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犯罪案下降,为“轻罪”治理探路
我们需要更精准地治理“轻罪”,刑事打击不应该是唯一的司法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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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今年上半年办案数据,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危险驾驶罪17.1万人,同比下降38.7%,达到2021年以来同期最低;醉驾犯罪占刑事案件的比例从2022年的31.9%下降至15.6%。
醉驾犯罪案件的大幅下降,其实源于去年年底“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当时《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且《意见》划出了80、150、180毫克的三条红线,并且适用了“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双模式,改变了之前被俗称的“超过80毫克一律醉驾入罪”的标准。
这一执法标准的精细化调整,也曾引发过论。有人质疑,这是不是“轻纵”醉驾违法犯罪?其实放在更宏观的法治治理层面上,对醉驾的执法标准的调整是对“轻罪治理”的有益尝试。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样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虽然刑事案件总量还在高位运行,但总体呈现“多而不重”态势,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999 年的16.2 万人下降至2023年的6.1万人,占比从25.1%下降至3.6%,也就是说“重罪”“暴力犯罪”在大幅减少。另一方面是“轻罪”更为集中,比如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帮信罪、掩隐罪、诈骗罪合计占审查起诉案件的53.7%。
特别是危险驾驶罪(主要是醉驾)已经取代盗窃罪,成为“第一大犯罪”。醉驾犯罪一度大约占所有刑案的1/3,每年有30余万人被判刑,这也带来很多次生性问题,比如醉驾犯罪严重占用司法资源。所以,在醉驾入刑13年之后,升级适用更精准的司法裁量标准,体现了司法的谦抑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也是为了探索“轻罪”梯次治理模式。
“当轻则轻,当重则重”,法治不能一味追求“从重从严”,不能一味追求“严刑峻法”。
事实上,随着我国犯罪治理迈入“轻罪时代”,需要用中国式现代化的理念和标准来治理“轻罪”。就醉驾治理而言,需严格醉驾的立案、起诉、审判、入罪的标准,并辅之以更丰富、更严谨、更精准的刑事打击之外的治理措施。比如,检察机关与公安、司法部门积极推动构建醉驾治理防控体系,建立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无缝对接,探索柔性惩戒模式,将自愿参加公益服务作为适用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处理的考量因素,等等。
正如法学家所言,“法治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十多年前,为了打击醉驾,我们需要强调“一律入罪”,而在十多年之后,我们需要更精准地治理“轻罪”,刑事打击不应该是唯一的司法工具。
目前,醉驾犯罪案件已下降,但治理不是为了数字的降低而降低,而是为了在新环境下更好地治理“轻罪”,以更积极措施推动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切实增进社会和谐稳定。
编辑|沈彬
排版|甘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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