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内容已被发布者删除 该内容被自由微信恢复
文章于 2018年9月4日 被检测为删除。
查看原文
被用户删除
其他

[泽诚案例]泽诚律师的民刑交叉案件


  在审理民刑交叉案件时,长期以来,存在着先刑后民的认识和做法,先刑后民系处理民刑交叉案件在受理、审理案件方面的一项基本原则。

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就应该视民商事纠纷案件与刑事犯罪嫌疑案件是否因不同法律事实产生,而将民商事纠纷案件全案移送或者部分移送。那今天我们带来一个泽诚所姚永康律师和张婷律师的案件。



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案件情况:

 2015年郝某,经人介绍认识武某,武某告诉郝某只要帮忙签个名字,就给其壹万元的好处。武某将郝某领到自己的办公室拿来某银行办理信用卡分期专项业务申请单等银行资料,担保人为武某实际控制的陕西XX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西安XX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让郝某在申请人栏签字,郝某对武某说金额、收入、住所等怎么都是空白,武某说:“不用管,签字就行了。”郝某签完字就走了。随后武某用其事先准备好的他人银行卡给郝某付了壹万元好处。2017年郝某突然收到某银行的催款通知书,要求其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50万元以及利息7万余元。郝某找到武某,并将以前武某给的壹万元还好处退还给武某,要求武某向银行还款。武某告诉郝某,他负责向银行还款,不用郝某管。2018年3月某银行将郝某以及西安XX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向银行归还借款及利息。庭审中郝某辩称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银行为自己办理的信用卡,也未收到过借款50万元。信用卡申请材料中除自己的名字之外其他内容均不是自己所签写,材料中自己的地址,电话,收入均与事实不符。经法庭限期届满银行也未提供将信用卡已经交付给申请人的相关证据,更为神奇的是申请材料签写的第三天款已经到担保人账户。


案情分析


一、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未进到告知义务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确认栏应当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银行提供的证据《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所有内容均不是客户本人所签写。尤其上面“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   更不是客户本人所写。

又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2款规定“重要提示,应当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所需基本申请资料、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阅读领用合同(协议)并签字的提示、申请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的提示、其他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等信息。” 该办法第38条 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根据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信用卡申请日期为2015年7月27日,同时原告提供的发放贷款的证据日期为2017年7月30日,提供的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划款通知书时间为2015年7月31日。该时间节点不符合常理。

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规定:“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属于民事纠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后附判决




编辑:泽诚律师编辑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