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爬楼猝死,业主和物业不能双输
评论君说
本次事件已经敲响了警钟,建立在成熟业委会制度之上的现代物业管理方式,理应早日健全完善。
日前,广东阳春市一小区物业因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导致电梯没有公司维保,关停公用电梯,六旬老人爬楼梯时猝死。老人家属称,如不能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将起诉该物业公司。目前,阳春市信访局和街道办已介入调查。
根据报道,老人原本就有心脏疾病,家住12层,爬到9楼时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将矛头对准物业公司,是因为他们“从未欠缴过物业费”,却因为一刀切的关停,失去了公用电梯的合法使用权,最终老人不得不爬楼,并因此病发死亡。
物业公司具体该为老人的死亡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还有待进一步调查。不管怎么说,因为拖欠物业费的纠纷而酿成如此悲剧,实在让人惋惜,它也再次暴露出小区自治的现实困境。
物业公司原本是业主雇来管理小区的,但留意新闻便能发现,二者之间的类似纠纷可谓比比皆是,甚至爆发各种维权事件。冲突的缘由,有些是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意,有些是物业账目不透明,比如电梯广告、车位出租收益不透明等。
由于花钱没能买到满意的服务,一些业主往往选择拒交物业费。钱收不上来,物业公司只能继续降低服务质量,于是小区就陷入了恶性循环。这种双输的零和博弈,导致居住品质不断降低,就像本次事件所显示的,最终连公用电梯都停了。
业主和物业的矛盾愈演愈烈,说到底还是源于缺少一套成熟的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在理想的情况下,应该是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去沟通处理,但现实中,无论是业主大会的召开,还是业委会的组建,都相当困难。比如到2016年,深圳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只有34%。
没有业委会,零散的业主在和物业公司博弈时,难免缺少话语权。一方面,分散的诉求难以统一;另一方面,即便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物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还是很难兑现,因此只能将拒交物业费当成唯一的抗议手段。
对物业公司来说,像本次风波中那样,通过关停电梯,将业主和物业的矛盾转移到缴费和欠费的业主之间,让他们相互施压,就成了一种惯用套路。
而且,国内小区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不仅多是政府指导定价,还是一价到底。在小区建成前期往往能够匹配高质量的服务,但随着通货膨胀,以及小区迅速折旧带来的各项管理成本的增加,原有收费标准能享受到的服务质量,自然会大大缩水。
像这次事发的小区,物业费标准为0.8元每平,对比这些年新建小区的收费,其实已经相当低了。物业公司要求增加收取停车费,遭遇业主拒缴,但它并不是毫无依据。当然,这其中的关键并不在于收费的调整,而在于采用怎样的程序,让业主和物业公司达成平衡共识。
比如像北京前阵子公布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其中提到,建立物业服务收费动态调整机制。这种动态调整,说到底还得由业主和物业协商,而能代表业主利益主的,当然只能是公开选举的业委会。可见,业委会是小区治理最重要的一环。
值得一提的是,这次事发的小区有业委会,问题在于,该小区现在的物业公司正是业委会组建的。这种特殊模式,本身就容易剪不断理还乱。业委会组建的物业公司,居然违背业主利益关停电梯,说明业委会的成立是否合乎程序都值得质疑。酿成悲剧,还是业委会定位、职能不清的结果。
前段时间,一篇《中国小区为何老得那么快》被广泛传播,它所提到了核心问题之一,正是业委会不完善,导致发生利益冲突时,缺少纠纷解决的机制。于是博弈变成双输,业主和物业无法实现共赢。
要提醒的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后开始密集建立的一大批小区,接下来将开始密集老化,公共设施折旧带来的运维成本上升,会引发越来越多的纠纷。在这样的前提下,本次事件已经敲响了警钟,建立在成熟业委会制度之上的现代物业管理方式,理应早日健全完善。
※ 编辑|李勤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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