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禁奸淫16岁少女,没出“人命”也该判死刑
评论君说
本案哪怕最终没有导致被害少女死亡,但也属罪大恶极,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大,应该适用死刑。
轰动一时的地洞囚禁、奸淫少女案有了一审结果。
本案中,龙喜和驾车欺骗搭乘路边等车的16岁少女,即被害人龙某某,上车后采取捆绑、麻袋蒙面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控制,后将其囚禁在家中事先修好的地下室,用锁链缠住被害人脖子长达24天,期间多次以枪杀、电击等相威胁,对龙某某实施奸淫。
日前,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龙喜和犯强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龙某某经济损失。
这个死刑判决,让网友们一致叫好。但是,本案中被害少女并未死亡,也就是俗话讲的本案“没有闹出人命来”,是不是就不能适用死刑了呢?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喜和以暴力手段相威胁,违背妇女意志,奸淫未成年少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龙喜和在犯罪过程中采取捆绑、囚禁等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该死刑判决,一方面体现了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另一方面,再次显现出我国刑事司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
首先,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各国刑事政策的基调。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未成年人由于身心都还未成长成熟,缺乏社会阅历经验和自我防范意识,在遭遇犯罪分子后难以依靠自身力量脱离险境,一旦遭受性侵害,将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因此,对于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案件,世界各国都是坚持以严惩为原则。
如美国制定的杰西卡法案和梅根法案对于性侵儿童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就很具有代表性。2005年的杰西卡法案规定,对于性侵未满14周岁儿童的犯罪者,法定刑范围是25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且终身不得假释。1996年克林顿总统签署“梅根法案”规定:将正式建档的性犯罪案件资料放到网上以供读取;且此等罪犯被释放后必给予以备案存档。后来还发展了性犯罪前科犯人报到制度,各州可以在因特网上张贴性侵犯者的照片和其他个人信息,以便保护住在其周围的邻居免受侵犯。在美国一些废除死刑的州,都要执行这样的法令可见惩罚之苛严。
其次,就强奸罪的量刑来说,本案哪怕最终没有导致被害少女死亡,但也属罪大恶极,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大,应该适用死刑。
在我国,强奸罪一直是从严惩治的犯罪,也是可适用死刑的少数罪名之一。如果受害者为儿童或者未成年人,更要从重判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属于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首要情形。虽然我国刑法一直坚持严格限制死刑,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但对于罪大恶极,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人,死刑的适用是不可避免的。
在这起案件中,犯罪人龙喜和实施欺骗、绑架、暴力伤害、持枪威胁、长时间囚禁奸淫被害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其强奸行为伴随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拘禁等多重犯罪行为,它们共同显示出犯罪人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的可能性。毫无疑问,本案对被害人本人及其家属必然造成难以愈合的身体创伤和精神痛苦,也给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对龙喜和适用死刑可谓是罪有应得。
死刑的适用固然无法挽回被害人失去的一切,但死刑对于那些极其严重的犯罪人的威慑力仍然不可或缺,尤其是对于女性、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来说,死刑的适用仍将发挥其独特的预防作用。
与此同时,就被害人而言,对于那些涉世未深的未成年少女,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提高避免意外伤害的意识,这不仅仅是其本人,也是每一个家庭、学校不能不常抓不懈的教育课题。(作者金泽刚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 编辑|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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