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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命书门”:学校对伤害到底要负什么责任?

史奉楚 澎湃新闻评论 2021-01-30



评论君说

     教育部门应该充分评估校园风险,不能把矛盾推给当事双方,也不能把赔偿的债务全推给校长。



作者 |史奉楚


徐州丰县教师女李秀娟留给世界的“绝命书”引发的争议还在继续。


起因是李秀娟的女儿在学校被同学甩的拉链“无意”伤了左眼,导致失明,赔偿问题难以解决,李秀娟踏上了上访的道路,之后引发了一系列矛盾,李秀娟自称遭到警方的殴打,丈夫受到牵连丢了校长职位,自己也背了处分。


后续的上访和处置问题,牵涉到比较复杂的事实,有待权威部门做出全面核实,不过,这起校园安全事件,还应回归到法治轨道上来,而厘清学校在类似事件中的责任大小,有利各方摆正位置。


目前,学校方面反复强调自己作为“中间人”,在调解肇事的两名学生和李家的矛盾,主要是因为李老师一方“要价”太高,才没有达成协议。但是,也要看到校方并不只是这起事件的协调人,还是当事方,甚至是可能的责任方。


学校对在校学生承担着教育、监管、保护职能,如果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相应伤害,学校一般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而非仅仅作为中立机构,承担所谓的“协调”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校园伤害事件中的校方责任,实际上分为几个层面。第一,如果受害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下)的话,即,“推定”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该学校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方可减轻自己责任。第二,如果受害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到18岁)的话,则伤者应举证学校存在过错,方能要求学校承担责任。第三,如果学生受到校外人员伤害的,则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学校存在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可以说,《侵权责任法》将校园伤害事件中的校方责任划分的相当明确。尤其是,现实中,无论是协商解决抑或诉讼处理,均会本着“照顾伤者”的原则,或多或少地偏向于受害学生,要求学校承担较多的责任。中小学生一般为系未成年人,凡是其在校内受到其他学生侵害的,自然就“推定”学校存在管理过错,无需伤者对此特意承担举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并非是全部责任承担者。如果受害学生系与其他学生追逐打闹所受伤,则受害学生与对方承担相同的责任,校方也承担一定责任。譬如,司法机关多数会认定,受害者与参与追逐打闹的学生各承担30%或40%的责任,其余责任由学校承担。


具体到李秀娟这次事件中,其女儿在校内受到伤害,纯属无辜,自身不存在过错,而是两名追逐嬉闹学生的过错所致,学校自然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虽然李秀娟的屡次信访给当地教育部门带来了巨大压力。但是,校方及教育部门作为《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安全责任人,显然也不是纯粹的“中立者”,也不宜对受害方一再强调自己是“垫付”“代付”,只愿充当居中协调者的角色。或许,校方能够在因果关系较轻的前提下主动承担相应责任,可抚慰受害家庭的伤痛,减轻其对当地有关部门的不信任乃至“敌意”。


对于教育部门来说,也应该充分评估校园风险,不能把矛盾推给当事双方,也不能把赔偿的债务全推给校长,对于这部分可能的赔偿风险,还是应该留下足够的预算和保险兜底。



    ※ 编辑|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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