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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女同学:传播淫秽信息,也别漏了侮辱罪

金泽刚 澎湃新闻评论 2021-01-29


评论君说

     高某将女同学的面部照片拼接到不知名裸体照上公开发布,是对被害女同学人格权、名誉权的侵犯,亦构成侮辱罪。



作者 |金泽刚


广州公安4月8日发布通报称,因实名举报而案发,24岁的南航员工高某因涉嫌在网上传播淫秽信息已被白云警方刑事拘留。


据被害女生及部分网友向媒体披露,高某在国外某社交网络平台上至少从事了以下行为:一是将其在高中期间所偷拍的突出同班女同学关键部位(包括臀部、胸部等)的日常生活照片发送到网上,并配以解说性的淫秽文字,满足其羞辱女生的变态心理需求;二是将同班女同学的面部拼接到不知名的裸体照上公开发布。此外,其还疑似往同班女同学的水杯里吐口水甚至投放精液。


该事件因被害女同学之一@Muhelo露面视频的广泛传播而受到大量关注,不少网友为该女同学点赞,称其拒绝拥抱受害者形象的标签,拒绝喊冤叫屈,凭借成熟的心态勇猛反击,这一招让性变态者高某措手不及。


被害女同学的“教科书式”维权,为女性如何应对不法侵害上了一课。如何在刑法上对高某的行为定性,是开展这场警示教育的前提,也是重中之重。


首先,其传播一些突出同班女同学关键部位,但没有直接裸露的照片,能否认定为刑法中的淫秽物品?根据《刑法》第367条规定,刑法中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因此,淫秽物品应该有“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两种情形之一,其本质特征都是以不同的形式淫秽、直白、露骨地表现、描述性行为,或者性欲望、性刺激。高某偷拍同班女同学的日常生活照片,虽然凸出了女性的某些性特征部位,但该照片中的女同学们仍然衣着完整、形态正常,本身不足以构成刑法中的淫秽物品。


然而,本案高某在偷拍女同学生活照片后,不仅放到了网上,而且还配以羞辱性文字发布在网上,使其得以传播,此行为在本质上又严重侵犯了被害女同学的人格权、名誉权。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也就是说高某的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侮辱罪”。


再看高某的另一种行为。按照刑法对淫秽物品的界定,故意将他人的裸体照片公开发布在网络社交平台上,一般应当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的性质。根据刑法规定,即使没有牟利目的,故意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与此同时,高某将同班女同学的面部照片拼接到不知名裸体照上予以公开发布,同样也是对被害女同学人格权、名誉权的侵犯,亦构成侮辱罪。这样一来,高某的行为不仅涉嫌触犯侮辱罪的罪名,还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罪。所以,综合高某的两个行为,其最终罪名应考虑两个罪,且数罪并罚。


事实上,从刑法的规定来看,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法定刑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对侮辱罪则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见,后者比前者还重,为此,强调一个传播淫秽物品罪,不可遗漏另一个更重的侮辱罪。


不过,在认定构成侮辱罪时,还要考虑刑事追诉程序问题。依刑法,侮辱罪是自诉的罪名,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根据2013年9月“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引发公共秩序混乱、侵害多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均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在当今信息社会,网络空间较之传统社会具有更强的公共属性,网络空间秩序已属于公共秩序的一种。高某在互联网上肆意传播贬损他人人格和名誉的信息,还实施了嫁接他人照片,传播淫秽露骨信息的行为,引发网民的广泛关注,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精神伤害,且涉及多人,足以定性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认定其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并不为过。司法机关有必要也有理由予以追究。(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 编辑|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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