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杀人案,适用死刑不可避免
评论君说
连续、集中在多地发生了犯罪手段极其凶残、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杀人案件,如何惩治凶手呢?
作者 |金泽刚
近年,多起性质恶劣的杀人案件,引发社会关注。
在“杭州女子失踪案”中,警方查明,犯罪嫌疑人许国利因家庭生活矛盾,在杭州市自己家中,趁妻子来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杀害,其分尸等行为令人发指,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8月6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许国利批准逮捕。
8月4日,云南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公安局发布通报,失联25天的21岁南京女大学生李某月,已于7月9日晚,被其男友洪某伙同另外二人,诱骗至勐海县城郊山林杀害并埋尸。8月3日,警方将洪某等三人抓获。8月6日,湖北襄阳老河口市李楼镇7岁女孩小雪(化名)的遗体在邻居高某某家后院中挖出。而杀害她的邻居高某某今年57岁,系一名离异、独居多年且“手脚不干净”的杀人嫌犯。
连续、集中在多地发生了犯罪手段极其凶残、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杀人案件,如何惩治凶手呢?这可能又得回到死刑的适用之争上。
作为最古老的剥夺人类自身生命的犯罪,杀人之恶不言而喻。事实证明,即使是经济文化越来越发达的当代社会,对杀人犯罪的防治并没有非常明显的效果。但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对于死刑适用的限制甚至禁止倒是得到了诸多国家法律的支持,死刑的存废之争经久不衰。如当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只有美国、日本还在有严格限制地适用死刑。
在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无疑也受到死刑存废之争的影响。其中代表性亮点就是逐渐废除了经济类犯罪的死刑,使得实践中适用死刑的案件主要集中于故意杀人等极少数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
很显然,针对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的基本理论支撑就是报应主义,无论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还是“恶有恶报,善有善报”,都说明报应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情感和心理需求。犯罪杀死了他人,国家就有权对犯罪人施以报应,让其得到应有的惩罚,最严厉的就是适用死刑。
反对适用死刑者的主要理由,除了认为死刑未必能够证明有效之外,还认为死刑过于残酷,不人道,对犯罪人施以终身监禁就足以防止其不能再犯,且死刑一旦造成冤假错案就无以弥补。
诚然,从长远来看,人类社会的刑罚发展规律呈现趋缓和人道的趋势,但这种趋缓和人道是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的,特别是不同国家有自己特殊的社会发展情状,刑罚制度的选择无疑要与本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特征相适应。当骇人听闻的杀人案件时有发生时,其原因可能多种多样,但这并不能证明是死刑失去了威慑力。事实上,刑罚的威慑力客观存在,如果没有死刑的遏制,不排除这类恶性案件更加多发。
随着被害人保护主义的兴起,犯罪与被害的辩证关系也要求司法要尊重被害人的诉求,当被害方和全社会的声援呈现一边倒的报应主义浪潮时,必然增加死刑适用的不可避免性。
这些年,一些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决死刑的冤案错案得到纠正,的确也使得死刑的适用更加谨慎和困难。但这些错案数量毕竟只占死刑案件中的极少数,且都与早些年犯罪侦查手段不足,司法理念和裁判思维有偏差等因素有关,现在的侦查手段与以前不可同日而语,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司法理念也得到了确立和认同,对那些罪大恶极、影响恶劣的杀人案件查明事实真相应该已没有技术和法治障碍。
尽管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时代背景日新月异,但针对杀人罪这类典型的传统型自然犯,刑罚报应的本质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即使从预防杀人的角度来看,刑罚的威慑功能依然不可替代。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适用死刑必须是犯罪人客观上罪行极其严重,主观上恶性很深。就最近媒体披露的这几起杀人案而言,无论是杭州的丈夫杀妻碎尸案,还是南京的男友与人合谋千里杀人埋尸案,以及襄阳老河口的危险恶邻杀童埋尸案,恐怕都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当然,各案杀人事实的全貌还有待司法进一步查明,最终由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最终审判,公众和专家还不能越俎代庖。但是,从刑事政策而言,死刑的选择与否必将是绕不开的话题。(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 编辑|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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