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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民事案件参阅案例汇编(合同纠纷36例)

谢栋整理 诉讼攻略 2022-10-06

谢栋 I 整理

北京法院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I 来源


四、合同纠纷(36例)
(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民事案由

指导案例

参阅要点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豪特容积热水器(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买卖合同解除后的货款返还请求权转让,应属债权转让。

 

(二)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民事案由

指导案例

参阅要点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北京霆顺精和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债务承担合同纠纷上诉案

债务人之意思表示,不影响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

 

(三)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案由

指导案例

参阅要点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32号:沈凯诉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惠新西街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食品生产者实际采用的是高于国家标准的行业推荐性标准,但在食品标签上仅标注了国家标准,未标注行业推荐性标准,该标签瑕疵既不影响食品安全亦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消费者以此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31号:周悟权诉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安贞桥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进口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已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行政许可,但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口食品经营者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如实记录义务的,应认定其实施了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消费者以此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进口食品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30号:龙艳诉河北聚精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经营者销售未获得生产许可证而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以及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无法确定质量保证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均可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食品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29号:宫效伟诉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朝阳第三十分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1. 消费者应提供购物凭证等证据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购物凭证上的商品信息不具体、指向对象不明确,经营者主张诉争食品并非买卖关系的标的物,则由经营者就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经营者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法院应认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就诉争食品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2. 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食品并未造成消费者实际人身损害的,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 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 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太原东铝铝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鑫恒铝业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

 

长期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如何认定证据?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形式是多样化的,特别是购销合同中,合同履行中修改的可能性更大,且大多不是以正式签订合同的形式。法院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亦不可能还原合同的履行过程,那么,只能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北京永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秦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款协议纠纷上诉案

买受人未履行及时检验义务,不能免除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案由

指导案例

参阅要点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43号:莫某诉张某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应当承担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举证证明责任。当违约方履行了相应的证明义务,法院认定其减少违约金的请求具有一定合理性时,若守约方主张违约金合理,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葛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国家房屋买卖限贷政策背景下,情势变更原则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适用


徐某与陈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1. 卖方严重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应向对方合理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2. 对于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的差额予以确定,也可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向专业机构进行询价予以确定。

3. 对于认定差价损失的时间点,则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合同解除之日、评估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情况,予以合理确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41号:陈某诉北京合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违约方在一审中认可守约方提出的违约事实及违约金,法院据此做出裁判后,其在二审中又要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违约方能够证明存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情形的除外。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北京丹耀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梅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迟延履行生效判决产生的损失,应通过执行程序处理。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刘焕滇等与余松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案

证明债务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

 

(五)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民事案由

指导案例

参阅要点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张桂春与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上诉案

评估报告未送达被拆迁人,不能导致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六)赠与合同纠纷

民事案由

指导案例

参阅要点

赠与合同纠纷

胡乙与洪某撤销赠与纠纷上诉案

赠与人有权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赠与合同

 

(七)借款合同纠纷

民事案由

指导案例

参阅要点

借款合同纠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单支行诉北京科技园文化教育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复利计收、担保债权实现方式以及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效力认定的法律适用。

1. 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未付利息"的涵义,应当仅指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未付利息,而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只应计算罚息,不应当再计收利息和复利。

2. 如果金融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借款期限届满后逾期未付的利息即罚息计收复利,则法院应当从约定予以支持。

3. 债权人书面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并无其他承诺性语言意思表示的,法院不能单凭其签字盖章行为认定是重新确认或成立新的保证合同。


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世源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应依据法律关系性质,判断是否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高某诉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民间借贷中可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两项相加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编者注:已不适用)

民间借贷纠纷

周和山与李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1.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欠条、借款协议等书证通常是原告所能提供的唯一证据,对于上述书证真实性和证明力的判定也就成为了定案的关键。

2. 书证的证明力会受到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影响,首要的是真实性,而在判断书证真实性时,必须全面考察该书证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具体思想内容,如文字载体、书写格式、行文方式、词语含义等等,除此之外,还应考虑该书证形成时间、书写地点等其他因素综合加以判断。

3. 我国民事诉讼中采用的是明显优势的证明标准,或称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换句话说,只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70%以上的证明效力时,原告的举证才算是达到了证明标准,尽到了举证责任。 

 

(八)保证合同纠纷

民事案由

指导案例

参阅要点

保证合同纠纷

童和徵与臧茂军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案

 

超出刑事和解适用范围达成的和解协议无效

1. 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成年人犯罪中的初犯、偶犯、过失犯,还有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亲属、邻里、同事、同学等特殊关系的犯罪人案件。

