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滥用个人社交关系,会毁了“亲密圈”
人们需要隐私以保障自己不足为外人道的“前尘旧事”、自己爱好。
作者 |翁一
近日,微信读书软件用户黄女士将微信读书、微信的运营方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黄女士起诉的理由是,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微信读书软件使用了自己微信好友名单,并分享了阅读读物和读书感想等信息,此举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据新京报报道)。
黄女士称:“一个人读什么书可能直接关联着他在思想上、生活上的多方面隐私,比如一位患有隐疾的用户可能会在微信读书上阅读相关的医疗书籍,而一个打算怀孕的用户去阅读孕期健康书籍时,也未见得希望自己公司的HR或者部门领导看到。”黄女士感受到了这种个人社交关系链被“出卖”之后的恐慌。
黄女士认为,微信读书与微信系两款独立的软件,在她并未自愿授权的情况下,微信读书软件获取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微信好友关系,违反了《民法总则》和《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20世纪下半叶,公民隐私权在媒介伦理、商业伦理和司法实践中远远超出了人们的认知范围。特别是中国,对隐私权有直观的认知还是最近二十多年的事情。所谓隐私权,系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对于隐私权,中国现行法律从《宪法》到《刑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下位法都有所涉及,但无专门法律和专章,基本都是人格权的具体延伸。公民隐私权利应从如下四个不同方面受到法律保护:
一、不应侵扰个人的索居或独处生活,或私人事务;
二、不应公开暴露令人尴尬的个人情况;
三、不应把个人(非公众人物)放在人为的聚光灯之下;
四、不应为了个人利益或公司等机构利益而侵犯个人的姓名、肖像或隐私。
黄女士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在前文所述的公民隐私法律保护四方面的第二、第四条受到了侵犯。其中,关于第四条,尽管微信读书目前尚未实行会员付费制,也未对书目进行大范围收费,但盈利终究是其最终目的。“不请自来”地打通微信关系,无非是为了给新生的微信读书业务引流、打造社交生态。
互联网平台对于公民隐私权利的侵犯多出于商业利益,比如最近知名媒体观察人士魏武挥在朋友圈表示,自己在其他保险平台上的保单信息,被跟这个保险完全无关的平台“微保”获知,并在保单即将到期时,发出续保提醒。
如果把微信读书比作一个私人花园,黄女士显然对于他人未经她的同意擅自闯入她的私人花园非常介意。在她看来,这严重打扰了她在其间悠闲、宁静的独处时光。对此,哲学家路易斯·W.霍奇斯提出的“亲密圈”概念做出了经典阐释。霍奇斯认为,如果把隐私看作一系列同心圆,最中间的圆里是你和你的秘密、幻想、希望、重建的记忆和其他我们带到自己生活中独一无二的心理“家具”。
第二个圆可能由你和另外一个人占据,或许是配偶,或许是爱人,或许是父母,或许是室友。在这个圆里,你们分享私人信息。为了使这种关系和谐,就需要互惠互利,而互惠互利主要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
第三个圆包括其他与你非常密切的人——可能是家人或朋友,也可能是你的律师或助理。此处的关系依然基于一种信任,但是有些传播很可能是单向的——你不能指望完全控制它们。就像池塘中的涟漪不断扩散一样,你的自我暴露也变得越来越公开,越来越不私密,你逐步失去了对自己信息的控制。
总而言之,人们需要隐私以保障自己不足为外人道的“前尘旧事”、自己爱好,这不是矫情!如果我们希望成为自己想成为的那种人,而不是被时时曝光在周遭的品头论足之下,就必须葆有必需的隐私。无论如何,隐私权都是良序社会的必要因素,诸如自由、个人尊严和人的基本权利等许多良序社会的基本价值观,都建筑在它的基础之上。
就更宏观的层面上说,在大数据和云计算时代,互联网平台公司是继政府之后,成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当然包括许多隐私)最为重要的机构,这些信息是否属于这些平台公司,如何规制它们对我们每一个人的影响、控制或操纵,又是一个严肃的问题。
※ 编辑|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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