呢?是吧。

另外还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庭后若有有利证据,仍要提交,不要受制于提交时间、是否原件等证据规则,发现就提,没有原件,复制件也提。刑事证据的合法性规则主要是约束司法机关、约束公权力的,当事人及我们辩护人提出材料、意见即可。刑事与民事不同,刑事就是要查清案情嘛!关于这一点,刘广三教授亦有过简明入理的释述。当然,有条件遵循合法性规则的更好。

二是根据案件情况,庭后可为当事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这种申请或许没有被法院同意的结果,但也不排除先行取保的可能。再者,这种申请没有坏处,有时甚至审判人员不排斥律师这样做,特定的案情下,这种申请会成为合议庭向领导反映案情和与公诉机关沟通案情的重要材料,可为一用。

说到这里,总结一下,我所说的“253辩护”,无非是把我个人的办案过程向大家汇报一下,当然,这是一个假定的流程,我们有时可能是只介入案件的一个阶段,但无论如何,我们树立过程性辩护的工作理念是很有必要的。

我刚才还就我今天的发言和想法,列出了十句话——

  1. 要理解我们的公检法体系,理解我们的司法环境和实际,要认识到一线司法人员的专业、辛苦和不自由,一般不要急于把他们视为律师的敌对方,他们不是,也没有必要;

  2. 要明了刑事律师的工作内容和目的,不是与人斗,不是与体制斗,不是护法大使,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3. 要重视庭前辩护,不要坐等所谓的法庭决战,那样做无疑是把病养到晚期再治,是不负责的;

  4. 理解辩护的全部涵义,充分辅导、保护当事人,做到辩与护的并举;

  5. 把握诉讼程序的关键点,特别是批捕和形成起诉书两个节点;

  6. 每个环节都有工作要做,每个环节都有稍纵即逝的机会;

  7. 法庭未必是战场,法庭是冷静、理性的地方;    

  8. 放低姿态、勤勉案头,做好司法辅助人;

  9. 不为大师,但具匠心;

  10. 无愧于律师的努力,不迷信律师的努力。

以上是我的理解,已融入我的工作理念,化为我工作的习惯,到目前为至,我还是因此而受益的,如果你愿意,也可尝试一下。

我的发言到此,谢谢大家!


讲坛总结


主持人:

听了何慕主任的讲课,我终于明白了何主任为何能够取得一个又一个成功辩护的案例!他对一个刑事案件在公检法三个阶段重视程度和精力分配的“二五三辩护”方法,令人耳目一新,受益匪浅。大家要想对何主任进一步了解学习,建议看一下我们大成律师事务所编著的《大成辩护人》这本书,其中的《幸为刑辩人,一生何慕求》一文专访何慕律师。其实,《大成辩护人》这本书非常值得一看,里面有翟建、赵运恒、许昔龙等各个大律师的成长和人生足迹。

经过今天的学习,我有几点心得体会,也给大家汇报一下:

一用心和尽心

何慕主任把刑辩分为侦查区块的辩护、检察区块的辩护和审判区我常说,做人做事要有敬畏的心。委托人委托律师,是基于对律师的充分信任,我们做的是“良心活”,每个案子都输不起。有时候,委托人甚至把身家性命都托付给律师,我们更不能懈怠。我们既然接受了委托,就要竭尽所能,否则就不要接。如果你把委托人的案件当做自己的事情,而不是一份工作,在与办案单位沟通中体现你的用心和尽心。你认真了,办案单位自然也不敢懈怠,会认真听取和重视你的辩护意见,甚至会对你的敬业精神肃然起敬。

何慕主任把刑辩分为侦查区块的辩护、检察区块的辩护和审判区块的辩护。在每一个阶段,何主任都做到了全力以赴,不留余地。穷尽合法手段,力争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就如何主任所说,有些工作做了也没有结果,但结果是结果,努力是努力,努力之后的结果,我才心安。

二细节和细心

我们常说“细节决定成败”、“细节是魔鬼”,何慕主任往往能够抓住刑事案件的每一个细节,细化辩护,细心辩护,擅于尝试通过各种方式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何主任讲的会见细节,包括在不同阶段的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的通信内容。为了说服公诉机关,就一个案件可以出具不同的辩护意见。给公诉人和法官提供自制的阅卷笔录,做好司法辅助人等等,通过每一个细心的细节打动和说服办案人员。

三对事不对人

 一个刑事案件立案后,就如流水作业,公检法各司其职,他们根据案情套相关法律规定,就如一个个模板,只解决案与法的问题,很难解决人与人的问题。就如何慕主任所说,理解我们的司法环境和实际情况,司法机关办案,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把手中的工作稳妥的完成应该是多数体制内人的态度。

我们刑辩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所以我们要解决人与人的问题。何慕主任主张,我们的辩护,不跟公安机关较劲,不跟公诉人法官较劲,不意气用事,不哗众取宠,即不与人斗,不与体质斗,只追求辩护的有效性,以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总之,今天的讲课获益良多,同时也意犹未尽。鉴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论坛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收听,我们下一期再见!

祝大家晚安!



大成辩护人大器天成    刑辩天下


长按指纹 > 识别图中二维码 > 添加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