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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弃│紧急呼吁明确群组中“违法言论”的范围和入罪标准

2017-09-12 陆弃 新世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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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呼吁明确群组中“违法言论”的范围和入罪标准


陆 弃


近日,国家网信办相继发布一揽子加强互联网舆论引导、管理的红头文件,其中将于10月8日实施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依法治国精神。凡在互联网群组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言论,将进一步实施群主连坐制。


这一规定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株九族的相关法律规定已完全不适用于信息通讯日益发达的互联网社会。群主和群员虽然互不相识,但因为“互联网科技”的联系使得他们在发表相似言论观点的渠道上更加便利。因此,一旦某个群员发表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言论理应由群主承担主要法律责任。严格实施该项规定,可充分调动群主和群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引导群主同群内散布的违法犯罪言论进行坚决斗争。同时,通过落实该项规定,更加能够充分培养公检法机关的执法实践经验以及进一步加快监狱规模化建设等符合新形势下新要求的具体工作。


近几日,《民警之家》公众号发布《公安紧急提醒:多名群主已被拘留处分!9种消息千万别发!》一文,用铁一般的事实生动描绘和展示了一系列“群主监管群不力而被依法处理”的案例。这一篇雄文对发表违法违规言论的潜在犯罪分子产生了巨大的威慑力,并引起人民网等多家权威中央媒体转发,让一切潜在的犯罪分子胆颤心惊。


不过,该文提到的9种不能转发的消息却存在许多瑕疵,很容易造成执法不当和过度执法的问题。尤其是第1、2、9条,基本可以达到任何发表时政评论以及议论、评论乃至对社会不好现象进行吐槽人群的入罪标准。


而正是由于这篇模棱两可的提醒导致网络上风声鹤唳、草木皆兵,许多群主一时间纷纷解散群,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恐慌,对国家安定团结有着不可挽回的恶劣影响。


所以,进一步落实和细化“群主连坐”制的实施细则显得尤为迫切和突出。


根据“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和网信办有关规定的精神,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细化界定有关违法言论并对有关违法言论的入罪标准进一步明确,除了既往对造谣、传播违法言论的打击,同时对公民不可评议范围应当进一步明确,从而进一步完善群主连坐责任制度,细化入罪、量刑标准。


目前网络上散布和传播的恶意言论,包括并不仅限于恶意批评党和政府的;恶意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恶意损害政府机关和人民团体光辉形象的;恶毒攻击国家民族政策的;恶意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攻击一些具有国际影响的重大活动的;恶意聚众维权(排名不分先后)等违法犯罪言论,以及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恶意批评”、“恶意维权”违法犯罪人员,虽然许多是有害言论,但并非全部都是造谣、传谣,很容易造成无法执法乃至于没有法律依据错误执法的问题。


在今天全面倡导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法律规定模棱两可,尤其对利用群组造谣、传谣到何种程度该训诫谈话、还是抓捕判刑并没有明确的划分,何种言论属于违法、犯罪言论符合入刑标准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全国统一的入罪标准,十分容易造成各级公安机关任性执法,从而使全体国民陷入道路以目的境地。


因此,根据《民警之家》的文章精神,应该明确设定公民发表有关言论的界限划分,这样可将9条不可转发的消息中1、2、9条口袋罪的条文进一步明确细化,从而精准狙击每一名发表违法、有害言论的潜在犯罪分子。


笔者提议应由国家最高法明确划定公民不可议论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国企事业单位以及具体到某个行政级别的公务人员。譬如禁止评价、议论户口所在地以外街道办、居委会以上国家行政机关人员,禁止评价、议论村级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以上国家机关单位,禁止评价、议论所在县、区以上企事业单位,禁止评价、议论地级市以上社会团体。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社会贤达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人员家属,可由各级县政府制定详细名单,一并列入禁止评价、议论的名单之中。


有关历史、文化问题,可由文化部门出台一系列官方评价标准,同时由相关司法机关立法确定禁止发表、传播与官方教科书不一致的历史、文化观点。


另外,虽不属于政治、文化、历史等方面的有关言论,但是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共秩序混乱、引发民族、宗教冲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造成恶劣国际影响、以及其他可能的一切网络言行,还应更加进一步细化标准。


至于量刑方面,建议可以参照微博转发超过500入罪标准。制定在微信群众发表违法、有害言论被他人转发10次即可入罪,微信好友超过50人发表违法、有害言论即可入罪,群组人员超过100人即可入罪等法律条例。


当然,细化明确在群组中散播违法、有害言论的入罪条例只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笔者认为可以从源头抓起,进一步提高居民入网要求,制定居民手机、电脑入网的相关标准,同时提高网友加入互联网群组的门槛。从根本上切断一切潜在犯罪分子发表违法、有害言论的渠道。


只有这样,才能彰显政府机关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信心,也使得全体公民能够行使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充分发表自由言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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