2. 加害方与被害方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认可。司法机关主要审查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公正性、可行性。

3. 刑事和解协议超出了允许当事人采取刑事和解的范围,协议未经司法机关的审查和确认,且无法实际履行,应认定无效。

 

(九)储蓄存款合同

民事案由

指导案例

参阅要点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金沙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储蓄所储蓄合同纠纷上诉案

电子银行损失的责任认定问题

密码被破解的风险是在电子化交易下产生的,对于这种风险的防范义务,应当由从该风险中获得最大利益的银行承担,不能将其损失全部转嫁到储户身上。但亦存在储户自身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法院应该根据查明的事实,详细的分析损失造成的原因,按照银行与储户的过错大小,合理的划分责任。

 

(十)租赁合同纠纷

民事案由

指导案例

参阅要点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刘绪国与万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如何确定

1.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在15日届满后,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如果出租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自出卖人出卖房屋届满1年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亦归于消灭。


北京市建筑艺术雕塑工厂与北京市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

如何认定再审案件中新的证据

1. 新的证据的形成时间,必须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庭审后才被发现或庭审前已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未能提供;

2. 新的证据应当是证明力相对较强,"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

3.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却未能提供的证据,仅规定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的情形才可被视为"新的证据";另外,对于当事人在原审期间已经提供,但是由于原审法官的原因造成客观上未审理认定的部分证据,应当视作再审"新的证据"。

 

(十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民事案由

指导案例

参阅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40号:北京利多亚科技有限公司诉紫衡阳光低碳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违约方在一审中经法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要求调整违约金,但宣判后又以违约金过高为由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裕骏集团有限公司(ETERNAL UNITY HOLDING LIMITED)与北京华奥房屋拆除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1. 外籍当事人提交的公证认证文件,应当在其注册登记国的有关机关办理。

2.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但其将主要营业地设在了香港,亦在香港的公司注册登记机关依法办理了海外公司的登记。该公司在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时,如果提交了香港公司注册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证明,并在香港办理了公证认证手续,对该证明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可予以确认。

3. 如果该公司提交的是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的证明,但其在香港办理的公证认证手续,对该证明的证明力,人民法院不应予以确认。

 

(十二)保管合同纠纷

民事案由

指导案例

参阅要点

保管合同纠纷

北京市××陵园与顾甲等保管合同纠纷上诉案

陵园未能全面履行陵园管理者的义务,未尽到妥善保管责任,所提供的服务未能达到其承诺的标准,致使墓穴进水,给他人造成精神痛苦及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其合理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十三)委托合同纠纷

民事案由

指导案例

参阅要点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39号: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诉白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

合同违约方在一审中主张不构成违约,但未提出违约金过高抗辩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释明。若一审法院未释明但判决被告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二审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释明并改判。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与中视电视购物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再审案

律师风险代理收费,应以当事人明确约定为准

 

 

(十四)合伙协议纠纷

民事案由

指导案例

参阅要点

合伙协议纠纷

张王平与吕海岩等合伙纠纷上诉案

合伙人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退伙的,对其退伙后的合伙债务仍应当负连带赔偿责任

 

(十五)服务合同纠纷

民事案由

指导案例

参阅要点

服务合同纠纷

琚某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沈高速公路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1. 高速公路公司放行农用车致追尾,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 高速公路公司作为提供高速服务的一方,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在缔约时应对服务的对象、服务的范围进行严格审查和甄别。

 

(十六)其他合同纠纷

民事案由

指导案例

参阅要点

合同纠纷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46号: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违约方为解除对己方财产的保全措施,在诉讼中签订和解协议并承诺高额违约金,在己方财产被解除保全措施后违约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违约方在和解协议违约金纠纷诉讼中申请减少违约金,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42号:陈某诉刘某合同纠纷案

一审中违约方未答辩、未出庭,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在二审中违约方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二审法院应当对是否调整违约金进行审理。当事人存在不诚信诉讼情形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承包协议纠纷

梁兴海与史天臣承包协议纠纷上诉案

 

矿产资源法第6条规定,除两种例外情形,采矿权不得转让。矿产资源法第6条的规定应为效力性规定,违反此规定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承包运营合同纠纷

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百花出租汽车分公司与王宝林承包运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1. 用工者追偿权为有限追偿应在合理范围内行使。

2.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工作人员的追偿权应属约定权而非法定权。用工者与工作人员对追偿的具体范围和比例可以自行约定。

3. 但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如果工作人员对此提出异议,法院也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对此进行调整。在确定合理的追偿比例时,法官应当综合考虑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收入水平、收益对比、职业化程度、工作风险及承受能力。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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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1. 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指导案例汇编(物权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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