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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反杀案”不起诉,用法治为正当防卫撑腰

杨晨 澎湃新闻评论 2021-01-30


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可谓董民刚个人的胜利,但从办案的过程看,足见正当防卫案件办理的坎坷波折。


中国之声 图


作者 |杨晨


又一起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反杀案”。


2018年5月,河北邢台巨鹿县村民刁某某深夜翻墙闯入村民董民刚(化名)家中滋事被杀,引发广泛关注。这一案件被称为“河北邢台正当防卫案”。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后,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董民刚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等方面看,这起案件的确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要素。比如,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客观存在的来自刁某某的不法侵害。深夜翻墙闯入他人家中滋事,这是一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


而董民刚的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且反击过程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排除了“假想防卫”等可能。检察院的审查结果为“创口是在二人打斗过程中形成,而非在刁某丧失侵害能力后其为泄愤所刺扎”,也说明了董民刚的反击行为在有效防卫范围之内。 


当然,从限度条件看,董民刚的反击行为似乎有过度之嫌。根据《刑法》,“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刁某某拿一把车钥匙伤人,而董民刚拿的是一把剪刀,从工具的杀伤力来看,后者的明显更大;从伤害后果来看,刁某某的殴打行为给董民刚造成了轻微伤,而董民刚的反击却造成了对方的死亡。 


但是,工具的杀伤力、伤害的后果,并不是评价正当防卫限度的“唯二”标尺。究竟是防卫恰当,还是防卫过当,还应以当时所处环境来判断,而不是事后来求全责备——这也是最高检公布指导案例给出的办案路径。


就这起案件来说,刁某某夜间侵犯他人住宅,并故意殴打他人,作为被害人的董民刚,是在迫于无奈下随手持剪刀反击,属于《刑法》规定的“特殊防卫”,故而不能苛刻地要求双方工具、手段的完全对等。因为心理高度恐惧、紧张,难以理性判断自身防御和反击行为的强度,以至于造成对方死亡,也属于法律允许的反击范围,我们不能光看结果而不论是非。 


对此次“河北入室反杀案”,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可谓董民刚个人的胜利,但从办案的过程看,足见正当防卫案件办理的坎坷波折。


之前,在山东于欢案、昆山于海明反杀案、“见义勇为反遭刑拘”赵宇案、河北涞源反杀入侵者案等案件中,司法机关都作出了有利于防卫人的处理,但具体到办案过程中,精准掌握尺度并非易事。比如,在此起案件中,公安机关先是以董民刚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更改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并构成防卫过当,最后对照最高检指导案例,才认定为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对正当防卫行为,不仅司法实践应给予支持,有关立法工作也应提速。2018年9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明确提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


随着法治的健全完善,关于正当防卫的争议将越来越少;也唯有在法治的标尺内,正义才能“零损耗”地送达每个公民。



    ※ 编辑|甘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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