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局处罚和证监会处罚一样吗?影响IPO吗?
上一篇《新三板公司被股转处罚,IPO还有戏吗?》中,我们分析了,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新三板公司如果被股转系统处罚,即被股转系统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对IPO的有影响吗?
结论是:被股转系统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并不会造成申请IPO的实质性影响,新三板公司董监高在挂牌期间被处以公开谴责和不适当人选的违规处分,会对该董监高任职资格产生实质影响,但董监高是可以换人的,这个问题其实不大。同时,IPO审核对于发行人合法合规运行要求较高,被股转处罚会成为IPO审核关注的线索,特别是计入诚信档案的违规处分,需要高度重视。
新三板公司IPO风起云涌,可是新三板公司本身就是个新事物,新三板公司IPO经常会碰到新问题,老革命碰到新问题,以前拟IPO企业很少会碰到被证监会、证监局处罚的情况,因为IPO辅导前还不属于证监会系统监管,而现在新三板公司在新三板上运作了2-3年,也被证监局日常监管了一段时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总有一些新三板公司被证监局处罚了,那么问题就来了,新三板公司被证监局处罚,IPO还有戏吗?
就像下面这家公司:
这一篇还是技术分析文,篇幅较长,上一篇就有朋友提意见,要看结论要划屏半天,问我能不能把结论写在前面,这一篇,我们就把结论写在前面,如果有兴趣看法律条文分析的,后面有!
新三板公司被证监局处罚,IPO还有戏吗?
这个大问题我们分解为几个小问题来回答
问:证监局处罚和证监会处罚一样吗?
答:一样,证监局是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有处罚权。
问:证监会(证监局)处罚有层级吗?
答:有,分为:行政处罚和(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
问:被证监会(证监局)处于行政处罚还能IPO吗?
答:不能,拟上市公司至少在报告期内被证监会(证监局)行政处罚就挂了,36个月内不能申报IPO材料,董监高被证监会(证监局)行政处罚需要换人,但是被处罚的是实际控制人就麻烦了。
问:被证监会(证监局)处于(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还能IPO吗?
答:没有实质影响,但需要根据处罚内容具体判断处罚的具体影响,例如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的,一般需要整改规范运行一年后才能申报。
问:除了证监会(证监局)以外的政府部门行政处罚影响IPO吗?
答:如果是行政处罚(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需要判断是否情节严重,一般来说,如果是行政处罚是罚款及以上,就需要具体判断了,通常需要出具该处罚的部门出具证明说明不是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分析:
1.问:证监局处罚和证监会处罚一样吗?
答:一样,证监局是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有处罚权。
证监局是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监管范围的违法、违规案件,办理证券期货信访事项,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辖区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履行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2013年7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工作规定>的通知》,决定授予所有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2015年10月29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第二条 派出机构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 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辖区有关市场主体实施日常监管;
(二)防范和处置辖区有关市场风险;
(三)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调查、作出行政处罚;
(四)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派出机构负责本单位立案调查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但是,按照规定由其他派出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理的除外。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审理中国证监会交办的其他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的案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调查的案件。
第三十条 派出机构对有关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该派出机构负责行政处罚执行工作,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督促被处罚对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并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工作。
2. 问:证监会(证监局)处罚有层级吗?
答:有,分为:行政处罚和(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
什么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法规并没有对什么是行政法规进行定义,只是用了列举法,说明可以有这几种行政处罚措施,那么在实际操作中,我们怎样判断是不是行政处罚?简单来说,就是看有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就是行政处罚,证监会和证监局的行政处罚都是在官网上分类标识。
证监会网站
北京证监局网站
3. 问:被证监会(证监局)处于行政处罚还能IPO吗?
答:不能,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被证监会(证监局)行政处罚就挂了。董监高被证监会(证监局)行政处罚需要换人,但是被处罚的是实际控制人就麻烦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违法行为以及处罚的规定如下:
十六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十八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 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 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关于违法行为及处罚的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4. 问:被证监会(证监局)处于(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还能IPO吗?
