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通信权落实情况如何?大成刑委会公益调研数据揭晓答案!
走过路过,点击蓝字关注呦~
律师的通信权,是指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通信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律师的该项执业权利究竟是什么状况呢?有媒体曾报道,律师通信权行使被阻碍的现象较为普遍。
那么,
1
目前律师通信权的行使情况有何
数据分析?
2
造成权力行使不畅的主因是什么?
3
解决之道又在哪里?
对于这些问题,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通过微信问卷的形式,于2017年11月初面向全国的律师同仁发起了律师通信权公益调研活动,并带来了最新答案!
保障律师通信权情况如何?
1大成刑委会启动公益调查
权利保障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对于保障律师通信仅,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且看小编为你细细梳理:
★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项权利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律师行使此项权利没有任何条件限制,即律师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通信,并不需要经过公检法机关的允许。
2017年10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法工委)下发法工委函[2017]73号文件,在确定此项权利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办案部门不能以“办案需要”对律师通信权进行限制,并对律师的通信权如何救济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为依法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得到落实,同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大成刑委会围绕律师通信权问题设计了一份包含33个问题的答卷,充分发动全国各地的律师以微信在线的方式转发、填写,采集数据。
本次律师通信权问卷公益调研活动开展一个月以来,已经收到来自全国2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效答卷486份。其中填写答卷最多的有山东省、北京市、湖北省、上海市、河南省等。
用数据说话!
2
解析律师通信权“卡”在哪里
那么,这些调查问卷中都反映了什么热点问题呢?让我们继续向下看!↓↓↓
调查项一:《刑法诉讼法》关于律师通信权规定内容的总体情况
54%的执业律师认为“有进步、但仍须完
善”
近42%的认为“问题严重”
有396名律师回答“没有与在押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通信的经历”,占比超过
83%。
调查项二:实践中,对于律师通信权的阻碍来自哪里?
超过64%的律师回答:看守所
超过29%的回答:侦查机关
调查项三:在执业过程中,如遇到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被阻碍的情况,应如何保证有效实施
超过63%的律师认为:“应设立独立于
看守所系统的机构接受、处理律师的
投诉,”而不是选择依靠看守机关、侦
查机关。
调查项四:“有过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经历的情况”
90名律师中,其每个案件的通信次数
绝大多数为1次。
而该90名执业律师中,有20名律师因
通信权被阻碍向看守所、检察院或当地
律协进行过投诉。
由此可见,《刑法诉讼法》关于律师通信权的规定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被充分地、有效地落实。
调研说明:
鉴于本次调研问卷是在微信群发送、传播,填写的律师遍布各地,但并不具有地域的平均性。因此,可能存在多个律师对同一个看守所一致的回答,从而引发一定程度的数据重复,亦或存在受访者所在地区看守所能够正常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但部分律师对自己应有的执业权利重视不够,因某种原因不经常或不愿采用律师通信方式。
四大原因!
3
导致“通信权利”非正常行使
对于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的权利不能正常行使的原因,填写问卷的律师普遍认为,造成该问题的四个主要原因依次是:
NO.1
部分司法机关对保障律师通信权不够重视;
NO.2
法律保障制度尚有完善空间;
NO.3
部分律师对自己的执业权利不够重视;
NO.4
部分律师认为“通信可能存在一些负面作用”
小贴士:
在第四项原因提到的“负面作用”,是指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如果涉及到案情,担心信件文字内容被曲解、不当理解,招致《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那么,律师通信权的正常实施有什么优势呢?
有超过1/3的律师认为“能够相应减少会见
次数”。
(向上滑动启阅)
优势分析:
01律师能够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对于一些相对简单的事情,完全可以通过通信的方式与其在押的当事人沟通,从而避免去看守所排队,减轻看守所警察押解的压力。
02
调研结果显示,参与答卷律师属地看守所“随时去都能够有位置会见”的回答仅92例,占比不到20%。这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自2012年修改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次数增加(也包含律师服务意识良好、当事人法律意识增强带来的会见次数增加)造成会见压力。这就要求律师会见必须提前排队或者预约,而保障律师通信权可以在一定程序上解决这个问题。
三大建议!
4
保障“律师通信权”有效落实
通过律师通信权公益调研活动我们看到,参与调研的律师就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权问题,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的入手,保证律师通信权的有效落实:
建议进一步完善关于律师通信权的立法;
建议公检法司律协等部门积极协调,制定具体措施保障律师通信权落实;
建议建立监管机制,确保看守所积极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通信权内容的规定。
此外,就律师通信权问题,对信件的内容、通信形式、看守所转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等一系列细节问题,也有相当数量的建议或意见值得参考。
大成刑委会将继续收集相关数据,届时将就此次调研问卷的数据内容归纳整理后,按照法定程序渠道反映给立法主管部门,以此推动律师通信权规定的进一步细化、落实,从而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治情怀,未完待续……
数据统计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肥办公室凌必军
统筹整理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于兴泉
本期内容编辑: 赵燕
大成辩护人
大器天成 刑辩天下
长按指纹 > 识别图中二维码 > 添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