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解读|劳务报酬纳入综合征收,个税修正案直销员利好看得见!

赵祯 新浪潮杂志 2019-05-28


时隔7年,个人所得税法迎来新一轮修订。

 

据新华社报道,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6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次改革,有四个内容:起征点、综合征税、专项附加扣除和税率结构。其力度之大、影响范围之广,出乎大多数人的预料。


 

纵览整个改革内容,可以用“一增一减”来概括。

 

其中,综合征税是将之前分类征收中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合并。对于有多处收入来源的群体来说,由于将多项收入合并,并且采用累进税率征收,这部分群体的税负可能是增加的。

 

其余三项,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和税率结构改革三项,均是减税。

 

大家关注的起征点(实为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提高到5000,照顾了大多数中低收入阶层,也是个税的重要纳税群体,低于5000不需要再交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在原来的基本费用扣除基础上,新增了教育、医疗和住房三大类,照顾了中产阶级群体;税率结构调整,特别是扩大低税率的级距,降低了那些依然要纳税的群体的综合负担,对于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以下的群体来说都是利好。


 

那么对于直销行业来说,个税法的修正,值不值得“喜大普奔”呢?


个税征收模式的转变是一大亮点

我们先来划一下本次税改的重点:

1、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2、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3、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4、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5、首次增加反避税条款。

相信大家都被普及了很多相关知识了,不用浪潮菌多言都知道本次税改整体是一种利好,相对此前的税制是一种优化、进步。此次税改也有不少亮点,其中一点就是实现了分类征税向综合征税模式的转变。



新浪潮杂志就此次税改采访了几位税务学专家。“起征点严格来说叫做费用扣除标准。以前我们国家对个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分类征收,而税改中提到的综合征税是下一步个人所得税征税发展的大致方向。目前发达国家采用的征税模式大致是综合或者混合征税的模式。我们国家肯定是往这方面改,而这次所实现的就是这种劳动性所得实现了部分性综合。这是个人所得税改革非常重要的一步,算是一种很大的优化、进步。”山东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后、副教授路春城表示。

 

对应的是重点的第二条。具体来说,就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其实,纵观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无论是美、日等发达国家;还是印度、埃及等发展中国家;或者俄罗斯、匈牙利等经济转轨国家都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在内的劳务所得实行统一的征税方法,按年综合征收,统一扣除有关费用。

 

路春城认为,此次个税法的修正对于税制改革来说是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在营改增完成之后,除了流转税方面,所得税和财产税是两个比较大的税制。此举为如何在大数据的背景下、在收入多元化财产多元化的背景下,实现综合征税开了一个非常好的头。“下一步如果要征收房产税,税务机关肯定掌握最具体的信息。而以往个人所得税分类的征收模式,税务机关掌握的数据相对来说比较零散。而税改落地,实现部分综合,即我们所说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后,大数据随时能掌握。这也相当于为新税种的开征和老税种的完善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财政部部长刘昆表示,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直销员多采用劳务报酬 税改也能获利

大多数人的关注点都落在了“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上,但据新浪潮杂志了解,这种起征点的调整,影响最大的是工薪阶层而对于直销员、经销商,更关注的则是劳务报酬所得税的征收。因为按照现行个税法,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3500元对应的是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而直销员,经销商所得不在这一行列。



此次,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直销员的个税算在哪一部分?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此次税改对他们有没有影响?带着疑问,新浪潮杂志采访了几家直企,即包括外资企业,也包括民营企业。

 

其中,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新浪潮杂志:“直销员、经销商、企业员工,三种身份是不同的,计税也不一样。直销员叫报酬(劳务所得)、员工叫工资(薪金)、经销商是独立成商。这次国家调整起征点是指的劳动合同,即薪金所得;直销员和直销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从个税起征点角度来看和直销员没什么关系。”

 

新浪潮杂志也咨询了某直企财务人员,对方表示:“目前直销员跟公司签‘劳务合同’,公司不给其缴纳保险,其所得是劳务报酬,不按工资缴纳。”

 

至此,我们确定此次税改的起征点和直销员没有直接关系,但连上“综合征税”的范围调整来看,关系就密切了。

 

按照现行税法,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应税所得分为11类。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为3500元/月,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而此次改革之后,将上述四项相加之后,再减除5000元的起征点和各专项扣除,才是应纳税所得额。


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此次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是一种进步,无论是中低收入者还是高收入人群,都能实实在在降赋。”路春城告诉记者。他表示,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远低于工资薪金,仅为800元,且30多年从未上调,容易引发特定劳动群体的不满。实行综合征税后,起征点和税率将得到统一,有利于减轻税负。

 

路春城举例说,保险代理人的个税是以劳务报酬作为计征模式,以往成单多缴纳的个税也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对于获取劳务报酬超过50000元的,税率是40%。征税之后,50000元以上劳务报酬的税率区间在30%-45%之间,因此对高收入自由职业者而言,并没有明显加税。

 

直销员也是同理,依靠自己成交量获取劳动报酬,个税也是以劳务报酬为主的计征模式。成交量低有保障,成交量高也没有承担过多的赋税。

 

此前的个税是采取分类征收的模式,不同收入来源之间的个税是分割的。这意味着两个总收入完全相同的个人,也会因为收入来源结构的不同,而承担不同个税负担。

 

例如两人总收入均是5万,一人的收入全部来自工资薪金,另一人的收入中有一部分来自于劳务所得,前者的负担就会大于后者。反过来的情况同样成立,如果两人扣除社保后的总收入在5000左右,则劳务所得的构成反而会增加税负。

 

此次改革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统一并入工资薪金的7级累进税率,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个税的累进性。

 

“将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对于单一收入来源的纳税人,比如拿‘死工资’的人、只拿稿费的作家,综合征税后将会体验到实实在在的税负下降。”北京大学财政学系主任教授刘怡表示。

 

但是,对于收入来源较为多样化的“高收入混合职业者”,税负上升较为明显。所谓高收入混合职业者,是指收入有部分来自工资薪金,部分来自劳务报酬,比如医院里的名医生。如果他月收入6万,其中一半来自工资薪金,另一半来自在外兼职的劳务报酬,改革之前两类收入分别计税,各自税率不高。但是,改革之后两类收入合并计税,明显进入更高的税率层级。

 

至于落地时间,从2011年调整来看,当时2月份提出的调整个税征收方案,3月通过草案,4月提交初审,6月二审通过,并于9月1日正式施行。所以此次调整,预计也将在下半年中落地。


文字:新浪潮记者 赵祯

编辑:little 奶思

声明|文章版权新浪潮杂志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精彩点击

热闻|央视连续三天播出“打传”节目,位列打传重点市首位的廊坊又“中枪”了!

政事|隆力奇一款明星产品“吹牛”被通报,还曾惹上多起官司

热点|两部门打击网络传销首亮战果:“财富永动机”云联惠终于停转,一长串名单在后边!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