答:没有实质影响,但需要根据处罚内容具体判断处罚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叫证监会(证监局)(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
根据章斐然的文章,《中国证监会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研究》(法制博览2012年11期)。监管手段的多样化是近几年来中国证监会执法的一大特色,其中许多新的监管手段被中国证监会统称为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从而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002年,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首次提出了“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概念,并对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作出了与行政处罚不同的程序规定。根据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截至2007年10月30日有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归纳出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符合《通知》中界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如下共29种:(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3)记入诚信档案;(4)责令改正;(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9)限制业务活动;(10)限制分配红利;(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18)暂停履行职务;(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28)证券市场禁入;(29)撤销证券公司。
那么在实践中我们怎样区分一个证监会(证监局)的处罚是行政处罚还是(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
根据国浩律师事务所李良锁的文章,《行政处罚、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对重组的影响》,在实践操作中,判断是否行政处罚,关键看行政主管单位是否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作出决定,若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作出,则该监管措施为行政处罚,若不是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形式作出,则该监管措施不是行政处罚。可以这么理解,如果是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的,是行政处罚,其他都是(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
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条文来看,如果不构成行政处罚,首先不会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
那是不是就高枕无忧,那也不是,既然被证监会(证监局)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一定是有违规行为,通常证券体系的违规行为都会导致出现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是否属于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重大违法行为,那就得根据处罚的具体违规行为,有中介机构进行判断,并说服IPO审核官员不影响发行条件。
例如本文开头提高的那家因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管资金占用挂牌公司资金,被上海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我请教了君泽律师事务所的韩大律师,韩律师说:这份文件是上海证监局出具的监管决定,非行政处罚,因此监管决定本身对IPO非实质障碍;但监管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为控股股东及高管等大额资金占用,虽然发生在2014-2015年度,且全部偿还,但考虑到证监会针对IPO申报企业的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审核思路,建议公司IPO申报中还是将公司内控、关联交易制度的建立实施等作为重点规范及核查事项。
如果董监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也不具备任职资格,需要换人,当然,换人会导致另外后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市场禁入的处罚措施的信息,在证监会官网可以查到。
5. 问:除了证监会(证监局)以外的政府部门行政处罚影响吗?
答:如果是行政处罚(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需要判断是否情节严重,一般来说,如果是行政处罚是罚款及以上,就需要判断了,通常需要出具该处罚的部门出具证明说明不是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实践中,我们确认了这个处罚是行政处罚(要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什么行政处罚才算是情节严重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根据网上流传的2016年10月保代培训资料,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如下:
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
2、原则上,凡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能够做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3、上述行政处罚主要指工商、税务、海关、环保、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作出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其他有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涉及明显有违诚信,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也在此此列。
4、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5、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决定或法律判决裁定尚未做出前,原则上不影响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可依申请暂缓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6、因犯有贫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视为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
简单理解,如果这个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以上就可能构成情节严重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一般而言需要出具该处罚决定的政府部门出具证明说明该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就此问题,君泽律师事务所的韩大律师说:即便处罚部门出具了非重大违法证明,我理解只能作为申报企业及中介发表“非实质障碍”意见的参考依据之一,还是要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对公司持续经营是否造成不利后果等综合考虑。
我们来看一个被行政处罚,又出证明说不构成重大的IPO成功案例。江苏中旗是2015年11月IPO重启以来,第一家成功过会的新三板公司,2016年12月20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代码300575SZ。
江苏中旗在招股书中披露公司被环保行政处罚情况,报告期内,2013年公司三车间生产装置发生事故,部分处理水通过雨水排口渗漏至外环境,2013年12月10日,公司被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处以伍万元罚款。2014年公司100吨/年杀虫剂虱螨脲原药及配套中间体项目试生产未及时通过环保验收,2014年4月10日,南京市环保局对公司处以陆万贰千元罚款。2014年10月8日南京市环保局出具《证明》认定:该公司上述环保处罚事项均已整改完毕,未对环境造成恶劣影响。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上述两件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自2011年1月1日至今,除上述事件外,该公司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情形。
写文章也是一个很好的学习过程,本文话题请教了天风证券杨总、锦天城谢律师和中伦张律师,一并谢过!
随便说个段子结束吧
最近盛传有人因为SM过度而死亡。昨天一妹子问我SM是什么意思。为了维护形象,我告诉她SM是失眠的意思!昨晚,妹子发朋友圈感叹:最近经常SM,太痛苦了!不过熬到天亮就行了。今早,发现她把我拉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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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号:raojiaoshou9,微博:饶叫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