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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值事实 | 双十一遭遇商家“价格陷阱”?这里有一份反套路指南!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北大法宝 Author 孙薇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节的号角再度吹响。网购已然是时下最热门的消费方式,不少人在双十一到来之际迫不及待地献上自己的钱包。


但是,趁双十一购买的商品真的划算吗?


一部分细心的网友发现,自己在双十一通过满减和抵扣券购入的商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反而比平日购买的价款更高。而这种现象的产生,正是因为商家对商品先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涨价,甚至恢复“吊牌价”、“专柜价”,即所谓的“原价”,同时推出优惠券、满减等活动,并对外宣传商品的到手价远低于原价。消费者通过优惠、满减后实际支付的价格未必低于平日正常购买的价格,商家宣传的原价与到手价的巨大差额,却极易引发消费者的购买冲动。


一、商家“先涨价再优惠”行为的法律性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1年颁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的价格手段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201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又在《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对上述《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中的“虚构原价”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解释:


《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由此看来,如商家在促销活动时的涨价行为满足如下两个要件,则构成价格欺诈:


(一)商家有进行虚构原价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的行为


商家在平日进行商品销售时会在商品页面上标注“原价”,然后划去该“原价”,展示更低的价格,后者为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商家的账簿上往往并没有以“原价”销售的记载。促销活动到来时,商家只展示“原价”,并以此为促销期间的实际销售价格。而《通知》规定“原价”需有实际交易作支撑,前述商家的“原价”显然不符合《通知》对其的界定标准,而是构成“虚构原价”,是一种虚假且引人误解的标价行为。


真正的“原价”应为非促销活动时商家正常销售的价格,而促销期间商家所谓的“原价”在经过种种折扣后,如果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钱仍高于非促销活动时商家正常销售的价格,这种情况构成“虚假优惠折扣”,亦满足虚假且引人误解的条件。


(二)商家利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


促销活动期间,商家宣称商品价格为X(即A+B)元,现在仅A元,优惠了B元,这种表述极易使消费者出于讲求实惠的心理购入商品,而实际上商品价格并未如商家所述大幅降低,甚至高于平日价格。商家的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推动了消费者的购买,却与消费者购买的目的背道而驰,属于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的行为。


价格欺诈相关案例不胜枚举,在北大法宝V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页面,点击第二条的法宝联想,展示了二百余篇直接援引第二条内容的案例和裁判文书。



在陈书伟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法院查明涉案产品并不存在998元的原价,然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却标示涉案产品价格是从998元优惠至179元,优惠额为819元,被告虚假或使人误解地介绍涉案产品的优惠额诱导原告陈书伟购买,且不能证明998元的价格为涉案商品在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同一交易场所成交的最低交易价格或该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依法构成《规定》第七条的价格欺诈行为。



二、遭遇“价格陷阱”,消费者该怎么做?



面对不良商家满满的套路,遭遇“价格陷阱”的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寻求救济:


(一)向商家或购物平台客服反映情况


消费者在面对“虚构原价”和“虚假优惠折扣”时,首先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消费者可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也可通过与商家友好协商,要求商家退还差价。但商家作为作出价格欺诈行为的当事一方,极有可能不会满足消费者的退差价要求。


与商家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消费者可要求购物平台介入,向购物平台客服反映情况。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购物平台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其入驻商家的经营行为具有监管职责,其有义务采取措施制止商家的违规、违法行为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如不能与商家或购物平台协商退款,消费者可选择通过行政渠道解决问题。消费者可以拨打消费者申诉举报热线12315,也可登录全国12315平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借助行政监管部门的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家返还所支付的价款并承担商品原价的三倍赔偿。


如未能与商家或购物平台协商达成共识,且投诉和举报没有得到良好的反馈,消费者可选择司法救济途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家返还其字符的全部价款并承担原商品价格三倍的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此条规定赋予了消费者特殊权益,加重商家的义务,调整了二者的不对等地位,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保障。但在诉讼中消费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向法院提供商家在促销活动开始前的实际销售价格的证据。因此若想通过这种方式维权,消费者应当注意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页截图、商品评价中其他买家透露的买入价格、消费者本人的历史交易流水等,为诉讼行为提供有力支持。

不断迭代更新的法律法规和层出不穷的司法案例无疑为商家敲响了警钟,同时也提醒着消费者在轻松购物的同时擦亮双眼,警惕消费陷阱,必要时须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法治构建起消费市场的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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