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管厚爱:对民企负责人“尽量不捕不诉”|澎湃社论
不能因为割肿瘤,就不止血;不能因为船长涉嫌违法,就放任大船撞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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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国新办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检察机关护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重申: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经营类犯罪的,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因为是常识,所以需要一再被重申;因为一再被重申,才能强化司法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
一方面,推进“少捕慎诉慎押”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既定政策抓手,另一方面,强调对民企负责人“尽量不捕不诉”,也是有的放矢地推进改善营商环境,给民营企业吃一颗定心丸,减少因为办案对企业的不必要伤害——不把孩子和脏水一起泼掉;不能因为割肿瘤,就不止血;不能因为船长涉嫌违法,就放任大船撞冰山。
今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今年工作要点,这是中国法治文明提升的重要措施。从法理上说,任何公民都适用“无罪推定”,在没有判决有罪之前,执行刑拘、逮捕等强制措施,都应该进行必要性的审查,认定当事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或者严重妨碍刑事程序,这是“少捕慎押”的法理前提。
事实上,民企涉嫌的绝大多数犯罪,都是经济犯罪,在不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诉讼也能正常推进,而一刀切地适用逮捕措施,反而可能导致企业处于失控状态,引发逼债、挤兑、生产停摆、工人失业等社会风险。所以,对民企负责人“尽量不捕不诉”,不是“偏向”、纵容,而是寻求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平衡,以司法服务大局,这是真正的实体正义。
二者,民企发展一定程度上面临着体制壁垒和政策限制,技术创新、商业模式有时走到了政策法规的灰色地带。对于民企的司法评价要谨慎,否则,可能造成不可逆的伤害。比如,浙江省永康市一家企业造出了“平板走步机”,却被当地认定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而涉嫌生产伪劣商品罪。当地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慎用羁押措施,之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函认定这是一种新产品,检察院也做了不起诉处理。如果当初贸然逮捕企业负责人,厂子垮掉,工人失业,债权人拿不到钱,事后的平反也就没有了意义。
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同时,检察系统也在积极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帮助企业查找出违法犯罪的制度原因,填补漏洞,做到标本兼治、治病救人。
前不久,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明确表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现在没有改变,将来也不会改变!”其实,“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
这次最高检重申对民企负责人“尽量不捕不诉”,体现的是对民企的严管厚爱,体现的是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编辑|沈彬
排版|甘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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