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白大褂性侵”,制度漏洞究竟在哪?
评论君说
既然修法在即,不妨趁此良机,借鉴既有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扎紧防止医生性侵的制度笼子。
五旬男子术后遭男医生性侵:医生已刑拘 澎湃视频
作者 |李国炜
“无论至于何处,遇男或女,贵人及奴婢,我之唯一目的,为病家谋幸福,并检点吾身,不做各种害人及恶劣行为,尤不做诱奸之事。”这是医疗行业著名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中的一句。
近日,媒体曝光了“湖南一男医生以检查为名性侵五旬男子”案。据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披露,7月11日22时许,A先生在湖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该院进修医生曾某将其单独叫到医生办公室,以诊察为借口,对A先生进行猥亵。A先生事发后“感觉受到了平生最大的羞辱”。他向媒体倾诉说:“近日来,靠安眠药入睡,稍有异响就会被惊醒。” 众所共知,性侵行为会造成沉重伤害。
HBO热门剧《西部世界》女主角饰演者埃文•蕾切尔•伍德(Evan Rachel Wood)曾两次被强暴,她在法庭陈词中说道:“性侵不只是几分钟的创伤,而是一种慢性死亡。”
翻看媒体报道,近年来,安徽、山东、广东、四川、福建等地都曾曝光多起医生强奸或者猥亵患者的案件。虽然这些只是个案,不能够以此来抹黑整个医生行业。但是,医生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性侵,的确不是什么“花边新闻”,而是严肃的议题。
为了防止“白色密室”里的性侵行为,有些地方效仿西方国家建立了“敏感检查陪同制度”。如《河南省医疗系统“以病人为中心”优质服务60条》,其中第18条规定:男性医务人员为女性患者进行诊查时,须有护士或家属陪伴。有的地方则借鉴“术前签字”的做法,规定涉及敏感部位的诊察和治疗,在开始前应向患者作出说明,并征求患者是否要求护士或者家属陪同的意见。
上述做法以“不能侵”实现了杜绝性侵的作用,但也有“短板”。譬如配置足够多的监督人员会加剧医院的人力紧张;医务人员放弃“触诊”选择CT等高价辅助检查等等。
如此看来,“不能侵”制度并非两全其美之策。有鉴于此,加大惩戒力度来提高犯罪成本成了一个可供选择的重要取向。
从既有的经验来看,加大惩戒的力度主要可从两方面入手:
一是加大性侵犯的从业限制。以香港为例,依照《医生注册条例》、《香港注册医师专业守则》,如果医生犯了涉及猥亵行为的罪行,香港医务委员会 “会视作特别严重的事件处理”,可命令将任何注册医生的姓名永远除去。据媒体报道,香港医师汤勇文因不恰当及不必要地检查胸部和阴道,且未经病人同意下拍照片和录影等猥亵行为,而被香港医务委员会裁定“永久停牌,不能申请复牌。”时任医务委员会主席麦列菲菲向媒体表示说“事件令医生专业资格声誉受影响”,“若没有严重惩罚,对公众或有影响。”
二是建立“性侵犯”名册制度,即建立一个性侵犯资料库,当求职者申请工作岗位时,有关机构可以利用资料库中的刑事定罪记录来筛选求职者。比如为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上海市5月29日出台的《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规定,医生、教练、保育员等凡是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人员,将强制查询是否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情况,一旦发现将一律不予录用。
在中国大陆,依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予注册。与香港的规定相比,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显得“力道不足”。而另一方面,据《法制日报》此前报道,美国有统计发现,性犯罪再犯率是其他类型犯罪的四倍,日本的调查发现性犯罪重犯率在25%以上,我国台湾地区的统计表明连续暴力性侵犯罪的再犯率高达95%,既有的两年限制够不够?
4月21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国务院关于医师队伍管理情况和执业医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执业医师法修订完善工作,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聚焦“医师准入”等核心问题,归纳梳理各地改革创新的好经验、好做法,把成熟稳定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对一些不适合改革发展需要与其他法律不协调的条款进行修改。
既然修法在即,不妨趁此良机,借鉴既有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扎紧防止医生性侵的制度笼子,让“穿着白大褂的狼”早日无处遁形。
※ 编辑|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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