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慈善法》“向下兼容”,规范个人网络求助平台
将个人网络求助纳入监管范围,填补之前的法律空白,实现“两条腿”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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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于2023年12月29日做出修正,并于2024年9月5日起施行。今年9月5日正好是我国第九个“慈善日”。
作为新《慈善法》的配套规章制度,民政部5日公布了新修订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其中严格规范了慈善组织的认定标准。同一天,民政部、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还联合公布了《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修正后的《慈善法》实现了对慈善组织的募捐、个人网络求助的全面规范和监管,特别是将个人网络求助纳入监管范围,填补之前的法律空白,实现“两条腿”走路。
要注意到,日常口语当中的“慈善募捐”并不是法律用语。依《慈善法》的规定,只有慈善组织才能依法基于慈善宗旨展开募集财产的活动,并且接受相应的监管。所以,慈善组织在组织活动、募集慈善捐款中居于核心地位,也一定要把好慈善机构的准入大门,严格规范其募捐活动,强化慈善资金的募集、储蓄、孳息、运维、使用的全方位、全过程的阳光透明,以赢得社会公信。
没有公示,就难言公信;没有惩罚,就难言责任。一方面,新《慈善法》明确要求“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强制慈善组织披露募捐成本等关键信息;另一方面,针对慈善组织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等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以及怠于履职,不及时发放慈善物资,或者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渎职行为,《慈善法》也制订了罚责,拦起了高压线。
近年来,个人求助的网络服务平台野蛮生长,固然在帮助大病患者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产生了很多乱象:有的求助者虚报信息,靠“讲故事”骗取公众的爱心,有的平台把求助做成了一门吃相难看的“生意”,严重损害了公益事业的声誉。从根子上说,还是因为这些平台上的“救助”行为,不属于传统《慈善法》规定的慈善募捐,之前一直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
新《慈善法》“向下兼容”,将个人网络求助纳入规范范围,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这是监管,也是服务。这一次民政部、国家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公布《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对个人求助网络平台的运营规范、资金流向、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办法》要求,平台应当建立审核团队,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查验;除平台收取服务费用、捐助资金无法原路退回等情形外,专用存款账户归集的捐助资金只能向求助人本人或者其提供的医院账户等转账。
慈善事业是需要讲良心的事业,良心需要用法律来捍卫,用阳光公开来监督。慈善组织要自觉接受更严格的监督,个人网络求助也要告别灰色地带,以规范平台运营来促进互信互助,以法治护航慈善创新。
编辑|沈彬
排版|甘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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