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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事|网络交易经营者依法登记并公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意见,事关微商、代购!

值得关注的 新浪潮杂志 2020-09-05


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为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网络交易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在修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原工商总局令第60号)基础上,起草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今天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针对网络交易概念定义、适用范围、网络交易经营者权利责任义务、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在依法加强网络交易监管执法,维护网络市场良好秩序,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网络经济快速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商务法》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是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实施电子商务监管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范。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正是因为这一条规定,微商、代购等经营活动均进入“有法可依”状态。该如何监管,首要体现的就是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该条同时进行了排除式规定,“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章第八条对此作出明确要求,“除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以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针对消费者平时网购中容易出现纠纷的方面,征求意见稿都作出了规定。比如,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网络交易经营者搭售或者以多种选项方式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或者选择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对于以竞价排名、程序化购买广告等方式显示的商品或者服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消费者能够辨识的方式显著标明“广告”。


补充完善七大问题,经营者身份信息要公示


2014年1月26日,原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表示,该办法出台时,《电子商务法》尚未颁布;在《电子商务法》颁布实施后,决定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相关内容予以修订,此次修订是根据《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结合网络交易监管执法实际,以规范秩序、保障各方权益为原则进行的。共删除条文24条,修改条文34条,新增条文36条。《征求意见稿》共6章,70条,重点对7个方面问题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


一是网络交易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问题。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活动;除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以外,所有网络交易经营者均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网店经营者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二是网络交易经营者身份信息公示问题。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持续公示其依法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自我声明、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三是网络交易信息数据报送提供问题。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联系方式、网络店铺名称、网络经营场所等信息,以及依法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络店铺名称、网络经营场所等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特定时段、特定区域、特定品类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销量、销售额等经营统计资料,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等有关网络交易数据信息。



四是用户信息收集使用保护问题。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对其知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五是网络交易经营行为规范问题。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删除用户不利评价,不得违法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限制交易、收取不合理费用等。


六是平台内部治理行为规范问题。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公开评价途径;应当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档;应当建立对平台内商品和服务信息的检查监控机制,依法处置、报告平台内违法信息等。


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质量担保机制。


据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到2019年5月29日。


来源:新浪潮 综合

编辑: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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