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诱发冠心病死亡,能判缓刑吗?
评论君说
判决书是最好的普法教科书,刑事案件的判决不仅要合法,还要符合普通人的正常认知。
这其实是中国的案子!
2019年3月18日,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男子周锡平,到周某某家索取被欠的7万元钱。要债过程中,双方起了发生冲突。周锡平遭到周某某丈夫曾辉斌、女婿罗清殴打。罗清试图将周锡平赶出家中,遂用力箍住周锡平的脖子,曾辉斌抱住周锡平腰部往外推,并朝周锡平背部砸了几拳,致周锡平当场呕吐。
之后,周锡平突然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周锡平因重度冠心病,导致循环功能衰竭而死。“其死前情绪激动及所受损伤,为其死亡的诱发因素。”
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曾、罗不仅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而且该伤害行为与周锡平死亡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曾、罗两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清缓刑,除了自首情节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周家80余万元。
然而,这样的缓刑判决,无论是从法理,还是情理上,都说不过去,即便,是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再加上系自首,也不足以让其中一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先看《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本案的起点刑最低就是十年。
除“起点刑”以外,在量刑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称之为“基准刑”,也就是说,不论是减轻还是从轻,都应以基准刑为标准做相应调整。从以暴力等手段索债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实践来看,该类案件的“基准刑”大都接近15年有期徒刑。例如,2019年在三亚发生的债权人索债殴打债务人致人死亡的案件,被告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本案中,周某某欠钱在先,在债权人上门讨债时,两被告人不仅不请求债权人的宽容,反而对其进行殴打,动机卑鄙,社会影响恶劣,且被告人罗清还是一名辅警,更应该懂得善待债权人,否则就是知法犯法。
所以,从本案的犯罪行为及其致人死亡的结果来看,其适用的“基准刑”最起码也应该超过10有期徒刑。
再看本案影响量刑的主要情节,包括自首、被害人谅解,以及因果关系等因素。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适用时一般是选择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即使根据案情,需要对被告人减轻刑罚,但也不会幅度过大。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就规定,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即从10年以上的“基准刑”减起,一般也只能减到10年有期徒刑以下不远处。
其次,就故意伤害罪而言,刑事和解只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而本案被告人的起点刑是10年有期徒刑(基准刑会更高),因此,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不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和解程序,只能认定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上述《量刑指导意见》,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这样一来,因自首加上被害人谅解,假设以较低的十一年的基准刑计算,十一年减去40%,至少还有6年半,再减去40%,怎么也降低不到3年有期徒刑这条能适用缓刑的下限。
最后,是因果关系。虽然本案被害人的死亡介入了被害人患病的因素。但介入身体因素不影响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否则打死病人和其他人会不一样对待),即使量刑时加以考虑,那也仅仅是酌情从轻,不至于成为本案判处缓刑的“最后一根稻草”。
判决书是最好的普法教科书,刑事案件的判决不仅要合法,还要符合普通人的正常认知。债权人上门讨债,反被殴打致死,打人者却被判处缓刑,这种判决不仅在法律上根据不足,而且,对于明辨事理,弘扬当今社会基本的价值理念恐怕也是负面的。(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 编辑|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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