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应忠诚兑现“婚姻自由”
一味抬高离婚门槛,带来的不是家庭的稳固,而是更多人对于结婚的顾虑。
”
又一桩离婚官司的判决书,成了舆论的风暴眼。
江苏宝应县潘某起诉丈夫徐某要求离婚,两人于2009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让人大跌眼镜的是,2014年,徐某因对潘某母亲实施强奸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但在这份离婚判决书中,法院却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男方骚扰、殴打女方等主张证据不足,遂驳回女方的离婚诉讼请求。
事情在引发舆论关注之后,法院也向澎湃新闻作出了回应:“这个案子(没有判离)因为涉及到抚养、财产等纠纷,矛盾太大”,后来原告多次起诉,最后一次是2020年7月20日起诉,“双方已经离掉了”。
虽然最终双方还是离婚了,但是男方强奸丈母娘未遂,做出严重违背人伦、伤害夫妻情感的事,之前女方多次起诉离婚时,仍然没有被判离,这非常让人遗憾。这样的判决体现的不是法律对于家庭的维系,而是用已经腐烂了的缰绳将夫妻两人强行捆在了一起。
事实上,一些法院对离婚诉讼的“从严掌握”,已经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成为舆论场里面“恐婚情绪”的催化剂。
之前,湖南女子宁顺花5年4次起诉离婚,其丈夫因为赌博、家暴、对妻子实施死亡威胁,被6次拘留,法官仍坚持“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直到最近,才二审判决离婚,但是,宁顺花仍被要求返还彩礼钱。
虽然在具体个案中,法官是根据双方的举证做的判决,一些司法细节也未必像公众脑补的那样,但是一些极端个案,给普通人的观感就是:“结婚成了监狱”,一旦结婚离婚就非常困难,哪怕对方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赌博恶习,甚至丈夫已对女方母亲做出这样禽兽不如的行为,仍然没有被法院认为达到了“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法定离婚标准。
“婚姻自由”是我国一以贯之的民事法律政策,“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夫妻感情破裂就应该离婚,就应该解除这种人身关系。法院判决应该从“婚姻自由”这个宪法性权利出发,不能“倒果为因”,以财产分割有纠纷作为不能离婚的条件。
另外,在司法系统内部考核方面,也要为法官撑腰,让他们敢于依法判决,兑现“婚姻自由”,防止“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旧思想回潮。
虽然,我国的《民法典》引进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但是它本身不适用于诉讼离婚,而且“离婚冷静期”本身并不是不让离婚,而是给那些“闪离”的夫妻一个冷静的机会。
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婚姻的本质是爱的结合,如果情感破裂,婚姻也应该告终。如果一味地抬高离婚的门槛,那么带来的不是家庭关系的稳固,而是更多人对于结婚本身的顾虑。
编辑|沈彬
排版|甘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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